刑事審判管轄

刑事審判管轄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劃分給不同的法院審判,這是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在確定案件的審判管轄時,可能遇到各種複雜的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了一系列解決的程式。在一人犯數罪或一人在幾個地區犯罪,以及數人共同犯罪的場合,發生合併管轄的問題。

刑事審判管轄

正文

指把不同的刑事案件劃分給不同的法院審判,這是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正確劃分案件的審判管轄,有助於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正確套用法律,保證各級法院辦案的質量與數量。審判管轄通常可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 也稱事物管轄、類別管轄,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級或哪一種法院審判。劃分級別管轄的根據是案件的性質、情節的輕重以及影響的大小等。劃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條文等,或者兼顧這幾個因素。
在現今各國立法中,英國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劃分治安法院與刑事法院管轄。只能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簡易罪,如酗酒滋擾、售貨剋扣分量、超速駕車等輕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轄。只能以起訴程式審判的可訴罪,如叛國、謀殺、強姦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轄。還有第三類案件根據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審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審判,這類案件由法院參照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確定管轄。在美國,除法律規定由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層法院和地區法院分別管轄。基層法院一般只能審理判處 6個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按法定刑劃分違警罪、輕罪和重罪,從而劃分了違警法院、輕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轄。聯邦德國也主要按法定刑劃分級別管轄。日本主要按刑法條文和法定刑劃分級別管轄。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主要按刑法條文劃分級別管轄。該法典第36條列舉了《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7條規定的案件歸邊區、省一級法院管轄。第38條規定,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管轄“特別繁難或具有特殊社會意義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14~17條中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該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這體現了級別管轄方面有一定的靈活性。
地區管轄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區的法院審判。級別管轄只解決案件由哪一級或哪一種法院審判的問題,地區管轄進一步解決案件由同一級或同一種法院中哪一個法院審判的問題。各國立法一般以犯罪地作為確定案件地區管轄的主要標準。除犯罪地外,還有其他標準,各國規定稍有不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82條,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7、8、9條規定,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逮捕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根據犯罪地點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確定地區管轄。《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41條規定,“不能確定犯罪地時,案件由已經完成對案件的偵查或調查的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 指刑事案件由哪一類、哪一個專門人民法院審判。一定案件由於它與專門業務有關,由一般法院審判有困難或者不方便,所以交由專門法院管轄。專門法院在美國、英國有軍事法院,蘇聯有軍事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中國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專門法院審理的案件有上述系統中的專職人員犯罪或與該部門工作有關的犯罪案件。
在確定案件的審判管轄時,可能遇到各種複雜的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了一系列解決的程式。在一人犯數罪或一人在幾個地區犯罪,以及數人共同犯罪的場合,發生合併管轄的問題。合併管轄是指把屬於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案件,合併由一個法院審判。合併管轄的一般規則是:案件屬於不同級別法院管轄的,應當由其中一個較高級的法院審判。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2條、《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都有這種規定。案件屬於幾個同級法院管轄的,可以由其中的一個法院審判。《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規定案件“由在其活動地區內完成對案件的偵查或調查的法院審理”。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審判管轄優先權屬於首先開始審理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管轄發生錯誤或因其他原因需由某一法院移送另一法院審判時,發生移送管轄的問題。法院按管轄規定移送案件,可由法院根據法定程式裁決後,自行移送。有的國家還有不按管轄一般原則而根據正當理由進行移送的規定,這需由上級法院裁決。案件管轄有爭議或管轄不明,一般通過指定管轄予以解決。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把某一案件指定由某下級法院審判。管轄有爭議,包括兩個以上的法院都認為有管轄權,或都認為無管轄權。有的國家規定,管轄發生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日本、聯邦德國。有的國家如蘇聯則規定,法院應無條件地接受移送來的案件,管轄問題不準有爭議,這就不發生指定管轄問題。管轄不明的案件,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3a條規定由聯邦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不論管轄有爭議或管轄不明,都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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