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89年11月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 第二條、第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發布)
6.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檢局政發[1999]15號)
7.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通知 (國質檢量[2001]162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法規目錄》(最新版本)
9.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 (國)法計(2002)01035號
備註
1.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以銷售為目的進口計量器具都必須經檢定,獲得準予許可的決定,方可使用或進入中國市場;
2.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期送檢,應持有上一周期檢定合格證書;
3.環境條件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和儀器使用的規定要求;
4.儀器設備使用220V以外工作電壓的必須作聲明和貼有標誌;
5.儀器設備有特殊要求的,須作聲明並告知檢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