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89年11月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1987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 第二條、第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發布)

6.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檢局政發[1999]15號)

7.關於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通知 (國質檢量[2001]162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法規目錄》(最新版本)

9.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 (國)法計(2002)01035號

備註

1.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以銷售為目的進口計量器具都必須經檢定,獲得準予許可的決定,方可使用或進入中國市場;

2.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期送檢,應持有上一周期檢定合格證書;

3.環境條件滿足檢定規程的要求和儀器使用的規定要求;

4.儀器設備使用220V以外工作電壓的必須作聲明和貼有標誌;

5.儀器設備有特殊要求的,須作聲明並告知檢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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