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學費由自治區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高校畢業生是指我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我區鄉鎮(不含地市縣所在地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農牧區中國小、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我區鄉鎮(不含地市縣所在地的鄉鎮)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反對分裂,維護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生經公招錄取分配到我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5年以上(含5年)。
第六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即: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七條 自治區對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5,5年代償完畢。
第八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安排。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人事部門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我區基層單位服務5年以上的就業協定。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畫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檔案報教育廳、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繫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 並定期向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我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我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畫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有關資料庫。
第十二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高校應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項目經費編入年度預算。財政廳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教育廳應在收到財政廳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自治區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我區生源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按照財教〔2009〕15號檔案執行,不再享受本代償政策。我區生源區外普通高校畢業生,已享受學校當地的同類代償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代償政策;未享受學校當地的同類代償政策的,可享受本代償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