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有效發揮預算外資金的作用,促進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並參照財政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下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體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但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實行統一核算。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戶儲存、計畫調控、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貫徹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審批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指導監督下級政府和本級所屬部門嚴格預算外資金管理,並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監督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各級財政、物價、金融、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和具體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各部門和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檢查和審計。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社會保障基金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依照《財政部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財綜字【1996】112號)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體制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並實施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管理預算外資金的具體制度、辦法;
(三)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四)監督管理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
(五)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與本級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集團)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並對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進行審批。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預算級次對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的財政專戶,建立健全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物價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
政府性基金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藉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回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主管部門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行政主管機構(含各級代行政府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行業性組織)。
(五)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財政撥款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財政專戶利息等以及根據自治區及其財政部門規定應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資金。
第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範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必須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財務部門集中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級主管部門繳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多頭開戶。
第四章 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帳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和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收入過渡帳戶只能發生預算外資金收入土繳款項,由部門和單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將收入過渡帳戶中的資金足額上繳財政專戶。逾期未繳的,由銀行從部門和單位的收入過渡帳戶中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部門和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納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部門和單位應從銀行向財政繳存預算外資金,並在銀行回單中註明收入來源及項目。根據預算外資金數額的大小,對繳存財政專戶的時間視情分為按月、按季和不定期三種類型。收入固定的單位和部門,必須於月末或季末繳存,收入不固定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視情況繳存。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收到各單位繳存的預算外資金時,應開具非經營性內部結算統一收據,並加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章”。
第二十一條 西藏駐內地各機構中,凡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其收入統一繳存由西藏駐當地辦事處財務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統一納入辦事處財務部門的預算外資金財務收支計畫,並接受區內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駐藏各中直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自治區駐各地(市)有關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一律繳存當地財政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並接受當地財政、審計、銀行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合理使用,並將預算外資金的各項支出用途在有關財務報表中反映說明。
第二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時,應通過其主管部門填報“預算外資金用款計畫表”,報財政部門審批後,由財政部門開具預算外資金撥款通知書,從財政專戶中繳存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中支付。財政部門在收到單位用款計畫表5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五條 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要專款專用,財政部門不得用於平衡預算;用於經費支出方面的預算外資金,使用範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出使用範圍的,須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用於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和範圍執行。
第二十七條 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要先經財政部門審查其資金來源,按國家規定程式報計畫部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按計畫部門確定的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由財政部門分期撥付。
第二十八條 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報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基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預算外資金,部門和單位要按計畫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分期撥付,年終結餘可結轉財政專戶下年繼續專項使用。
第三十條 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基金、收費以及通過政府信譽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等結餘可結轉財政專戶下年專項使用。
財政專戶中的其他預算外資金結餘,經同級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
第三十一條 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嚴禁將預算外資金轉作部門和單位“小金庫”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以及投資入股等活動。
第六章 收支計畫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配備專門人員,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合理調控資金使用方向,統籌運用好預算內外綜合財務,提高財政性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要單獨編列。支出計畫應以收入計畫為基礎,防止收支脫節,少收多支或套取資金等作法。
第三十四條 基層單位根據本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和支出需要,在每年1 2月1日前編制下年度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報送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批。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其他資金的安排,按照經費定額和開支標準,對主管部門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進行審批。審批後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作為年度預算外資金繳撥和執行情況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審批各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後,匯總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以及機構、人員發生較大變化等,需要對收支計畫進行修訂時,須報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在年度執行中,應於每季度終了後的5日內將本季的預算外資金執行情況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後於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決 算
第四十條 預算外資金決算由部門和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預算外資金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決算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決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審批本級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決算,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應及時糾正並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逐級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各主管部門在匯總編制預算外資金決算時,要附有詳細說明,正確反映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結果,認真總結分析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經驗和問題,並提出需要改進的措施。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完善本部門和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定期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使用和帳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接受同級或上級財政、物價、金融、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的稽查制度,認真檢查部門和單位執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情況,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物價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銀行對預算外資金的存取實施監督管理,並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專戶儲存工作,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和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按違反財經紀律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一)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足額將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的;
(五)虛報預算外資金收入、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多頭開戶,公款私存,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濫發獎金、津貼和補貼的;
(六)不符合規定的基本建設投資、購置專控商品等預算外資金支出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及季報的;
(八)不按要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現第四十八條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罰。
(一)屬於第一款的,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同時,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二)屬於第二款的,要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同時,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三)屬於第三、四、五款的,違紀金額一律追回並上繳同級財政,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同時,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並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四)屬於第六、七、八款的,要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或預算外資金支出,同時給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五)屬於第九款的,要對單位財務人員及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