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級政府採購管理與監督,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促進自治區級政府採購工作有序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自治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自籌資金 (統稱採購資金),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本規程以政府採購工作涉及的自治區財政廳內部相關處室職能為基礎,進行分工協調。
第四條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採購辦)是具體負責自治區級政府採購日常管理的職能機構,隸屬於自治區財政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二)依法制定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核採購人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四)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
(五)審核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六)對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管理;
(七)對政府採購方式進行管理;
(八)對政府採購契約的制定、履行等情況進行管理;
(九)審定供應商準入政府採購市場資格,並依法管理;
(十)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進行管理;
(十一)對政府採購項目資金的撥付進行審核;
(十二)對政府採購人員進行管理;
(十三)受理政府採購投訴;
(十四)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五)對下級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
(十六)自治區財政廳授權的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務。
第五條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是自治區級政府採購的執行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政府採購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
(二)根據經審批的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組織集中採購具體活動;
(三)建立與自治區級政府採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編制自治區級集中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對進入自治區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六)組成評標委員會,組織和參與評標;
(七)審查招標的貨物、工程、服務是否符合採購計畫的規定標準;
(八)確定招標結果,監督供需雙方按契約履約,參與招標的貨物、工程、服務的驗收;
(九)對下級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和對部門分散採購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十)參與政府採購業務的培訓;
(十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定,加強業務基礎工作;
(十二)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政府採購類型。自治區級政府採購類型分為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兩種,以集中採購為主。集中採購包括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分散採購指採購單位自行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要委託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集中採購;屬於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具備實行機構和相關採購人員的、事先報採購辦核准後,可以要求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在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或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下,不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範圍的,採購人可以實行自行採購。
第七條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與審批。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財政廳預算處在布置編報年度預算工作時,一併布置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編制工作。按照編報年度預算的有關要求,由採購人將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審核匯總後及時報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 (室);有下屬預算單位的,由一級預算單位將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審核匯總後及時報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 (室)負責對採購人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進行初審,重點審查採購項目的必要性、資金來源、採購數量和配置標準等;審核完畢後及時送採購辦,由採購辦對所涉及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或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預算單價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返回歸口主管業務處(室),由主管業務處(室)將政府採購預算需修改的部分修改後送財政廳預算處審核匯總編製成自治區級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由財政廳預算處通知相關業務處 (室),並抄送採購辦。
第八條經審批的政府採購預算按預算控制、定項實施、結餘收回財政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政府採購計畫(格式見附屬檔案一)的編制與審批。採購人在收到財政廳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後,按季度編制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執行計畫,經審核匯總後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有下屬預算單位的,由一級預算單位將本單位和下屬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執行計畫審核匯總後送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歸口主管業務處(室)審核完畢後送採購辦審查。經採購辦核准後,匯總編製成自治區級政府採購項目執行計畫,報經領導批准後,批覆給一級預算單位,並抄送政府採購中心、財政廳歸口主管業務處、預算處和國庫處。要求實行分散採購的,必須填報“西藏自治區區級政府採購實行分散採購形式申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並按以上程式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政府採購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採購項目名稱、技術規格、數量、資金來源及金額、支出科目、採購類型及採購方式、採購時間、資金支付方式和要求說明。
第十條政府採購計畫的實施。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都必須按批覆計畫確定的政府採購方式和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程式實施(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根據《西藏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藏財庫字[2003 ]5號)規定執行。財政廳國庫處應將採購人自籌資金繳納情況及時反饋採購辦。採購人自籌資金不按時到位的,暫停執行相應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在年初預算之內的項目變更和年中追加預算應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根據預算調整或追加的內容,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編製程序按本規程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統計信息發布。由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辦理的政府採購項目,在項目完成後及時填制《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三),並送採購辦;由採購人自行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人在項目完成後及時填制《政府採購信息統計表》,並送採購辦。採購辦按季在財政廳區域網路和有關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統計信息,重要信息同時在《西藏日報》等區內重要媒體公布。年度終了後,公布當年政府採購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政府採購投訴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提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情況的投訴。採購辦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要求,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活動日常監督檢查,財政廳監督監察局負責政府採購實施情況的重點檢查。財政廳各業務處室和政府採購中心要積極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本規程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程(西藏自治區區級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