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業、單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屠宰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衛生、工商、發展和改革、農業、商務、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收費體系中,由市財政和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餐廚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餐廚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保證治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舉報後,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章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和運輸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於每半年的前10日內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預申報備案餐廚垃圾產生基本情況並取得回執。
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於首次產生餐廚垃圾的10日內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預申報備案餐廚垃圾產生基本情況並取得回執。
辦理餐廚垃圾產生預申報備案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契約複印件應作為備案的附屬檔案。
區主管部門應將餐廚垃圾的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等部門。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廚垃圾實施單獨收集、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運輸。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運輸及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定。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餐廚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委託收集、運輸協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到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餐廚垃圾處置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餐廚垃圾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處置能力應大於100噸/日,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二)處置場(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國家認定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餐廚垃圾處置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具有餐廚垃圾處置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殘餘物達標處置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五)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垃圾的貯存設施,並符合國家環境標準;
(六)保證餐廚垃圾處置場(廠)環境整潔;
(七)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賬制度,餐廚垃圾處置台賬應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市主管部門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二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場(廠)的餐廚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市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特許經營協定。
第三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應交餐廚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二○○九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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