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是經西安市民政局審批,於2005年4月10日正式成立的行業性組織,為非盈利性社團機構,具有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上級主管部門是西安市商務局,會長為原西安市副市長、政協副主席武反生同志。現任法定代表人、會長為王軍先生,秘書長為李新生先生,市上有關部門及負責人為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的顧問、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的宗旨,遵守、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帶動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生活服務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和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是經西安市民政局審批,於2005年4月10日正式成立的行業性組織,為非盈利性社團機構,具有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上級主管部門是西安市商務局,會長為原西安市副市長、政協副主席武反生同志。現任法定代表人、會長為王軍先生,秘書長為李新生先生,市上有關部門及負責人為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的顧問、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的宗旨,遵守、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發展方向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帶動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生活服務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和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

服務項目

為規範家政服務市場,提升行業整體水平,滿足市民需求,西安家政服務協會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劃分的家政服務員崗位的基礎上,參照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的分類,結合西安市家政服務行業目前的經營特點和服務類型,歸納出西安市家政行業指導服務項目:

(一) 家居保潔類(18項)1.木地板保潔 2.石材地保潔 3.地毯保潔 4.玻璃保潔 5.壁紙壁布保潔 6.家居裝飾保潔 7.廚具保潔 8.家居燈飾保潔 9.廚房保潔與消毒 10.衛生間保潔與消毒 11.真皮沙發保潔 12.布藝沙發保潔 13.一般家具保潔14.實木家具保潔 15.家具飾品飾物保潔 16.家居病蟲害消殺滅服務 17.衣物洗滌與熨燙 18.開荒保潔。

(二) 家庭烹飪類(8項)1.家常飲食製作 2.特約飲食製作 3.家宴飲食製作 4.病人飲食製作 5.嬰幼兒飲食製作 6.老人飲食製作 7.孕婦飲食製作 8.產婦飲食製作。

(三) 家庭護理類(傳染病人除外)(10項)1.孕婦陪護 2.產婦護理 3.新生兒護理 4.嬰幼兒護理 5.兒童臨時看護 6.自理病人護理 7.半自理病人護理 8.不能自理病人護理 9.醫院陪護 10.老人護理。

(四) 接送類(4項)1.孩童接送服務 2.待客接送服務 3.老人接送服務 4.其他接送服務。

(五) 特約服務類(10項)1.代換煤氣 2.代客購票 3.代客購物 4.代客交費 5.代客掛號 6.小件貨物送遞 7.居室搬挪家具 8.應急服務 9.陪醫就診 10.其他特約服務。

(六) 家庭裝飾維修保養類(10項)1.簡易家居維修 2.家電維修 3.燃器具維修 4.家庭電路維修 5.家居水暖維修 6.抽油煙機維修 7.家居管道疏通 8.空調保養 9.空調維修 10.其他維修。

(七) 寵物護養與植物養護類(3項)1.寵物護養 2.植物護養 3.寵物與植物託管。

(八) 家庭諮詢類(11項)1.家庭管理 2.家庭秘書 3.家庭顧問 4.家庭助理 5.家庭理財 6.醫療諮詢 7.保健諮詢 8.心理諮詢 9.教育諮詢 10.法律諮詢 11.其他家庭諮詢。

親職教育類(9項) 1.胎兒、嬰幼兒益智 2.學前教育 3.國小教育 4.中學教育5.特殊技能教育 6.考前教育 7.應試中考 8.應試高考 9.藝術與特長教育。

行業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西安市家政服務經營行為,維護家政服務經營者、家政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家政服務行業的自律建設,促進家庭服務業的產業化、規模化、規範化,推動家庭服務社會化工程的發展,適應家政服務社會化的需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政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機構。本公約所稱的家庭服務業,是指以家庭服務為對象、以家庭事務為服務內容的有償家政服務活動。

第三條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是本市家庭服務業的聯合自律組織,對全市家庭服務業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對行業自律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一切從事家政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方向,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家政服務行業的聲譽,促進家政服務行業的發展。

第二章 家政服務經營者

第五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經營者(一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以家政服務為經營範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機構。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待遇、工資支付及交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與家政服務消費者(一下簡稱消費者)建立服務關係,採取多種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

第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簽訂家政服務契約,服務契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營者提供一次性或計時家政服務的,也可以採取電話、網路或 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其他形式訂立。

第九條 家政服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名稱、姓名、住所、聯繫方式;(二)提供家政服務的內容;(三)家政服務人員的條件;(四)服務的地點、方式和期限;(五)服務費及其支付形式;(六)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內容。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一)未滿16周歲的;(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三)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規定不宜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上崗前基本服務技能、心理素質、法制、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培訓。經營者應當建立家政服務人員工作經歷及評價紀錄製度。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接受消費者或家政服務人員的投訴,協調家政服務人員與消費者的關係。經營者了解家政服務人員工作情況時,不得給消費者帶來不必要的干擾。

第十三條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務契約,並追究其相關責任:(一)未按約定支付服務費和相關費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二)與家政服務人員惡意串通,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三)侵害家政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四)要求家政服務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五)不能提供契約約定的工作條件,強迫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契約約定以外的家政服務或要求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可能對其人身造成損害行為的;(六)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參與行業協會的經營者,應按協會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家政服務人員

第十五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人員,是指具有法定勞動資格,以從事家庭服務為內容而取得有償報酬的人員。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如實向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學歷、健康等資格證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從事家政服務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滿16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服務技能;(二)受過國中或以上學歷教育;(三)有合法的身份證件;(四)身體健康,持有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家政服務人員要逐步做到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按照家政服務人員的技能水平,鑑定出初、中、高不同等級,取得差別的勞動服務報酬。

第十八條 家政服務人員有權要求經營者與其簽訂書面契約、了解服務契約內容,享有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經營者和消費者變更家政服務內容或消費者要求提供約定之外家政服務的,應徵得家政服務人員的同意。

第十九條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履行契約規定的內容,遵守職業守則和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第二十條 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應當做到:(一)履行契約各項約定;(二)按照契約約定內容提供服務;(三)尊重消費者的生活習俗,不泄露其隱私;(四)不得發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禁家政服務人員未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私自離崗。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家政服務人員應報告經營者,經同意後方可終止提供服務,嚴禁不通過經營者和法律途徑解決而採取報復行動。

第四章 家政服務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所稱家政服務消費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從事以家庭服務為內容的自然人。消費者到經營單位聘請家政服務人員時,應持有家庭戶口薄或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如實填寫登記表,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有全要求經營者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有權了解家政服務人員的教育狀況、職業技能、相關工作經歷和健康等個人情況。消費者要如實向經營者提供被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服務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終止家政服務契約:(一)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契約,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二)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在契約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三)違背當事人約定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家政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家政服務人員:(一)不符合從業條件的;(二)不履行本公約第二十條規定的;(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家政服務人員或更換後家政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在家庭服務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不能讓家政服務人員違規作業。家政服務人員發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並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向經營者支付相關費用,不得有損害經營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應尊重家政服務人員的人格和勞動,保障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本公約第十三條所列行為。消費者要正確指導和明確交代家政服務人員工作任務,並按國家規定為家政服務人員辦理相關證件及手續,不得扣押家政服務人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原件。

第三十條 消費者不能無故違約。契約期內要求解除契約的應帶家政服務人員到相關家政服務法人單位辦理解除契約手續。契約期滿,若消費者還需續聘家政服務人員,應提前通知經營者,並辦理續簽契約手續。契約終止,應辦理終止契約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先行協商解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法律進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經營者、家政服務人員、消費者的欺詐、惡意等損害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方可依國家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經濟、精神等損失。

第三十三條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行使行業管理職能,接受投訴,協調各種關係,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XI’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簡稱:西安家協,英文縮寫:XHSA),是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2003年11月18日決定接納的團體會員。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是國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國家庭服務業的行業組織,是具有家庭服務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個體企業及其他單位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的法人資格。西安家庭服務業協會在中國家庭服務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西安家協以“為民、便民、利民、安民”為宗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西安市鼓勵社區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協助政府,為民眾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加快西安地區家庭服務產業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使西安地區家庭服務產業儘快出現新局面。

第四條 本協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則是服務、高效、公平、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業務管理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法律及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共同願望及協會會員的要求。服務行業情況調研。

(二) 對本行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及實施進行研討,提出建議。

(三) 制定行業規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調解行業內部糾紛。

(四) 組織本行業區域性活動,組織經驗交流,推動技術及服務進步。

(五) 對本行業的價格和服務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調整意見。

(六) 組織本行業技術情況和經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進行行業調查、市場調查、統計與預測,並調整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七) 總結交流本行業改革、經營和管理的經驗,表彰先進,提供服務業經營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八)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與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開展與本區域外的同行業的交流合作,促進協會成員拓展外部市場。完成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委託的有關工作。進行行業紀律、規範的檢查監督,依照章程對會員進行表彰或批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有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屬於從事家庭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

(五) 需經團體會員單位的推薦、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權益;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布置的工作個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導工作中影響較大;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式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最高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擇定一名常務會長(由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簡稱常務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協會常務工作。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常務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業務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理清辦完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向向本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集中之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總值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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