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在校領導的領導下,獨立監督和評價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
2、制定學校審計規章制度;
3、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財務決算;
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投資項目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及風險管理;
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任期經濟責任;
4、對學校及下屬單位的有關經濟契約和科研項目結題財務決算進行審簽;
5、參與工程項目施工、設計、監理、物資設備、大宗材料採購等招標及材料核價工作;
6、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監督;
7、做好審計檔案的歸集與管理工作;
8、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