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第一、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鎮政府申請建房,虛報多報戶口,瞞報少報已有宅基地,鎮政府工作人員未認真核查,發給其建房許可證,該村民開始建房,後經縣土地管理局查明,對該村民給予行政處罰要求其退還非法地,並處以罰款,該村民不服提起行政複議,這裡鎮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義參加複議,因為鎮政府與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再如,某甲經工商局批准在一繁華地段擺攤售貨,而某乙以某甲擺攤為由,對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該地段擺攤,向上一級工商局提起行政複議,這裡某甲與這個不批准擺攤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間接的利害關係。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這個行政複議。
第二、第三人參與到複議中間來,一定是在複議申請已經受理,複議活動尚未終結的時候,如果行政複議還未開始或者已經終結,都不會再第三人的問題。
第三、符合前兩個條件,要想參加行政複議,成為第三人,還要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批准,這是為了一方面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擾行政複議活動的情況發生。
權利和義務
權利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第三人有如下權利:
一、經行政複議機關批准,參加行政複議或者委託代理人,由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該條第五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
二、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三、參加行政複議相關活動中闡述相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第三人有如下義務:
一、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解除或變更委託需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複議機構。)
二、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