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防衛權,行政許可機關作出的影響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所根據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該決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經記載的,並經過當事人口頭或書面質辮的事實材料。它是正當行政程式的基本要求,主要適用於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許可決定。
基本內容
這一規則本身不僅包含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而且也包含在行政許可程式中,許可決定只能根據行政案卷中記載的經過當事人質證的材料為依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尤其是聽證結束以後行政許可機關調查蒐集的證據)作為根據的規則。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機關不能在聽證以外接納證據,否則,行政許可機關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