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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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自由裁量權是指美國反傾銷行政機關在進行反傾銷的過程中對於作出何種決定享有很大的自由,即反傾銷行政機關可以在各種可能採取的行動方案中進行選擇,根據自色的判斷決定採取某種行動,或不採取行動:從理論上講,反傾銷自由裁量權表現在反傾銷立法和裁決兩個方面。但就其作用的大小、使用的頻率和影啊的程度來看,反傾銷行政機關在裁決時享有的自由裁量權是導致傾銷幅度升高、反傾銷法被濫用的主要原因。
反傾銷自由裁量權是美國國會立法授予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的一種行政權力,這種權力是反傾銷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主要表現形式,反傾銷法中的一切概括性、模糊性或者含糊性的指令是這種權力的主要來源。美國反傾銷法中的有由裁量權存在於反傾銷法實體規則和程式規則之中。
《美國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研究》的內容分布如下:
緒論部分闡述了國際反傾銷法的演進、衝突與變革、美國反傾銷法的歷史沿革、國際影響與標本價值、美國_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的性質、地位與實效以及本書的研究意義。
第一章闡述了美國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涉及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包括美國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含義、性質、形式、淵源以及對反傾銷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論與制度模式。
按照美國反傾銷法實體規則的規定,美國對進口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應當具備三個實質要件,即傾銷、損害和因果美系。基於美國國會立法的授權,在美國商務部裁決傾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損害與因果關係時它們都享有廣泛的可自由裁量權。
第二章研究了美國商務部在裁決傾銷時的自由裁量權。美國商務部在裁決傾銷是否成立前,首先必須確定與梭訴產品可比的國外相似產品及其範圍;然後再根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或出口構成價格計算被訴產品的傾銷幅度。並以此裁決被訴產品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是否構成價格傾銷。目前,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調整和比較上述價格時在方法上的自由裁量權是反傾銷裁決中爭議最大的領域。
出口價格是認定傾銷的第一個相關價格,出口價格包括出口價格和出口構成價格兩種情形。在反傾銷調查中具體採用哪一種,取決於被訴產品出口商與美國境內的交易商是否有關聯關係,並由商務部認定。
美國商務部在確定相似產品時,通常考察產品的物理特徵、化學性能、用途、生產設備、製造工藝、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評價、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價格等諸多因素。此外,美國商務部還需確定產品的原產地。這些都給商務部留下了很大的可自由裁量空間。
對於來自市場經濟國家的被訴產品,美國商務部通常採用三種方法確定其正常價值,即本國市場價格、第三國銷售價格和構成價值。美國商務部在實踐中往往排除前兩種方法的使用,而樂於使用構成價值的方法對於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被訴產品,美國商務部放棄了早期單純採用“替代國價格”的方法,而改用優先使用“生產要索法”;只有當其認為“資料不充足”時才採用“替代國價格”的方法。在選擇採用上述價格時,美國商務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或者出口構成價格不能直接進行比較,必須經過一系列的調整後方可予以比較。可用來比較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應當處於相同的貿易水平;商務都有權決定是否對各項可能影響差異的因素進行必要的調整。通常需要調整的因素主要包括貿易渠道、銷售數量、產品物理特性、銷售環節、初始成本、匯率等因素,有時還包括對每個因素中的若干量值進行調整。商務部對是否決定進行調整以及如何進行調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章研究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裁決損害時的自由裁量權。確定損音的裁決機關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美國的一項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美國某一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性阻礙,是由於該產品的進口,或由於該進口產品的銷售或可能銷售”,即可裁決美國的國內產業遭受了損害。
在確定國_內產業是甭遭受損害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需界定與被訴產品相同的產品範圍以及建立在相同產品之上的國內產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確定相似產品時一般以“最相近似的特徵與用途車為標準,綜合比較產品的海關稅則號、物理特性和用途、產品的可替代性、銷售-渠道、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生產者的生產習慣、製造設備和對雇員的技能要求等各種因素,如果適宜的話還將考慮價格。在認定產業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進行一系列調整,在對上述相同產品和國內產業進行調整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實質損害”是指“並非無關緊要的、非實質性的、或不重要的危害”,其含義本身具有較大的模糊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裁決時需要考慮大量的經濟因素,這些因素多達20多個。實質損害威脅是指“雖然進口產品尚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際的實質損害,但有充允證據表明,若不採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將導致實質損害的發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判斷實質損害威脅時也需考慮大量的經濟因素,這些因素也有近10個。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時會根據需要對實質損害和實質損害威脅進行累積評估,累積評估時也要考慮大量的經濟變數。在作上述考慮和評估過程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四章研究了美國反傾銷行政機關在反傾銷行政程式上的自由裁量權。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程式規則上也享有很多自由裁量權,其具體表現在立案、調查、初裁和終裁、行政複審等各個階段。
為了保障反傾銷的執行符合國會的立法意圖,美國反傾銷法完全按照美國行政程式法的制度構架,建立了一整套監督和控制機制,從機關內部和外部、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對反傾銷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
第五章研究了對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控制制度。在控制權力方面,實行權力分立,將反傾銷的行政權力分別交給美國商務部(DOc)、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海關署;在控制調查權方面,明確發起調查的依據、強化調查檔案的公開和保密;在控制裁決權方面,明確規定裁決必須聽證、擴大當事人的範圍、嚴格聽證程式、證據應當充足、堅持案卷排他性、裁決相互制約、遵守先例等。
第六章研究了對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控制制度。在司法控制方面:目前美國對反傾銷司法審查設立了兩套制度,對於美加自由貿易區的反傾銷案件採用由兩國專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於有關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案件則設立專門法院即國際貿易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本書針對後者進行研究。在司法審查中法院擴大了當事人的範圍;在審查範圍上,包括對法律事實的審查和法律結論的審查;在審查的標準上,採用“具備案卷記錄中存放的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和“專橫、任性、濫用自由裁量權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兩個標。表面上看來,司法審查有一套嚴格的制約機制。但是,由於在審查範圍上採用有限審查原則;在審查標準上採用合理審查標準。因此,司法審查的制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第七章闡述了美國政府行使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真實性與正當性。美國反傾銷行政機關大量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事實已被美國學者的數量經濟學研究成果所證實,反傾銷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傾銷幅度的逐年上升就是其廣泛使用自由裁量權的證據。本書認為,授予反傾銷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並無行政法制度上的缺陷;保護國內產業的立法意圖是反傾銷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思想根源;模糊授權是導致反傾銷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制度根源;程式正義難以有效控制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司法審查難以有效監督反傾銷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美國內外改革暖聲可能影響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的未來發展。 結語部分闡述了研究美國反傾銷自曲裁量權問題對中國的意義: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國反傾銷法制度,提高中國立法的技術和水平,同時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有一定參考價值;有利於提高中國處理反傾銷案件的水平有利於增強中國企業應訴反傾銷案件的能力。
這就是由陳玉祥主編的《美國反傾銷自由裁量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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