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實務指引
作 者:蔡小雪
出版時間:2009年06月01日
I S B N:9787802175266
開 本:16開
版 次:1
頁 數:939定 價 :138.00 元裝 幀:平裝
內容簡介
全書分為程式編和實體編兩大部分。程式編中的行政訴訟篇,重點討論了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審理與裁判、執行等程式方面經常發生的不同意見和結論。實體編主要討論了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原則和審查標準問題。
本書還開創性地在程式編和實體編中增加了兩個疑難問題篇,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有關行政審判方面的解釋和答覆為基礎,精心選擇了28個訴訟程式及實體裁判方面的問題,並進行了總結和分析,詳細介紹了各種分歧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答覆意見形成的理論背景和原因。疑難問題篇基本上涵蓋了全國範圍內近年來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目錄
程式編
行政訴訟程式篇
第一章 受案範圍
第一節 受案範圍與立法政策、司法政策的關係問題
第二節 可訴與不可訴的行政行為的界定
第三節 關於幾個有爭議的受案範圍問題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有關管轄分工的問題
第二節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及管轄權異議
第三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如何界定原告資格
第二節 如何定義行政訴訟被告
第三節 關於行政主體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問題
第四章 起訴與受理
第一節 有關受理的幾個問題
第二節 關於起訴期限的幾個問題
第五章 審理與裁判
第一節 有關一審訴訟程式的幾個問題
第二節 有關行政裁判的幾個問題
第三節 有關再審程式的幾個問題
第六章 執行
第一節 申請期限、管轄及申請條件
第二節 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及審查標準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及運用篇
第一章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
第一節 舉證責任概念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第二節 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
第三節 原告、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舉證期限
第五節 當事人補充證據
第二章 提供證據的要求
第一節 對當事人提供各類證據的要求
第二節 對當事人提供特殊證據的要求
第三節 提交與接受證據和庭前證據交換程式
第三章 調取和保全證據
第一節 調取證據
第二節 保全證據
第三節 與鑑定、勘驗相關的程式問題
第四章 質證
第一節 行政訴訟質證模式的選擇
第二節 庭審質證的範圍
第三節 質證程式
第四節 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節 鑑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接受詢問或說明
第五章 認定證據規則中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證明要求和認證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
第三節 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
第四節 認定證據的方式
第六章 有關認定證據關聯性及合法性的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的關聯性規則
第二節 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的效力
第三節案卷主義規則
第七章 有關認定證據真實性的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最佳證據規則
第二節 鑑定結論與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
第三節 行政訴訟自認規則
第四節 行政訴訟司法認知和推定
第五節 排除真實性規則與補強證據規則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篇
緒論
第一章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在受理範圍上的關係
第一節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與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銜接
第二節 最終裁決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三節 抽象行政行為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二章 與複議決定有關聯人在訴訟中的地位
第一節 申請人、複議第三人和利害關係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被申請人、複議機關在訴訟中的地位
第三章 關於不服複議決定訴訟案件的受理問題
第一節 複議受理與訴訟受理的銜接關係
第二節 受理與複議有關案件的條件
第四章 有關程式方面的幾個問題
第一節 關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
第二節 有關合併審理的幾個問題
第三節 有關撤訴的幾個問題
疑難問題篇
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中的幾個問題
行政行為性質的相對性
準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及相關制度安排
內部行政行為外化和行政行為的成熟性
關於海事法院應否受理行政案件的問題
《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關係與原告資格的判斷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42條溯及力問題的探討
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法院的審理規則
因強制拆遷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無法認定時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民事、行政責任衝突及其解決原則
房地產糾紛處理中行政與民事交叉問題的正當程式
拆遷糾紛訴訟的職權法定和正當程式
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拆遷中的強制執行
《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的理解與適用
實體編
合法性審查及行政賠償篇
第一章 對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問題的審查
第一節 關於超越部門管轄權的問題
第二節 關於超越層級管轄權的問題
第三節 關於超越地域管轄職權的問題
第四節 關於超越法定事務職權的問題
第五節 關於審查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二章 對有無違反法定程式問題的審查
第一節 行政程式的基本原則及基本制度
第二節 關於審查行政程式是否合法的依據問題
第三節 關於審查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式的方式及具體內容的問題
第三章 對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問題的審查
第一節 主要證據不足的含義
第二節 主要證據不足的表現形式
第四章 對適用法律規範是否正確問題的審查
第一節 關於審查依據的問題
第二節 關於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條的審查
第三節 關於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否有效的問題
第四節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含義及表現形式
前言
行政訴訟法頒布20年以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他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伴隨著經濟與民主法治的進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主要依據和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重要指南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不能完全滿足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的實踐需要。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工作,我們一方面要準確把握行政訴訟法具體的條文規定,另一方面也要在理解行政訴訟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發展、充實和完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制度。
法諺云:“法律是不說話的法官,法官是說話的法律。”在行政訴訟法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檔案和對於疑難案件的裁判意見應當成為行政執法機關、下級法院以及學者和法律愛好者密切關注的對象。事實上,行政訴訟法的發展本身就與行政法官的推動密不可分。由於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的時代背景以及立法技術的原因,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答覆以及案例等多種方式發展了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制度,並通過自己的實踐不斷嘗試著發揮“法官造法”的功能.但由於各種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以及全國各地的行政法官們對通過行政訴訟相關問題的研究和討論所形成的決定性的意見,一直缺少系統的總結,人們更是很少能看到法官們之間的意見分歧及不同裁判觀點撞擊後產生的法治火花。現有的多種行政訴訟法書籍更多是學者們對法條的注釋性的理解。為了便於行政執法機關和法院準確掌握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精神,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答覆的精神,我們編寫了本書,以期作為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的有益指引,構築老百姓、行政機關與法官之間統一法律見解的理論平台。
書摘
一、有關與複議決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均提起訴訟的合併審理問題
與複議決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均提起訴訟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與原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為兩人以上的,他們對行政複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不服分別提起訴訟的;二是與原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一部分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另一部分人申請行政複議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三是與原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一部分人直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另一部人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拒絕複議或者裁決不予受理,對拒絕複議行為或者不予受理裁決提起訴訟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三種情況是否都應合併審理,哪些情況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哪些情況屬於普通的共同訴訟,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認識:
第一種意見認為,前兩種情況所訴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系同一個,法院只能維持或者撤銷一次,而不能維持或者撤銷兩次以上,故均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發現受理並正在審理的案件中具有前兩種情況的,必須將兩個訴合併審理,而不宜分案審理.第三種情況,雖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但原具體行政行為與拒絕複議行為或者不予受理裁決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屬於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合併審理或者分案審理。
第二種意見也認為,前兩種情況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發現已受理並正在審理的案件中具有前兩種情況的,必須將兩個訴合併審理。但是,他們認為,第三種情況中的兩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人民法院審查內容亦不同,一個是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另一個是審查拒絕複議行為或者不予受理裁決的合法性。雖然兩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人民法院審查這兩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判斷其合法性所依據的證據、適用的法律規範等均不同。把這兩個訴合併在一起審理,不但不可能減少法院的工作量,反而會使案件複雜化,審理、判決的難度加大,有悖於合併審理的目的。因此說,第三種情況,不具有共同訴訟的特徵,人民法院不應將這兩個以上的訴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