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
蘇聯內閣由蘇聯總統根據聯邦委員會的意見並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組織產生。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總理由蘇聯總統提名經蘇聯最高蘇維埃批准任命,內閣其他成員也須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蘇聯各共和國政府首腦可以參加內閣工作,並擁有表決權。內閣對蘇聯總統和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向蘇聯最高蘇維埃報告工作,一年不少於一次。蘇聯最高蘇維埃可以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從而使內閣辭職。蘇聯總統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同意,有權解除總理和內閣成員的職務。職權
根據蘇聯憲法的規定,蘇聯內閣有權解決屬於蘇聯管轄的國家管理問題,主要職權有:①同各共和國一起執行統一的財政、信貸和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聯盟預算,實施全聯盟經濟計畫;設立跨共和國發展基金及消除自然災害和慘禍後果基金。②同各共和國一起管理國家統一的燃料動力和交通系統;管理國防企業、宇宙研究、郵電、情報、氣象、大地測量、製圖、地質、計量和標準化等聯盟系統;執行在自然保護、生態安全和自然資源利用方面協商一致的政策。③同各共和國一起實施食品、保健、社會保障、居民就業、關心婦幼、文化和教育、基礎科學研究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全聯盟計畫。④通過國家防務保障和國家安全措施。⑤實施蘇聯對外政策,調整蘇聯對外經濟活動,協調各共和國的外交活動和對外經濟活動、海關業務。⑥實施同各共和國在保障法制、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保護財產和公共秩序、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方面協商一致的措施。⑦統一管理和安排蘇聯各部和它所管轄的其他機構的工作。蘇聯內閣根據並為了執行蘇聯法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的其他決議、蘇聯總統命令,有權頒布決定和命令,其決定和命令在蘇聯全境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