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

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是園區信息化相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一、協會概況

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是園區信息化相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聯盟的宗旨是在遵循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廣泛聯合企事業單位,圍繞園區信息化的普及、推廣和套用,開展研究、交流等各項活動,加強聯盟成員的溝通和協作,促進園區信息化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提高信息化的服務質量和能力,整體提升園區信息化的套用發展水平。
本聯盟的業務主管單位及監督指導單位是蘇州工業園區經濟貿易發展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事業局

二、業務範圍

1、貫徹政策法規。積極宣傳、認真貫徹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信息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成主管部門賦予的各項任務,促進園區信息化的健康發展。
2、加強推廣套用。進行信息化宣傳普及,提升信息化整體意識,傳播信息化科學知識,積極推廣信息化優秀產品和服務,提高園區信息化套用水平。
3、開展交流研討。開展信息化相關交流研討活動,調研園區信息化套用水平;對外開展交流合作,組織考察學習。
4、組織人才培訓。組織各類信息化相關人才培訓,促進知識更新,擴充人才基數,提高信息化相關人員的業務和服務素質。
5、促進技術研發。組織會員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合作研發等服務,促成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優秀科技與實際套用的有效結合。
6、進行產業服務。進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協調、監督、自律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7、做好宣傳工作。進行園區信息化相關宣傳載體建設,做好傳遞資訊、發布動態、營造導向、普及知識、推廣服務、展示成果等信息化宣傳工作,持續提高園區信息化的套用發展水平。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以下簡稱為聯盟),英文譯名為“Suzhou Industrial Park Federation of IT Promotion(SIPFIP)”。
第二條 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是園區信息化相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在遵循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廣泛聯合企事業單位,圍繞園區信息化的普及、推廣和套用,開展研究、交流等各項活動,加強聯盟成員的溝通和協作,促進園區信息化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提高信息化的服務質量和能力,整體提升園區信息化的套用發展水平。
第四條 本聯盟的業務主管單位及監督指導單位是蘇州工業園區經濟貿易發展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事業局。
笫五條 本聯盟的辦公所在地設在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大道1355號國際科技園科技廣場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1、 開展政策諮詢。完成主管部門賦予的各項任務,提供包括黨和國家推進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國家、省、市在企業信息化方面的扶持政策諮詢,輔導會員單位開展申報立項等工作;
2、 加強推廣套用。進行信息化宣傳普及,開展信息化領域的會展、論壇,提升信息化整體意識,開展信息化相關資訊、供求等信息發布,積極推廣信息化優秀產品和服務,搭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3、 開展交流研討。開展信息化相關交流研討活動,調研園區信息化套用水平;開展信息化研究、方案諮詢,對外開展交流合作,組織考察學習。
4、 組織人才培訓。組織各類信息化相關人才培訓,促進知識更新,擴充人才基數,提高信息化相關人員的業務和服務素質。
5、 促進技術研發。組織會員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合作研發等服務,促成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優秀科技與實際套用的有效結合。
6、 進行產業服務。進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協調、監督、自律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設性意見,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7、 做好宣傳工作。進行園區信息化相關宣傳載體建設,做好傳遞資訊、發布動態、營造導向、普及知識、推廣服務、展示成果等信息化宣傳工作,持續提高園區信息化的套用發展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認可本聯盟章程,並在蘇州工業園區內從事信息化相關服務、研究、套用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2、 有加入聯盟的意願;
3、 在園區信息化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加入程式:
1、 提交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2、 經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聯盟組織的活動;
3、 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聯盟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本聯盟決議;
2、 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3、 承擔本聯盟委託及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和時間交納會費,具體參考《蘇州工業園區信息化推進聯盟協會會費交納辦法》;
5、 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並做出有損於本聯盟聲譽的行為,經本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單位九個,理事單位若干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理事會選舉秘書長一名,秘書處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管理。
常務理事會享有以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退出;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審議本聯盟工作計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聯盟的初始理事會成員由園區各相關主管部門、運營商、核心會員等構成。對園區信息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的聯盟核心會員,經過聯盟理事會過半數同意可以成為聯盟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聯盟的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3、其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會長、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2屆(6年),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起草聯盟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重要檔案。
2、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3、負責聯盟對上、對外的聯絡;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顧問委員會。理事會邀請有關領導和信息化方面的專家組成本聯盟的專家委員會,可在聯盟發展方向、公共關係、重大活動、重點課題、技術服務等方面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主要來自會費、捐贈、資助、利息,聯盟核准範圍內組織的諮詢服務、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會議等有償活動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財務賬冊,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制度,人員變動辦理交接手續。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經業務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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