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勒公約

蒙特勒公約

在任何情況下,軍艦通過海峽時不得使用艦載飛機;戰時,如土耳其中立,禁止任何交戰國軍艦通過海峽,如土耳其參戰,由其決定是否允許軍艦通過。11月9日,《蒙特勒公約》正式生效。

基本信息

簡介

蒙特勒公約蒙特勒公約
1923年7月洛桑會議通過的“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剝奪了土耳其在黑海海峽設防的權力。30年代以來,隨著德意法西斯政權的建立和歐洲戰爭策源地的形成,歐洲形勢日益緊張。土耳其從自身安全出發,多次要求修改洛桑條約中關於海峽制度的規定。1935年10月,義大利衣索比亞發動侵略,1936年3月德國武裝占領萊茵非軍事區,使歐洲局勢進一步惡化。同年4月11日,土耳其政府再次照會洛桑會議簽字國,要求召開新的國際會議修改海峽公約。英國等國家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表示贊同召開新的國際會議。1936年6月22日,土耳其、英國、法國、蘇聯、希臘、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南斯拉夫、日本等洛桑條約簽字國代表,在瑞士的蒙特勒召開了制定新的海峽制度的國際會議(義大利未出席會議)。

會議內容

會上關於各國軍艦通過黑海海峽問題,爭論十分激烈。蘇聯代表主張,在和平時期黑海沿岸各國軍艦可自由通過海峽,而非黑海沿岸國家軍艦通過海峽則應受到噸位的限制;戰時封鎖海峽,任何國家軍艦均不得通過。英國代表為防止蘇聯在地中海地位的加強,則堅持非黑海沿岸國家與黑海沿岸國家在此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戰時各參戰國軍艦可自由通過海峽,封鎖海峽必須經國聯大會2/3以上多數票通過。經長時間爭論,最後於7月20日達成協定,與會9國代表簽署了新的“關於海峽制度公約”,通稱蒙特勒公約。公約確認了海峽通行的自由原則:平時和戰時各國商船均可自由通過;在平時黑海沿岸國家的軍艦可自由通過海峽,非沿岸國家之軍艦通過海峽則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同一時期通過的軍艦總噸位不得超過1.5萬噸,在黑海停留的船隻總噸位不得超過3萬噸,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1天;在戰時如土耳其為中立國,各交戰國軍艦不得通過海峽,如土耳其為參戰國,則由土耳其決定是否允許別國軍艦通過。根據新公約,撤銷了原來的海峽國際委員會,恢復了土耳其對海峽的全部主權,土耳其獲得了在達達尼爾海峽博斯普魯斯海峽設防的權力。該公約於同年11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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