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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內容
關於黑海海峽通行原則的國際條約。亦稱《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由保加利亞、法國、英國、澳大利亞、希臘、日本、羅馬尼亞、土耳其、蘇聯、南斯拉夫於1936年7月20日在瑞士蒙特勒簽訂。同年11月9日生效,有效期20年。義大利於1938年5月加入。因締約國未提出廢止,故仍有效。
公約包括序言、29條正文、4個附屬檔案和1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是:①撤銷海峽國際委員會,恢復土耳其對黑海海峽應享有的主權,允許土在海峽地區設防。②確認各國商船無論平時或戰時均有在該海峽航行的完全自由,但戰時土耳其有權禁止敵國的商船通過海峽。③軍艦通過海峽應通過外交途徑預先通知土耳其政府,正常通知期限為8天,非黑海沿岸國家為15天。④平時可以停留在黑海的非沿岸國家的軍艦總噸位一般不得超過3萬噸,在特定情況下不得超過4.5萬噸,其中任何一個非沿岸國家在黑海上所擁有的軍艦噸位應被限制為上述總噸數的2/3,其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1天。⑤任何一個非沿岸國家艦隊通過海峽的艦隻不得超過9艘,總噸數不得超過1.5萬噸,黑海沿岸國家不在此限在任何情況下,軍艦通過海峽時不得使用艦載飛機。⑥戰時,如土耳其中立,禁止任何交戰國軍艦通過海峽;如土耳其參戰,允許軍艦通過與否由土耳其決定。
1923年7月24日洛桑會議通過的《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損害了土耳其國防利益和主權,使黑海沿岸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義大利侵占衣索比亞後,在地中海的軍事實力不斷擴張,加劇了這一地區的緊張局勢。1936年4月,土耳其照會洛桑會議參加國要求修改該條約。1936年6月22日~7月20日,有關國家在蒙特勒舉行修改黑海海峽制度的國際會議,簽訂本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