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交通大學大學生就業協會

華東交通大學大學生就業協會

第三條:堅持會要管會、從嚴治會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條:有其他侵犯會員權利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基本信息

大學生就業協會簡介

華東交通大學大學生就業協會成立於2008年6月16日,正是在金融風波下應運而生。大學生就業協會隸屬於校招就辦,在每年的雙選會、專場招聘會上,大學生就業協會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維護招聘現場秩序,確保招聘會順利進行。
大學生就業協會品牌活動有相聚星期五就業沙龍、優秀畢業生專訪、就業信息天天報。
大學生就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大學生就業,促進大學生就業。大學生就業協會是公益類社團,做好服務是我們的第一要務。

會徽及會標

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徽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徽
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徽呈圓形,主體部分由紅、橙、灰三色構成,
大學生就業協會會標大學生就業協會會標
象徵協會“博雅清正、自強不息”的會魂。會徽主體部分由“就”字拼音首字母“J”和“業”字拼音首字母“Y”經變形後合成,呈鏇轉對稱,暗含協會名稱,寓意會風“好學、進步、明主、團結”。會徽中心部分形如一對正在相互吸引的磁石,寓意協會會訓“關注國計民生,專注大學生就業。”會徽中心部分被一個圓弧包圍,寓意協會宗旨“以人為本,傳播就業信息,服務交大學子。”會徽外圍圓框底色為藍色,標有大學生就業協會的中文名和英文名,使協會信息一目了然。

協會架構及各部門權責

會長工作處

會長:主持會長工作處事務,主持換屆工作,確定協會發展方向。任免協會幹部,開除不合格會員。審核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處、團支部工作處和執行會長工作處工作計畫,審核財務預算,對超過預算的經費簽字(蓋章)。公布協會重大決議,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協會出席有關團體活動。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長工作處事務,會長缺位時代行會長職權。
秘書長:主持會長工作處日常事務,監督引導執行會長工作處、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處和團支部工作處發展。制定協會財務預算,記錄和管理協會賬簿,做學期和年度財務報告。負責協會大型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協調。接受會長的其他安排。
指導老師助理:協助指導老師處理日常工作,傳達指導老師對協會的要求和通知,做好協會與指導老師的溝通交流工作。
會長助理:協助會長處理協會全面工作,傳達會長通知,擬定會長工作計畫,代表會長檢查各工作處、部委工作情況。
名譽顧問:對協會的工作建言獻策,維護協會穩定團結,參與協會重大事務討論。

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處

主席: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處工作,主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宣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接受會長工作處的其他安排。
名譽主席:協助主席管理會友工作,建立協會“統一戰線”,維護協會會友權益。
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處日常工作,主席缺位時代行主席職權。
風紀股長:負責制定協會的各項組織紀律,採納會員代表的意見。
權益委員:維護會員權益,立保護會員權益的協會規定,集中反映會員的意見。
發展委員:制定協會長期發展規劃,反饋協會暴露出的問題。

團支部工作處

書記:主持協會團務和團員工作,組織開展團日活動和青年節活動,推進創先爭優和入黨推優。接受會長工作處的其他安排。
副書記:協助書記處理團務和團員工作,書記缺位時代行書記職權。
組織委員:協助副書記分管組織工作,建立團員花名冊。
宣傳委員:協助副書記分管宣傳工作。
學習委員:調動團員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積極性。
文娛委員:組織團員參加文娛活動,豐富團員課外生活。
體育委員:組織團員參加體育賽事,組織陽光鍛鍊日。
籃球隊長:管理籃球隊,組織籃球比賽。

執行會長工作處

執行會長工作處:嚴格執行會長工作處的決議和事務安排,各委員會(中心)自主搞活,一攬子運轉。執行會長由協會副會長兼任,主持各委員會(中心)工作。
辦公室:
①值班安排和辦公室管理;
②做會議記錄;
③協會資產管理;
④檔案整理和檔案管理;
⑤編寫年檢和歷史;
⑥會議通知和檔案下發;
⑦物料及設備採購。
組織部:
①幹部考核和幹事培訓;
②招新、辦理幹事工作證件;
③星級部門和模範會員獎勵評定;
④幹部任免通知、換屆安排;
⑤值班檢查和例會考勤;
⑥管理幹部幹事檔案。
宣傳部:
①活動動員和活動宣傳;
②主編大學生就業協會報;
③拉橫幅、畫海報、發傳單、辦審批;
④抓協會思想建設。
外聯部:
①拉贊助;
②對外聯絡;
③禮儀和公關。
新聞部:
①活動報導和媒體邀請;
②QQ群、部落格、網站、招就辦網站維護;
③網路技術和資料庫。
策劃部:
①寫活動策劃書;
②寫活動總結;
③辦活動審批;
④拉副業項目。
就業政策部:
①收集就業政策;
②分析和討論就業政策;
③傳達就業政策;
④舉辦女大學生就業活動。
就業指導部:
①辦就業培訓和就業沙龍;
②推廣就業禮儀和面試技巧;
③做職業生涯指導;
④協助指導老師工作。
就業信息部:
①傳播招聘信息;
②分類整理就業信息;
③舉辦就業宣傳日;
④協助蘇老師工作。
就業招聘部:
①招聘現場布置;
②服務雙選會和招聘會;
③協助駱老師工作;
④舉辦“如何在雙選會上取得成功”講座。
就業調研部:
①大學生求職意向調研;
②舉辦優秀畢業生專訪和事跡報告;
③職業生涯人物訪談;
④協助就業辦市場部老師工作。
就業綜合部:
①辦理教師資格證;
②舉辦“研友齊行”交流會;
③舉辦公務員考試公益講座;
④收集各種證考試的時間和要求;
⑤協助招就辦老師工作。

《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員章程》

第一條 入會條件:
1、嚴格遵守本協會的規章制度,維護協會的集體利益與榮譽;
2、有責任心,有上進心,有組織能力,有創新精神,有服務意識;
3、在校表現良好,態度端正,三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
4、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養。
第二條 入會程式:
1、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相關人員提申請;
2、填寫“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3、協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筆試、面試;
4、協會理事會一致審批通過後對資料予以蓋章註冊、統一編號;
5、交1寸免冠彩照一張及會費並核發“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權利:
1、享有本章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提出加入或退出協會的自主權;
3、享有優先參加知識講座、論壇等本協會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的權利;
4、享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就業培訓活動的權利;
5、 享有對負責人、幹部和其他會員的監督權。
第四條 會員義務:
1、積極參與本協會會議和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培養較強的組織紀律性,認真完成組織或團隊分配的任務;
3、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協會利益的義務;
4、會員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凡在各種活動中表現出色,取得好成績的會員,給予獎勵。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註:1、會員凡有違反法律,違反校紀,不遵守本章程的行為,作自動退會處理。
2、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予以除名。

十大管理原則

一、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任務分工、分配、落實到個人;
二、權責對等,權力有多大責任有多大;明確自己的職務,嚴防失職、瀆職;實行逐級向下問責;
三、公平公正,賞罰獎懲制度化;人員調動制度化,換屆選舉考評化,就事不就人,嚴防搞關係;
四、統一指揮,組員只接受組長的命令,只有一個領導,不能跨級,杜絕多頭指示,確保紀律與權力的完整性,緊急事件除外;
五、統一領導,為達到協會同一目標,各組要集中力量、協調配合、統一行動;
六、集體精神,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對影響團結、破壞協會穩定者將於社工委宣傳欄通報批評;嚴防小團體主義及個人主義在協會滋生;
七、紀律治會,紀律是對共同協定的遵守,紀律明晰,各位協會負責人要稱職;對破壞紀律者有懲罰措施,制裁公正合理,陽光公開;
八、主動性,協會每位成員不能消極待命,應主動及時做好自己的工作,積極開動腦筋,創新工作方式,及時歸納總結,真正做好大學生就業協會的主人;
九、以人為本,全體協會成員只有分工的不同、入會的早晚之差,嚴防協會的官位思想;各位協會負責人特別是組長要親近組員,關心幫助組員,把更多的鍛鍊機會留給組員;
十、協會財務預算、結算、資產、收據、報表公開,錢——帳分管。

《大學生就業協會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條:大學生就業協會紀律處分條例,以“關注國計民生,服務學生就業”為宗旨,依據校團委社團工作條例和本會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本會章程和其他會內制度,嚴肅本會的紀律,純潔本會的組織,保障會員民主權利,教育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本會的團結統一,保證本會的決議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會要管會、從嚴治會的原則。會的各級組織和全體會員應當遵守和維護會的紀律。對於違犯會紀的會組織和會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會員在會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會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會組織和會員。凡是違犯會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會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會組織和會員違犯會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會章、其他會內制度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會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會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會組織對違犯會紀的會組織和會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會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會紀的會組織和會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三)撤銷會內職務;(四)留會察看;(五)開除會籍。
第九條:對嚴重違犯會紀的會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改組、解散。
第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會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會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會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會員幹事或會員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會員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會員幹部。
第十五條: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收繳或責令退賠。
第十六條:拒不執行本會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會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會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第十七條:在會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本會的活動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本會的活動的,給予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
第十八條:編造謠言醜化本會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十九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損害本會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會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下級會組織拒不執行上級會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在會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會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會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會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五條:在考試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一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會員幹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會費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畫核撥本會經費、資金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本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本會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四條:會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本會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會內職務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會長團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部署,或者作出違背決議和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部門發生公開反對本會的章程和經驗行為的;
(三)不制止、不查處本部門發生的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屬人員申請退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六條:丟失秘密檔案資料或者泄露本會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侵犯會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條:有其他侵犯會員權利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利用職權、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會察看或者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干擾公務執行或滋擾生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組織程式,越級上報,跨級領導,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會內職務或者留會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大學生就業協會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由風紀股長會解釋、監管執行。

《大學生就業協會組織紀律條例》

大學生就業協會組織紀律是指大學生就業協會各級組織和會員必須遵守的維護大學生就業協會團結統一的行為準則,是處理各級組織之間和組織與會員之間的紀律。大學生就業協會是志願服務於學生就業工作團體,必須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才能保證工作後勁,辦好活動,不斷壯大發展為廣大學生做出更多貢獻。
第一條:凡加入大學生就業協會會員必須忠實於大學生就業協會章程制度和文化,並與意圖詆毀敵對大學生就業協會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斷絕一切聯繫。
第二條: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會服從會長團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原則,無論是會員幹部和普通會員都是如此。
第三條:會員必須參加大學生就業協會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大學生就業協會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條:大學生就業協會各級組織非上級委派一律由選舉產生,並對選舉產生它們的會員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第五條:大學生就業協會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學生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第六條:大學生就業協會的各級部門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部門民主討論,做出決定。
第七條:在大學生就業協會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學生就業協會的主要負責人的活動必須處於大學生就業協會和會員的監督之下,不允許任何會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凌駕於大學生就業協會的紀律之上。
第八條:會內不允許搞派別組織進行派別活動,也不允許在會外參加和支持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違犯了大學生就業協會的組織紀律,都應當受到大學生就業協會的紀律的追究。
第九條:《大學生就業協會組織紀律條例》由風紀股長會負責監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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