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

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align=center]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align]
[align=center](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align]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市各民族民間文藝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藝術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其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我市民間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我市三個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條:菏澤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是菏澤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章任務
第三條: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第四條:對會員和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五條: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民間文藝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以廣泛團結民間文藝家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為己任,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和指導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研究和傳播,發展民間文藝理論,繁榮民間文藝事業。
第七條:積極培養民間文藝人才,重視支持民眾性民間文藝活動的開展,促進民間文藝的普及和提高。
第八條:認真組織民間文藝活動的比賽、講評活動,對成績優異的民間文藝家和重要的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民間文藝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九條:促進與市外民間文藝的交流,加強同市外各民間文藝組織機構的合作,為中國民族優秀文化藝術的繁榮貢獻力量。
第十條:積極促進並加強與港、澳、台及海外僑胞民間文藝家及民間文藝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加強與國外民間文藝的交流,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國際各國民間文藝組織機構的聯繫,努力促進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民間文藝家、民間文學家的友誼。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縣區的民間文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民間文學、民間藝術領域成績顯著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和所在縣區民協推薦,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本市區因工作流動等特殊原因的申請者,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壞本會榮譽者,視情節輕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四章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主席團負責召開全市民協工作會議。全市代表大會的職責是:確定本會的大政方針,審議會議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會產生辦法為:由各縣區團體會員推舉駐會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一人為理事,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一定數額的理事,理事會中團體會員理事工作變動後,由所在單位推舉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十八條: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團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主席團聘請名譽主席和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和顧問不擔任本會理事,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依照國家法規,逐漸完善協會領導成員的任職、兼職制度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對違紀違法,違反協會會章或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式及時予以調整或罷免。
第二十條:本會如因故終止活動,需由主席團提議,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通報全體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社會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