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烏白旗械鬥

22、七月七日,東關外銀兜村同村械鬥,歷時十餘日,十六日斗,斃一人。 27、同月二十三日,東關外清江村(白旗)同洋城村(烏旗)械鬥。 52、民國二十五年(1936)六月,李厝頭村械鬥,歷時二月未息,田園荒廢數百畝。

百科名片

烏白旗械鬥是莆田近代農村曾發生過的一項重大事件,它涉及範圍廣,持續時間長,事件發生之初,它曾經投入了轟轟烈烈的太平天國革命運動。
據新編《楓亭志》載:“道光十八年(1838),發生烏、白旗會眾械鬥,烏旗派信仰玄天上帝,白旗派信仰聖母娘娘。”查烏、白旗的緣起,因鄉民奉祀玄天上帝,造有七星黑旗,其俗呼黑為烏,故稱烏旗。若遇兩鄉爭鬥時,鄉民持七星烏旗出陣,指揮得勝。敗者則用聖母娘娘的白裙掛在長竿上以抗制之,遂成為烏、白旗派別之始。

一、封建械鬥的社會根源

封建械鬥是有其社會根源的,但反動統治階級往往引用過去史書上所說的“閩粵人,俗好攻擊”或“閩粵入相攻擊,固其常”等一些話,說械鬥是閩粵人的天性,一若閩粵人一生下來就喜歡械鬥似的。如官僚地主階級分子邑人塗慶瀾就曾說: “莆田縣民俗蠻悍好鬥,近年日甚”。另外一些人還引用了莆仙民間傳統的“擲石之戲”作為論據來證明械鬥也是莆田人的習尚。
莆田仙遊的沿海地區如莆之靈川、興幅、武盛、奉谷和仙之慈孝、連江、香田等里,龜年農曆正月初二日至初匕日,民眾結集海邊,事先在指定的地點,搬運了圓卵石數百堆,到期兒童丁壯,分成兩隊,以石頭相擲擊以較勝負,謂之“擲石之戲”。他們擲石頭的工夫很巧,能夠志眉中眉,志目中目,志額、頰中額、頰,百發幾乎百中;就是躲避的工夫也非常巧妙,站立的地位不怎么移動,只要跳一跳,閃一閃,就避過去。這種危險的遊戲,鄉里的耆老不之禁,且喜聚觀,當看到自己的一方不能取勝時,則色慍技癢,親自參加。斗時雖偶負重傷,亦隱忍不言,甚至死而無怨,蓋恐風聲一傳播,為對方所嘲笑。如果一方抵敵不住,給對方沖跑過來,田裡的莊稼,就會全被糟蹋。這種“擲石之戲”,解放前二三十年,某些地區有時還沿襲舉行不輟。按《宋史》,南宋之末,興化軍有“石手軍”之設,這種“擲石之戲”,輿宋時的“石手軍”或許有若干關係,可能即民間平常練兵時的一種實況。但說封建械鬥導源於此,不是正確的看法甚至是有意識的歪曲和敷會。
實質上,封建械鬥是反動政治產物,它的發生,是有一定的社會根源的。在反動統治的舊社會裡,一方面,剝削階級里的基層當權派,他們不時為了爭奪權利和地位而產生了內部矛盾,經常鼓動、欺騙和驅使本基層統治下的民眾來為他們利益的爭奪進行械鬥,這是械鬥發生的原因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人民民眾因長期忍受著殘酷的經濟剝削和無情的政治壓迫,求生不得,救死不遑,在落後的生產方式和黑曙的奴隸生活下,有時不免帶來了一些“自私”、“狹隘”和“淺見”等不良性格。這些不良性格導致了不少社會交際和生活接觸中爭端的產生。爭端有時雖甚錯綜複雜,究屬內部問題,本可通過協商進行解決,言歸於好。但是在舊社會裡,上則統治者,下則封建把頭、惡霸、流氓等,他們對民眾的這些爭端,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是利用爭端,在"權益”、禍輻迷信、家族“榮譽”或地域觀念等的藉口下,對爭端的雙方極盡教唆,挑撥、操縱之能事,使爭端擴大和複雜;加上反動政府和地方派系,唯恐“天下不亂”,他們利用這些爭端的擴大和複雜,直至釀成械鬥,發生命案,然後從中勒索、敲詐。另外,特務、訟棍、土劣以及一些職業的和事老(郎所謂公親),則更幸災樂禍,推波助浪,乘機與封建頭子或反動官吏勾結,互相利用,共同分贓。我縣械鬥所以連續不絕,這是主要根源,因此,我縣有械鬥事件時,從表面看,參與的雙方雖然都是—般農民和若干城市手工業者,但其實質,也是剝削階級進行其罪惑活動的方式之一。

二、烏白旗的來歷

我縣的民間封建械鬥,隨著反動統治的長期延續,當是史不絕書的。只是反動統治階級的多方掩飾和誣衊,有關這類事件的記載不多,從文獻來看,早在十二,三世紀南宋時代就有了,南宋邑人劉克莊(號後村。1127——1279)在其《致郡守楊編修》一書里就曾經提到:“莆之民惇兵脆,本無強悍。邇來官府姑息,小小爭端,不分曲直,而惟黨聚之為畏,安坐拱手,養成啕嚷叫呼之驕,—夫奮躍,百夫持挺而趨,不特尺籍伍符然也。田裡之間,駸駸有之矣。”(《後邨先生大全集》卷1 3 0)
劉克莊的這一段,除使我們知道早在十二、三世紀時我縣民間就有械鬥的發生外,也談及統治者對民間“小小爭端”抱著“安手拱坐”的態度,這多少揭露了械鬥發生根源的本質。
乾隆《莆田縣誌》里,也有一則明代的材料:“宏治十二年,夏秋冬三時不雨,民至無水可食,南北洋爭水,有操戈相殺者。”(《縣誌》卷三十四《祥異》)
這是因爭奪水利而發生斗械的一條例子。降至近代,則有烏旗和白旗械鬥;銃會和刀會的械鬥。
至於我縣烏白旗的來歷,則始於清道光十八、,九年(公元l838、39年)左右。邑人陳池養在《興郡剿捕事宜》一文里寫道:“興郡之有烏白旗,始於道光十八、九年,迄今凡十五、六年。其初隨處聯各小鄉與大鄉斗,漸聯漸多,而大鄉亦復相聯繫。至道光二十五年,仙邑香(田)、連(江)、慈(孝)三里聯結大斗,旗分黑白,而烏白旗之名大著。自是後與烏旗合者為烏旗,與白旗合者為白旗,從五十里,橫幾百里,互於莆仙之間,戰爭不息。”(《慎余書屋文集》卷一)
清施鴻藻的《閩雜記》里也有一則資料說:“仙遊洋寨村輿溪里村械鬥,洋寨有張大帝廟,村人執廟中黑旗領斗獲勝;溪里村有天后廟,村人遂執廟中白旗領斗,亦勝。由是二村相械鬥,常分執黑白旗,各近小村附之,漸及德化、大田、莆田、南安等處。一旗皆萬餘人,烏旗尤強;其俗呼黑為烏,故曰烏旗。”
這二則記載,都有助於我們了解莆田烏白旗的來歷和年代。

三、引起烏白旗械鬥的爭端

烏白旗械鬥,近百多年來,大大小小,無慮萬千;引起烏白旗械鬥的爭端,則可歸納為下面幾種:
墟集:村市為墟。莆之西天尾、黃石、笏石、江口、北高各鎮都是墟集處所。墟場權利如攤規秤、搬運費、澳頭租等的收入,常為各當地巨鄉大姓流氓地霸所占,彼此間分配不均時,常起爭鬧;爭鬧得不到解決,各趨極端,就鼓動民眾械鬥以泄憤,時起時伏、歷久不休,例如西天尾鎮為廣業里籮篾製成品及竹、木炭等日用品輸出的集中地,一切墟埸權利,向為附近的洞湖村李姓所獨占。光緒二十八年,洞湖村發生鼠疫,人口死亡過半,勢力衰微,久受洞湖村巨姓欺壓的後卓村、奼兜村,乘機出爭墟場權利;洞湖村以力有不及,難操勝算,連結下亭、太洋、頂墩、延壽等白旗村,向後卓、詫兜挑戰,後卓、詫兜二村連斗皆北,亦連結霞尾村,南郊村及龍山七境等黑旗派與之抗衡,勢均力敵,械鬥拖延二、三年始調解和息。
如早年黃石鎮的塘頭村,沙坂村,東井村塘尾村的連鄉械鬥,江口鎮的郊上村同江口鎮小商人械鬥,也是為爭奪墟場權利而起的。
又如涵江鎮的下徐、延年二村,為爭奪海運起卸權利而爭釁。涵江自開為輪船口岸後,進口貨物日增。在昔涵江商權,向操在下徐村的三黃(瑞裕、大同、泉裕)手裡,輪棧設立,都開設在下徐村,所以貨物起運權利,久為下徐村所獨占。民國四年,延年人趙十五,經理滬輪“國民號”,設輪棧於延年,延年民眾想爭該輪起卸權利,下徐不允,遂生械鬥。其後下徐連結塘頭、都邠等村;延年連結卓坡、碼頭等村,時常爭吵,到民國十年,再度爆發一場械鬥,延年村斗斃一人,雙方各傷十數人。繼而接近下徐村的八鋪(後度、宮下、蒼前、孝義、下洋、鋪尾、宮巷、頂鋪),加入為黑旗派;同延年村毗隣的六會堂(馬尾,樓下,新橋、宮口、前街、青年),加入為白旗派,在涵江市心混戰,全涵為之罷市十多天。
②船渡問題:莆田平原,為木蘭溪劃分為南北二洋。兩洋交通,除寧海橋外,其他各渡口都設定渡船,供行旅過渡(俗稱過江),過渡的地點有三江口、鎮前、西洙、東陽、港利及土坂等處,渡船或為—鄉所共有,或為一姓所獨占,或為連鄉所共同經營。如他鄉另闢渡口,兜攬客貨,就能引起械鬥。莆田平原溝渠縱橫,除木蘭溪有渡口外,其他溝渠亦有。渡船初設時期,這種糾紛,幾無地無之。
③沙田問題:沿海的靈川、武盛、奉谷等三里,某些海岸上升的地段,海灘綿互數里或十數里,附近鄉民往往種植鹽草于海灘上,獲利甚厚;經過三數年後,成為子田,報官完稅,劃歸私有。巨鄉大姓,恃強凌弱,姿意侵占,訟不得直,發生械鬥。往往由於一二鄉肇事,終至禍延全里,沿海地區的械鬥,多半由此而起。
④墾牧問題:在封建統治社會裡,農民從事生產,多為個體經營,農民自私自利比較濃厚,常有盜耕牛,爭水草、奪水陂,侵間田,占山地、摘果實的小斜紛發生,成為釀成械鬥的導火線。如一九一一年松坂村因盜摘龍眼果實,同鄉劉柯兩姓同蕭陳兩姓發生激烈械鬥,禍延經年,兩方斗斃人命二十人,輕傷重傷的百餘人,蕭姓臨陣俘柯姓男子一人,就地把他斬首,砍斷四肢示眾。沿海臨近內港地區,亦常因種植蟶、蜆等發生械鬥。
⑤水利問題:水利的興廢,關係農田豐歉收成甚巨。歷代勞動人民,興修水利,挖塘浚浦,取塘浦土壤,築堤捍水,塘浦高,水流易暢,堤岸高,低田不潦,早年有所取水,澇年不致成災。事半功倍,一舉兩得。舊社會統治者昏庸腐朽,不能作統籌兼顧辦法,為人民規劃萬全,一任民眾自已去做,此疆彼界,互不相讓。甚至對他人興修水利,非理阻撓;或藉口風水迷信,挾眾破壞已成之工程。更有在上游堵截溪水,不使下流,致低田無從得水,發生爭執,上下流各鄉,引起械鬥。相傳宋末莆田發生大早,九里洋(今石庭至江口一帶平原)各鄉因爭南安陂水源,發生過激烈的械鬥,田園荒蕪,道路為阻。時值賈似道謫配南下,道經其他,探詢之下,代為調解,他分水源為八道,使各鄉鹹沾利益,至今人們稱這八道水流名曰八卦水。這是宋代因水利爭執而發生械鬥的傳說。明代時,白杜村居使華陂上流,早年時常築堰堵截溪水,不使下流;陂下各鄉,需陂水灌溉田畝時,要付白杜村相當的代價,白杜村人居奇刁難。萬曆三十一年受早,陂下各鄉民眾,擁至使華陂開堰放水,白社村出而攔阻、發生械鬥,死傷甚多。後知縣蔡繼善認白杜付缺理,禁止白杜村賣水,一面令陂下各鄉民眾聚石浚陂,以旺水源,至清雍正間又重修一次。但白杜村部分民眾,對陂下甚防護,時盜竊陂石,致陂遭損壞,澇年泛濫成災,旱年涓滴不流。每遇旱年,下流各鄉,必發動民眾,前往修陂,亦動因細故發生械鬥。
蒸嘗:封建社會宗法觀念極強。各鄉大族都有祠堂,始祖稱大宗,支派稱小宗,置蒸嘗田,收租以供祭祖修祠掃墳之用,積累添置,有達數百畝以上的。後因族眾愈多,族中出現把頭,恃勢欺凌隣鄉、外姓;亦有人房霸占小房蒸嘗。如清江鄉周姓宋姓,某些宗法頭子恃蒸嘗豐厚,時欺凌隣鄉或同鄉小姓,小姓不堪其擾,連合向兩姓鬥爭,自明迄清,時有發生。再如一九四九年上郭村同北港付的械鬥,兩鄉、都是姓郭的,原屬—派,上郭村房大丁旺,霸占了北港村應輪的蒸嘗;北港村郭姓族人,以歷代受上郭旺房欺負,不甘再受屈辱,乃連結附近霞江、都邠等烏旗,同上郭械鬥,踐毀農作物果樹無算,斗斃人命一條,傷數十人。上郭村後用鉅金賄賂匪軍陳維金偽團長,派隊鎮壓,北港村被勒去多金。
⑦迎神賽會:封感統治階級利用宗教,愚弄人民;人民迷信宗教,積重難返。農曆春節,吾莆各村普遍舉行春賽,秋節舉行游會,舁神像遊行境內,佐以扮裝的故事,馬隊、旗隊、銃隊,備極熱鬧。遊行路徑,烏白旗雙方區別甚嚴,不能越境一步,如果稍為越出境界,勢必引起糾紛,發生械鬥。亦有在中途設伏,遇對方隊伍越境時,開槍攔截,爆發械鬥。如北路霞尾鄉七境,農曆正月抬所奉祀的昭君神像遊行七境,後舁大觀山設醮酬神,遊行時經淡頭村邊境,定要越境數十步,認為對本鄉有利,但淡頭鄉對其越境,則認為大不利。監視甚嚴,見其越境數武,群起噪逐,械鬥隨朗爆發。事起倉卒,數年必發生一次。因迎神迷信的爭執引起械鬥的幾於每年都有。清中葉邑人郭籛齡的《吉雨山房文集》卷二中有《記神哄》一文, 記述了某年正月十四日廣業里的萍湖和溪南兩村迎神賽會時兩村降神之童相鬥的事件,可見因迎神迷信而引起的械鬥較為經常。
⑧龍舟:邑境臨水鄉村,多備置龍舟;大的鄉村,還不止一艘,端午節及其以後,農事正暇,常舉行龍舟競渡,烏白旗鄉的龍舟集於一處,游弋時一有機會,便互相競賽;勝者眉飛色舞,敗者垂頭喪氣,不慊於心,往往藉故生事,械鬥立時發生。另—種啟釁原因,是各鄉互請龍舟掛紅,同派鄉村有新置龍舟或把龍舟重新修繕,必請共劃至本鄉掛紅慶賀,犒以酒肉,以示親善。龍舟劃往時,經過非同派鄉村時必須偃旗、息鼓而過,否則必遭攔阻截擊,往往釀成械鬥。1936年淡頭村請延年村龍舟掛紅,經過烏旗的南溝村,龍舟上金鼓齊鳴,呼噪聲震天地,南溝村認為延寧村龍舟故意挑釁,全村發憤,將延年村龍舟包圍擊毀,毆傷劃舟人眾。訊息傳播,白旗派如淡頭、下亭、大溝、頂墩各村,爭出援救;南溝村亦聯結霞尾、四亭、莘溝烏旗各村抵禦,械鬥多日,事態日益擴大,烏旗派斗魁林憲文,白旗派斗魁陳卑二人,發號施令,推波助浪,北路一帶陷於混亂。後來軍隊前往彈壓,黑白旗派頭子林憲文、陳卑二人被拘罰款,風波始告平息。舊社會裡因龍舟競渡而引起械鬥的事例很多。明弘治《興化府志,風俗志》亦曾談到“龍船競渡”常引起“鬥爭詞訟”。
⑨迷信風水:在過去封建社會裡,民眾迷信風水,營蓋屋時尤盛,墳墓房屋地址的選擇,方向的確定,往往會被有關的鄉村認為對其村風水有礙,發生爭端;爭之不已,就引起械鬥。1934年北路後坡村,因修浚渠道,向鄰近的頂上郭山開採石頭,頂上郭地霸郭松岩,藉口傷害祖坆風水,鼓眾同後坡村械鬥,歷時數月,毀損農作物百餘畝,又賄賂偽軍派隊鎮壓,後坡村被匪軍隊騷擾並勒罰千餘金。
⑩調戲婦女:如清季某年,江口東嶽觀舉行迎神賽會。駐駕塘頭村的東庭宮;四方婦孺往觀者不少;塘頭村個別不良分子,乘機調戲石庭村婦女,事後兩鄉互相擄毆,引起械鬥,自冬至春,死傷甚眾,烏白旗各鄉相繼加入,田園廢置甚多,損失殆難數計。因觀劇、看熱鬧而調戲婦女引起械鬥的例子亦多。

四、烏白旗械鬥的後果

莆田的烏白旗械鬥,斷斷續續,村村處處,時起時伏,連續達百餘年之久,在這漫長的歲月里,各次械鬥時人民生命的死傷,財產的損失,生產的破壞,是難以估計的。後果之慘,連統治階級也不自諱言,現轉錄有關資料三則,以見一斑。
“莆田縣民遇有爭競,動輒連結鄉村,置槍炮、請教師,成群挈隊,多至千人,少亦數百,對敵交鋒,至於斗斃多命而不悔。……聞本年春間,該縣東路笏石以下各區鄉械鬥,致斃數命,報官不辦,遂致蔓延四處,群相效尤。於是北路則有九峯中沁至霞圾溝上等村,共斗斃數十命;南路則瀨溪頂至華亭埔頭等村,共斗斃數十命。惟西路廣業常太二鋪稍見靜謐。其最甚者,東路笏石以下數十鄉如五虎,六獅、東汾、東蔡、朱寨等處,現在無日不鬥,無斗不斃,屍骸枕藉,共見共聞,而地方官安坐衙署,若罔聞知,計自入春以來斗者數百鄉,斃者數十命,禍亦烈矣,絕未聞有辦一斗案、拿一槍犯、懲一兇徒者。現在南路接連仙邑一帶,黑白旗匪又起,聞在瀨溪頂豎旗插盟,嘯聚千餘人,勾引鬥鄉奸民入會,羽黨四出搶劫虜掠,九里洋大路各處道途梗塞。”(塗慶瀾:《荔隱山房文略》卷一《請飭辦莆田械鬥摺》)
“興民聚姓而居,或聚數姓而居。聚之既久,強弱之勢相等則競,不相等則凌,其競而群爭而斗至於死,官以法治之則帖。鄉之大者,每凌其附近小鄉,無事攘之,有故奪之,至於傷而死逼而死,官以法治之而帖。……道光以來,法既稍寬,官亦不守其法,惟利民財;,有斗不問,釀成命案,則臨其鄉,按其家之高下而取盈焉。其生事害人者反脫身事外,弱無所訴,因而聯鄉。即同居一鄉而姓相聯;同為一姓而小房相聯。於是或合數十鄉而為—,或分一鄉而為二,斗經歲月,死不報官,此械鬥之風之所以日長也。斗之既亟,制火器、購鉛藥,所費不貲;伐樹木、芟禾稼,焚房屋,所殘敗不少。其非理殺人也,或為王法之所無,乃辱及婦女、掘及冢墓,仍勒取贖,則豺虎之不如矣。莆田江口一帶及江口山內,涵江之沿海及倚山各村,壺山東南之大侖、灶及魏厝、林邊、梁厝、珠墩、山前、南北渚林一帶,平海之奉谷武盛二里,在在堵斗,或有偶息之處,幾無不鬥之時,今且及於壺公山前及南北兩及廣常二里矣。”(陳池養:《慎余書屋文集》卷一,《竊嘆》)
“地雖分為南北二洋,民幾分為烏白二姓,凡此皆十二地霸主黨其間。其約縱連橫也,無異於蘇秦張儀;其設伏戰陣也,無異於孫臏吳起。其召兵助戰也,較捷于軍書羽檄之紛馳。外倚恃乎貴勢,內結好乎胥差,造惡獲罪,莫甚於此。”(林兆粦:《禁除械鬥議》)這些反動地主階級分子所寫的材料,對烏白旗民眾進行許多歪曲和誣衊,其中所談械鬥時民眾生命的死傷,生產的破壞,財產的損失,均可作為反面材料說明械鬥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其中特別應注意的如陳池養所說的:“官不守其法,唯利民財,有斗不問,釀成命案,則臨其鄉,按其鄉之高下而取盈焉。”和林兆粦所說的“凡此皆一二地霸主黨其間”這些話,正是反動派流露實情,供認罪狀,倒可說明械鬥的發生,不但給官僚、地主、土匪、惡霸、地方派系所利用,而且還為他們製造敲詐勒索人民民眾的機會,使老百姓受到更大的災難。
地主惡霸等是農村中的當權派,對農村中的糾紛和械鬥,往往從中鼓動,他們對內有發號施令之權,對外有代表本鄉向外交涉聯繫官府之權,翻復雲雨,予取予求,從中漁利,唯恐天下不亂。這些鼓動械鬥的人,過去稱為斗魁,解放前的二十多年,就各鄉斗案的因果群加細察,內中有入,呼之欲出,事實昭彰,無足容諱。在南洋北面言之,例如東角鄉的朱慕韓(劣紳惡霸,已伏法),陡門頭的鄭仲篪(劣紳惡霸,已伏法),黃石的吳宗六(號少平,劣紳,已故),江東鄉的吳廿八先(地主惡霸,已故)及其子吳廿九先(號少棠,地主惡霸,已伏法),東華鄉的陳維四(地霸,已故),余開卅三(地霸,已敵),後洋鄉的方玉如(地主憨霸,已伏法)。北洋方面,例如霞尾鄉的林憲文(劣紳惡霸,北路烏旗首領,已伏法),下亭鄉的陳卑(惡霸,北路白旗首領,已伏法),吳刀鄉的詹玉庭(地主惡霸,已伏法),涵江下徐鋪的黃植黎(綽號“四罡爺”,江春霖女婿,地主惡霸,已故),延年鋪的陳阿舍珠(流氓地霸,已故),青年鋪的吳文明(又名惡二,涵江六會堂白旗首領,流氓地霸,已故),保尾鋪的劉嚇闊(六會堂烏旗首領,流氓地霸,已伏法)。
封建官吏的辦理斗案,向以罰巨款和勒繳槍枝為不二法門,沒有槍枝的也可以用現款折價繳交。至於跟交斗魁,純屬官樣文章,欺騙民眾,瞞混上司,有時任意指定要跟交一二斗魁時,往往以巨款代贖必不得已必須扣押一二的,烏白旗雙方,各雇替身,送偽縣府押禁一個時期,期滿釋放,官府自然又可敲詐一筆罰款。被雇的替身多為地方上流氓分子,身居囹圄,優遊自在;釋放時也可得一筆很多的代價, 何樂而不為。所有“打官司”,“跑衙門”以及應付賄賂的錢,都是由當地當權的土劣地頭等按人丁或“分數”向民眾強迫分攤勒收的。
貪官污吏軍閥勾結劣紳地霸特務藉口處理械鬥向民眾進行敲詐勒索的例子,如光緒朝知縣徐承禧,是一個酷吏,他與當時綠營守備張進祿互為勾結;張系莆籍,鹹豐三年以大流氓充任陳池養地主武裝的頭目,以鎮壓人民起義之功著升守備,管轄左右營勇丁千餘人,他手下所用的千總把總外委,也都是當時南北洋地主武裝中的中堅分子。張任守備二十餘年,與反動官僚交結,利用辦械鬥而搜括人民的財富不少。又如民國初年,偽縣知事劉蔭榛,辦理械鬥案時則專門勾結劣紳鄭祖勛(銘安),所有過付賄款等其他的人,不得染指。解放前匪軍胡季寬鎮莆時,則利用一些在鄉偽軍官、流氓特務、保甲長等作為爪牙,每乘械鬥時,多方操縱,從中勒索巨款。

五、烏白旗在回響林俊農民起義軍的作用

清鹹豐三年(1853)永春林俊領導的農民起義,是太平天國革命時期閩中地區一次波瀾壯闊的革命運動。林俊起義軍在閩中地區得到廣大民眾的回響和支持,取得了輝煌的勝利。當時莆田民眾在勝利的鼓舞下,特別烏白旗民眾,經過林俊的起義軍的組織教育後,也一致認識到官吏腐敗苛民,應積極起來回響起義,共同對敵。於是紛紛起來迎接林俊民起義軍,迅速向莆仙地區挺進,推毀各地反動基層統治,取得一系列勝利。雖然最後林俊起義軍由於種種原因而失敗下去,但莆田烏白旗民眾在回響林俊農民起義軍時的作用,是值得—記的。
林俊繫於公元1853年4月在永春起義,所向披糜,連下德化、永春、大田等縣。當這些縣城不久又被清軍攻陷後,林俊起義軍得到了仙遊烏白旗民眾的響導,繞過險要的關隘白隔嶺,推進到仙遊城下,並在仙遊烏白旗民眾的配合下,攻克了仙遊城,擊斃知縣黃曾惠和反動地主武裝頭子王捷南,造成起義軍向莆仙進軍的首次勝利。
林俊攻克仙遊後,立即進軍莆田,九月初在華亭對烏白旗民眾進行和解和聯絡工作,初八日會師於華亭的霞皋,人數五千多人,初九日進攻莆田。當起義軍對莆田的攻城戰由於莆田地主武裝勾結清軍進行頑強抗拒正在難分難解的時候,另一支由林俊族弟林廣帶領的起義軍又在仙遊的楓亭附近配合烏白旗民眾,對企圖偷襲仙遊縣城的一夥清軍進行截擊,並擊斃仙遊知縣黃際虞和參將周兆粦。這是林俊起義軍向莆仙進軍的第二次勝利。
九月末旬,林俊和烏白旗民眾重新組織力量再度圍攻莆田城,人數比上次更多,烏白旗民眾主攻莆城的西南面。由於清軍的頑強抗拒,攻城沒有成功,只得在城郊地區對各地區的反動地主武裝進行掃蕩,給這些反動地主武裝以有力的打擊。
十月初旬,仙遊東西鄉的烏白旗民眾又曾配合起義軍,伏兵截擊企圖偷襲仙遊城的一支二千清軍,殺死帶兵的參將瑞文和興化府通判其昌。這是林俊起義軍向莆仙進軍的第三次大勝。
後來莆仙烏白旗民眾雖因林俊的退軍永春而失去了頷導和支援,但在鹹豐三年年底清福建巡撫王懿德由興化回福州時,“界尾、塘邊等鄉烏白旗又復滋事,屢敗官兵。”(見沈儲《舌擊篇》,轉引自福建通紀。清紀七》)
以上是莆田烏白旗民眾在回響林俊農民起義軍向莆仙進軍時所起的作用。不難看出,烏白旗械鬥雖是封建性的私鬥,但其根源是由於反動政治造成的,械鬥過程中他們本身所受的直接簡接損失也是巨大的。當他們接受起義軍的正確教育和領導後,他們是會覺悟起來,把私鬥的矛頭轉向共同敵人,進行爭取解放自己的鬥爭。烏白旗民眾配合林俊起義軍時所起的作用,陳池養向清政府所獻的《興郡剿捕事宜議》一文中,赤裸裸有所自白;我們從他所獻的兇惡殘暴的策劃中,也可以看出當時統治者對烏白旗民眾的痛恨和懼怕到了何等的程度。
“此時興郡用兵,應以剪除烏白旗為先。惟地形險阻,村莊基布,官兵單薄,進剿實難,而莆邑所雇鄉勇(按:指反動地主武裝),率皆臨陣逃散,既無可用,郎南洋“義民”(亦為反動地主武裝),著有功效,而裹糧景從,朝出慕歸,必推官軍為鋒,不肯當先前進,抑亦不盡可恃。計維官軍步步為營。擇形勢之地,排列陳伍,以炮攻其衝要之村,朝則出兵,暮則仍歸城。俟其逃走,因而燒其村莊,焚其甘蔗樹木,藩籬既拆,地面漸寬,可以安營,得進鋤其桀驁之鄉。”(《慎余書屋文集》卷一)
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宋際春(耕柘),在其《綠天偶筆》里曾有一則論述當時的形勢,一併錄下,以見林俊起義時閩中地區烏白旗民眾在鬥爭中的作用。
“我郡城雄固,又新修,攻必不易破,城中倉庫久空,無大戶,即拔無所獲。前有大江之阻,後有中丞(按:巡撫王懿德)在泉之兵坐困,賊(按:指林俊起義軍)若汰贏卒,綴烏白旗,自楓亭接華亭以疑我,我益徵召,會城太虛、賊簡烏白旗為五千,渡尤溪疾擊會城;會城破,我師皆自亂,上下游之賊乘之,閩地非我有矣。即不敢遽擊會城,而合烏白旗趨泉州,以與中丞決一陣,中丞腹背受敵,欲迎彼,慮小刀會(按:指閩南另一支起義軍)乘其前,欲擊小刀會,復慮彼撓其後。全閩倚中丞為安危,中丞師破,上下游之賊益披猖,閩地亦非我有矣。必欲窺我郡城。襲仙遊後,乘我無備,不三日卷部疾來,城必陷;我出師遇復,士卒潰不可收,城中弛備,幾自亂,賊若躡其後,潰卒死者必多,城亦必陷,乃俱不出此。”
莆田烏白旗對反動派鬥爭,隨著林俊起義軍的被鎮壓而失敗下去。宋際春這段筆記,是他站在統治階級的立場事後得意忘形時的議論,以起義軍的失算而自鳴得意,說明了當烏白旗民眾回響林俊起義時形勢對統治者是何等的不利,從而簡接有助於我們了解烏白旗民眾在當時的重要作用。
鹹豐三年(1853年)春,永春縣紅錢會首領林俊起義,連克德化、大田、永安等縣。五月,莆田縉紳陳池養主持設立地方武裝“團練局”預籌對付。
八月二十四日,義軍攻仙遊,駐白鬲嶺的清軍參將瑞文逃往府城。在仙遊烏白旗農民的配合下,林俊率義軍攻克縣城,殺知縣黃學惠。改元“天德”,改仙遊縣為“興明縣”,以潘忠達署知縣。
九月初,林俊聯合莆田烏白旗農民5000人進攻府城,陳池養率團練配合清軍守御,義軍撤退。
同月中旬,清新任仙遊知縣黃際虞、游擊周兆麟等率兵2000名自泉州進攻仙遊,在楓亭受到義軍和烏白旗農民的截擊,清軍大敗,黃、周被擊斃。
同月二十二日,義軍和烏白旗農民再攻府城,遭到守軍和新度人張尹仲率領的“南洋鄉兵”夾擊,義軍撤回仙遊,其中一路經瀨溪時遭到當地舉人許捷南所率地方武裝的伏擊,300人被捕犧牲。
十月初五,清參將瑞文、興化府通判其昌率兵2000人自莆田莒溪攻仙遊。在距城5里的凌坡被烏白旗農民伏擊,瑞文、其昌均被擊斃。
同月上旬,清閩浙總督王懿德調永安、廈門、興化的清軍三路圍攻仙遊,清軍在地方武裝配合下,殺仙遊烏白旗農民數百人。又襲擊九座山,殺義軍300多人。
同月十五日,林俊義軍撤出仙遊,退守永春。
同月,莆田界尾、塘邊烏白旗農民多次擊敗官軍。
鹹豐四年(1854年)正月初三,林俊到仙游蓋尾與烏白旗首領朱三、陳尾再商舉義。王懿德奏調重兵“剿辦”。不久,朱三、陳尾被殺,林俊義軍從此退出興化。清軍以清查林俊為名,把蓋尾民居燒盡。

六、近百年來,烏白旗歷次械鬥記略

l、清鹹豐三年(1833)華亭區(鄉名無考)武舉人許捷南與地霸吳頭香二人各爭雄長,鼓眾械鬥,許為白旗,吳為烏旗,械鬥多月。
2、清同治年間(具體時間無考),東關外笏石以下數十鄉聯鄉械鬥,傷斃甚多。地方文武積習,畏懼不敢查究,民見告官不辦,遂皆隱忍不告,官即佯若罔聞。必不得已派役前往諭止,勉強取具空結,粉飾了事,不鏇踵而斗如故。
3、北關外九峯、沖沁、霞坂、溝上等村瞬鄉械鬥,斗斃數十 命,農作物損失難以數計。
4、南關外瀨溪頂至華亭埔頭等村械鬥,共斗斃數十命。
5、東關外五虎、六獅、東汾、東蔡、朱寨等鄉械鬥,“無日不鬥,無斗不斃,屍骸枕藉。”(以上四則見塗慶瀾《荔隱山房文集》)
6、光緒三年(1877)正月十三日,廣業里瓢湖附近浹漈村輿門前坡村因賽神演戲發生械鬥。
7、光緒三年正月十四日晚上,廣業里瓢湖村輿溪南村因迎神發生械鬥。(以上二則見郭籛齡《吉雨山房女集》卷二)
8、光情六年(1880)沖沁村(白旗)和九峯村(烏旗)因水利和樵採發生械鬥。沖沁村斗魁姚細妹三十聯結烏旗各村圍攻九峯村,焚毀屋宇十餘座,死二人,傷十數人;沖沁村亦死一人,傷數十人。莆知縣潘文鳳派員前往止斗,沖沁村不聽,圍攻愈急。潘率楚軍一營,星楊趕往沖沁村,陣獲姚細妹三十,就地正法,械鬥才停止。
9、光緒七年(l881),哆頭村李姓(白旗)同鄭姓(烏旗)因爭海利械斗,雙方聯結外鄉為援,斗斃數命,受傷甚多,焚毀屋宇十餘座,毀壞海堤一段。知縣潘文鳳密令涵江巡檢司李紹廉捕獲斗魁李元一正法。繼率隊到鄉,罰款數千元,勒繳槍枝二百餘桿。
10、光緒二十八年(1902),西天尾附近洞湖村李姓同後卓村、垞兜村因爭奪墟埸權利械鬥,引起烏白旗聯鄉械鬥。
11、光緒三十四年(19O8)十二月,東關外鄒曾徐村同陳山村械鬥。莆知縣韓某會同楚軍一營到鄉止斗,日勒供給一伙食共二百餘元,後又罸款三千六百元,雙方各任其半。統計興斗以來,損失二萬金。
12、十二月十八日,哆頭村李姓(白旗)同洋中村(烏旗)長期因海利糾紛發生衝突,演為械鬥,情況甚為激烈。
13、宣統元年(1909)正月初八日,南關外三十六鄉蔡厝陳許兩姓械鬥,擊毀住屋十八座。至十二日斗未止。
l4、二月初三日,東關外赤嶺村鄭姓起蓋住宅,同村蔡姓認為與其族風水有關,拒絕鄭姓起蓋,蔡姓族眾強折牆基,因是發生械鬥。砍菓樹數十株,塞水井十口,拔除麥田百餘畝。
15、閏二月十三日,北關外山兜村(白旗)同坂仔村(烏旗)械鬥,互相砍伐龍眼三百多株,各受傷十餘人。烏旗派的九峯、塘頭等村助山兜;白旗派的沖沁、石庭助坂仔,續戰十餘天,死傷甚多,後由江春霖出為調解和息。
16、三月,北關外碗窯村陳許倆姓械鬥,互相砍伐菓樹百餘株,拔除田苗十餘畝。十四日下午激戰甚烈,雙方各斃一人,後經同鄉施大猶(舉人)邀四境耆老出任調解和息。
17、四月二十日,望江里洋中村(烏旗)同鉄灶村(白旗)械鬥。原因是鉄灶村人在埔尾塔矯方面興建磚瓦窯,經營磚瓦生產,洋中村人認為與其所經營的磚瓦業不利,出而阻撓,發生爭執,釀成械鬥。望江里曾方鋪及塘頭村助洋中村,哆頭村、卓坡村助鉄灶村。時斗時止,至五月中旬猶未息,互拔蠶豆、稻穀各三百多畝。
l8、四月二十日,東關外吳厝村同姓械鬥,吳厝村吳充同族人吳壽、吳開不和,時相構釁。吳充勾結銃刀會會徒夤夜擁至吳壽吳開家裡搶劫,越二日,吳壽吳開亦率眾擊毀吳充住屋,雙方各率子姓械鬥旬日,互有傷亡,毀損農作物三十餘畝。
19、四月三十日,東關外林濱村郭姓同姓械鬥。林濱村郭玉與郭狼仔為隔房兄弟,郭狽仔誘姦郭玉弟婦,被玉捉獲,毆辱一場。狼仔不甘心,結合銃刀會會徒擊毀郭玉住屋,兩房送生械鬥,互相擊毀住屋十餘座,傷二人。
20、五月,東關外西黃村沈姓兩房械鬥。知縣韓某於六月十九日率隊至西黃止斗,拘兩房民眾十八人,押繳槍械一百五十枝,罸款千餘元了事。
21、六月十五日,江口區下坂村同觀後獅球村械鬥。下坂村人上山築壩,恃強取用獅球村稻草,因是發生械鬥,雙方各傷十餘人。
22、七月七日,東關外銀兜村同村械鬥,歷時十餘日,十六日斗,斃一人。
23、七月九日,松坂村同崇聖宮各村落械鬥。崇聖宮民眾素以販運柴薪為付業,婦女尤多;經松坂村時常受該村惡少侮辱,憤不能平,因之發生械鬥。
24、宣統元年七月,平海區沖沁村石埕與財主房械鬥,歷時月余,互有死傷。
25、同月,蛾顛村同村械鬥,三十餘天未息。
26、同月,東關外澄港村因海利爭執,同本鄉虎頭角械鬥。澄港村結連黃岐村劉姓,圍攻虎頭角,近鄰碼頭、南坂、蔡厝各村亦加入戰鬥。斗斃三人,重傷數人,輕傷無數,拔除番茹百餘畝。
27、同月二十三日,東關外清江村(白旗)同洋城村(烏旗)械鬥。清江村龍舟戈經洋城,被洋城村小孩用石頭擲擊,清江村認為洋城無故惹事。事後清江村截毆洋城村商販數人,兩方遂生械鬥。斗傷二十餘人,除稻田數十畝。
28、八日初四日,江口區東施、埔埕、下埕埔(烏旗)同石庭村(白旗)械鬥;毀石橋二座,拔除稻田數十畝。
29、九月初十日,北關外溪頭村(烏旗)人盜摘延壽付(白旗)龍眼果實,延壽村索賠過巨,溪頭村負擔不起,表示拒絕,相持不讓,遂發生械鬥,歷時數天,延壽村斗斃一人,互砍菓樹百餘株。
30、九月十一日,江口觀後獅球村同下坂村又生械鬥。先是本年六月間觀後獅球村同下坂村械鬥時,雖然公親和息,但下坂村對賠償獅球村的醫傷費延未交清,下坂民眾上山樵採,為獅球村人毆辱,因之再起械鬥。獅球村斗斃一人,被拔除農作物三十餘畝。
31、宣統二年十一月,東華村(烏旗)圍攻龍華村(白旗),江東村、清江村(白旗)、洋城村,下江頭村(烏旗)等均參加械鬥。白旗的龍華村為一小村落,僅三十餘戶,但地居烏旗派各村的中間,對烏旗各村的聯絡起阻礙作用,烏旗派視如眼中釘。適東華村人到龍華觀劇,因細緻為村人毆辱,激怒東華村,十一月某日天微明,東華村組織了一批鬥徒約三百多人,突擊圍襲龍華。該村人方在酣睡,趨避不及。東華斗徒入村,肆意焚殺搶劫,當被焚毀屋宇廿余座,搶殺三十餘人(中有未成年小孩三、四人),財物損失達萬餘金。械案發生後,莆田知縣易簡立即會同駐軍江濤營下鄉,易簡設行署於林墩村,縣衙人員全部出動,如臨大敵,數約千人,各鄉供給一伙食夫馬什費等,日需千百餘元。江東村斗魁吳廿八先,東華村斗魁余開卅三勾結巨紳吳鴻濱和江春樹向縣運動,易簡示意要罰款五萬元,繳槍五百桿,械鬥發生後的損害亦須和息賠償完案。吳、江又招引前縣吏胥吳宗六為助手。吳宗六為光緒初酷吏徐承禧任內的刑房胥吏,陰鷙奸險,口頭上要各鄉息事寧人,言歸於好;實則暗中挑撥,任意拖延時日,以達他敲詐目的。縣署及駐軍方面則利其日可坐獲一伙食費及夫馬費千金,亦不加催促結案。案延至次年夏天易簡他調,吳鴻賓、江春樹恐怕新任知縣來任後會別生枝節,因命吳宗六向各鄉收齊罰款,草草完案,至繳械送斗犯等則沒有實行。聞各鄉所耗達十餘萬金,官得半數,半數則為吳鴻賓、吳宗六、江春樹、吳廿八先、余開卅三等吞沒去。
32、宣統三年(1911)四月十三日,涵江霞徐誧(烏旗)同延年鋪(白旗)因互爭美孚火油的起卸權,各不相讓,引起械鬥。霞徐村斃一人,各受傷數人、莆田縣知縣易簡來涵止斗,延涵江商會會長黃紀雲出任調停和息。
33、宣統三年(1911)五月,北高雲莊村同高林村因爭奪海利發生械鬥。雲莊村恃其財雄丁旺,將高林村陳燕兄弟二人擄去,活活殺死並焚燒高林房屋十餘座。後由莆田農會會長江春霖調解,雲莊村賠償陳燕兄弟命案錢三千元,賠修高林村屋宇建築費五千元。
34、閏六月。松坂村蕭姓與劉、柯兩姓械鬥。烏旗派蕭姓同白旗派劉、柯兩姓素積仇怨。這回蕭姓失盜,盜為沖沁村人而藏匿在劉姓某甲家,蕭姓向劉姓索盜,劉姓拒絕,因之發生械鬥,連續半年余,前後雙方共斃人命二十七條,重輕傷數十人,砍伐菓樹五六百株,焚燒屋宇數十座。對被俘虜的亦將其活活殺死,斬首斷肢。斗案初起時,該村中立派耆老恐事情擴大,請江春霖出任調解,因江與劉姓有姻親關係,不難迎刃而解。詎江聽劉姓先入之言,認為蕭姓缺理,堅要蕭姓先賠償劉姓被砍伐的菓樹,然後議及蕭姓被劉、柯兩姓所殺死的人命,蕭姓大不謂然,向縣控訴,詞連及江。江大怒,立請知縣易簡究訊具呈人蕭姓房長蕭下間十六;蕭下間十六亦托舉人蕭浚[氵頤](號敦甫)向縣剖白,說江武斷,不近人情,易簡左右為難,以致雙方繼續械鬥,造成巨大損失,江亦大受地方人士指責。後由梧塘東埔各鄉人士前往調解,並募款損助兩方賠償費,事始了結。
35、宣統三年十二月,笏石炳店與郯鄉械鬥。
36、民國元年(19l2)三月 哆頭村李姓(白旗)與同鄉鄭姓(烏旗)因爭海利械鬥。歷時十餘日。鄭姓斃一人,各受傷數人,破壞農作物甚多。府知事佘文藻派人制止無效,後派巡防隊前往,陣擒斗犯鄭烏、李舉二人當場正法,並傳兩姓首要分子到案押辦,斗事始息。
37、民國二年(1913)十月 涵江延年鋪(白旗)同港頭村(烏旗)械鬥。港頭村地霸鄭俊十一、鄭朝廿六二人,以賭為生,一向在涵江南莊社開設賭場。十月某日,鄭等與延年鋪地霸陳阿舍珠因賭發生衝突,陳率領爪牙將鄭俊十—毆辱,並將其趕逐,不準在南莊社(白旗派)聚賭。鄭俊十一被毆辱後,心懷憤恨,乘夜率眾擁至蘿苜田陳阿舍珠家中,將其弟陳阿蘭劫走,勒贖巨款。陳阿舍珠購線探知藏匿所在,密約白旗派的碼頭鄉、卓坡鄉相助,分路圍攻,奪同其弟。港頭村猝不及防,草率應戰,受傷數人,房屋被焚一座。後由涵江商會會長黃紀雲,城紳士鄭祖勛、陳耀樞等共同調解了局。
38,民國三年七月,北關外南郊村與霞亭村械鬥,結連烏白旗,斃四命,傷數人,砍伐菓樹百株,荒廢田園百餘畝。經紳士鄭祖勛等調處未果,次年四月十四日又械鬥,知縣劉蔭榛帶警備隊下鄉,緝獲斗犯四名,後由公親調解和息。
39、民國三年。東郊輿土坂械鬥。
40、民國四年(1915),涵江延年村同下徐村因爭奪海運權利又發生械鬥,引起烏白旗的聯鄉械鬥。
41、民國十年(1921)十月,涵江延年鋪下徐鋪又因爭奪輪船起卸貨物的權利,延年方面要占半數,下徐鋪只許分給三分之一,經涵江商會調處無效,再引起械鬥。涵江駐軍耿團程經邦營長派隊駐紮兩鄉止斗,日勒令供給一伙食費五百元,由兩鄉各負半數;繼拘押下徐鄉斗魁俞尾,延年鄉斗魁陳烏桂、林濂十六等數人,各罰款六千元,兩鄉先後共花費幾達二萬金。
42、民國十四年(1925)七月,涵江六會堂(白旗)同港頭、田尾、前林(烏旗)三鄉械鬥。涵江的青年鋪、保尾鋪。樓下鋪、新橋頭鋪、宮口鋪、倉頭鋪合稱六會堂,居民多經商,與烏白旗本無關係。後因下徐鋪輿延年鋪烏白旗械鬥,六會堂地近延年,遂傾向延年,一般地痞流氓,乘機結黨樹勢,包娼開賭,遇事生風。六會堂與田尾、港頭、前林亦向來沒有什麼爭執。民國十年,涵江奸商陳湖泉及弟陳鏡鴻,在新橋鋪的東方地方及田尾等處大購地皮,建築貨倉棧房等十數所,並利用東方溝海交通之便,興建碼頭一座,貨物入港時,招田尾、前林、港頭三鄉民眾擔任起卸。六會堂地霸吳文銘劉闊等二人,以該項起卸的利益無窮,而為三鄉獨占,想出來分潤,乃藉口東方地屬新橋頭鋪地界,碼頭築在東方,起卸貨物、應歸六會堂擔任;遂鼓動六會堂斗徒,乘駁船入港靠近碼頭時,強行起卸。港頭等三鄉以事出意外,亦擁前強奪,六會堂事先有所布置,派持武器者伏在東方衙口,見三鄉民眾擁至,開槍射擊,港頭村被擊斃一人,受傷數人。時偽縣長李德元率隊到涵止斗,港頭延紳士鄭祖勛,六會堂延紳土江祖筵向李德元關說,結果被罰巨款,港頭二千元,六會堂六千元,外各加一伙食費一千元。
43、民國二十年(1931)三月三日,華亭區園頭村同後山村因迷信游燈發生糾紛,引起械鬥。(見民國二十年三月十日《奮興報》)
44、民國二十一年(1932),靈川區下尾村同太湖村因爭奪海地發生械鬥,下尾村死一人。其後下尾村又同東汾、柯埭、柯朱等村相繼械鬥。
45、民國二十三年(1934),西天尾後坡村同頂上郭村械鬥。
46、民國二十四年(1935)四月,西埔村族內發生械鬥,犧牲二十八命;該村十年來連年械鬥,計先後已犧牲60餘命。
47、同年,北石城附近一帶近五年來連續發生械鬥,已犧牲七十三命。
48、同年,洋埭村張姓族內械鬥,斗魁為張本與張庭。已犧牲十三命。去年犧牲十五命。(以上三見民國二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莆田日報》)
49、民國二十四年(1935)七月,涵江鎮烏白旗連日械鬥。(見二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奮興報》)
50、民國二十四年九月,鏡墩村同南梧塘因龍舟競賽發生械鬥,南梧塘村被毆傷二十餘人。(見二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莆田日報》
51、民國二十五年(1936)三月,忠門下後郭村因捕魚輿下蔣村發生械鬥,死四人。(見三月二十四日《奮興報》)
52、民國二十五年(1936)六月,李厝頭村械鬥,歷時二月未息,田園荒廢數百畝。(見六月六日《莆田日報》)
53、民國二十五年(1936)夏,因龍舟競渡肇事,白旗的淡頭村、延年村、下亭村、大溝村、頂墩村同烏旗的南溝村、霞尾村、四亭村、莘溝村聯鄉械鬥。
54、l949年上半年,前沁北渚鄉的後溫村同元兜村因爭奪海地發生械鬥;塘頭新埔村同東庭村因墓地糾紛發生械鬥;西天尾東頭村同後卓村因賭博發生械鬥;北港上郭村郭姓因爭輪祖遺祭田發生械鬥;清江村同洋城村亦發生械鬥。(按:國民黨統治時的二十多年間,莆田的烏白旗械鬥甚為頻繁,因缺乏材料,僅從零星的舊報紙上掇拾數則,實際不僅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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