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考試選任人員的機關
現在,英國以考試委員會作為主持考試及選用公務員的機關。考試委員會由文官委員會和有關的部門各派代表一人共同組成。文官委員會的代表任考選委員會的主席。考選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查各報考者的證明檔案、決定其有無參加考試的資格。
(2)主持考試。
(3)評定考試成績及名次,宣布考試結果。
考試的內容和方法
在考選制度中,行政級的考選最受重視。行政級的考試有二種情形:
一是副科長級和科長級的考試,其報考者必須是大學畢業且成績在乙等以上或成績在丙等以上而再獲有更高學位。二是副司長級的考試,這種考試以口試為主。
考試分三個步驟:
第一步為資格考試,其方法是筆試,以寫論文為主,合格者才能參加第二步驟的測試。第二步驟測試是由文官委員會和文官考選處負責進行,主考人員由主席一人,心理學家一人及觀察者一人組成,每一組負責五至六名考生的測試。
測試的項目包括七個方面:
(1)鑑識。考生閱讀一宗檔案,描寫一件假設的但是具體的問題,於150分鐘之內提出至少四個可能解決的辦法,並分析各個辦法的優缺點,最後提出採取其中之一的建議並附以理由。
(2)文書起草。考生要在45分鐘內答覆一項來文,答覆來文的文字必須明確而肯定。
(3)集體討論。討論二至三個較為重要的問題,由主考人員在一旁觀察評分。
(4)會議實習。由考生討論鑑識測試中的一個問題,各考生輪流充任主席,檔案內容先由主考人員作一口頭報告,並限定考生在45分鐘內提出問題及解決方法,要求並領導大家討論,然後作出結論。這是測試考生的交涉能力、說話才能、常識及是否固執。
(5)智力測試。包括了解、辨別、口語、統計推理,一般知識測試等。
(6)口試。由測試小組的主席、心理學家及觀察者三人分別對應試者進行40分鐘的口試。
(7)互相評分。由同組考生相互評分,以觀察其了解他人的能力。
經過上述測試後,各主考入將各自評分相加,並舉行會議,儘可能達到一致意見,然後提出評分報告。凡第二步驟的測試獲200分以上者,即可交最後決選委員會參加決選。決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由文官委員會的首席委員或副首席委員任主席,其他委員則由各部人事處長,副司長以上的文官、大學中的代表、婦女、或工業團體中的人士充任。決選是以口試的形式進行,以決定是否錄用及排列名次。
除行政級人員的考試外,還有執行級和文書級的考試。對於執行級與文書級的考試,無論報考條件還是考試方法都沒有行政級嚴格,限於本書的篇幅,在此不再作介紹。
趣聞
英國:不像考試的考試英國是實行文官制度最早的國家,早在1854年就提出了公務員考試測評制度。目前英國公務員分兩大類, A類將來可以升到很高的職位,B類只能做一些輔助性工作。因此B類的 “進門”考試較容易,而A類不僅要擁有大學文憑,經嚴格筆試後,還有一種 “模糊”的面試。
A類的考官們看上去都很隨和,你幾乎感覺不到是在考試。比如說,考官問考生是怎么來的,假若答 “自己開車來的”,他會接著問:什麼時候學的開車?是家裡人湊錢幫你買的嗎?假若答 “坐捷運來的”,他會問:在捷運里你常看些什麼?你如果說“翻翻報紙”,他會再問: “你知道斯里蘭卡的猛虎組織嗎?” “你對世界上的恐怖組織了解多少?如果你是英國政府的官員,你認為該怎樣解決這些問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