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監督

花錢買監督

花錢買監督,指的是湖北省安陸市公安局自2010年5月以來,聘請調查公司通過明察暗訪、秘密錄音錄像、匿名電話調查等方式監督民警,調查公司所取民警違法違紀的證據成為該局處分民警的重要依據。此舉一出,立即引來網友一片“板磚”。有人擔心,調查公司或私人偵探在我國本來就處於法律邊緣地帶,讓他們去監督取證,是否合法?也有人質疑,公安局有內部監督,還有輿論監督、民眾監督等方式,每年再花8萬元“買監督”,豈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詞條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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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安陸市公安局與一家調查公司簽訂協定,啟動了“第三方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51種民警違法違紀行為。至今,該局通過調查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查處了23名民警,其違法違紀行為有視窗民警吃東西、不按規定著裝、警車亂停放、穿警服進按摩店等等。

其實,新措施自推行以來,就在該局內部遭到很多民警的抱怨。然而,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能夠堅持下來,就是因為內部監督相對來說比較“疲軟”,導致一些警風警紀問題難以糾正。另一方面,公眾和媒體對警察的行為十分關注,如果長期監督“疲軟”,容易釀成大錯。而“第三方監督”以秘密形式進行,對民警“威懾”作用強,效果也更好。

湖北省公安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實安陸市公安局對民警的監督並不僅限於請調查公司這一種方式,而是“第三方監督”與輿論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絕不是把監督的職責一股腦丟給社會。例如,輿論監督方面,該局實行了媒體曝光、媒體舉報線索限期回告制;民眾監督方面,該局每月都請統計局做公安工作民眾滿意度調查等。“第三方監督”只是一種新的嘗試。為了確保調查公司的公正性,該局“除了督察長,誰都不知道是哪家公司。”

此舉一出,立即引來網友一片“板磚”。有人擔心,調查公司或私人偵探在我國本來就處於法律邊緣地帶,讓他們去監督取證,是否合法?也有人質疑,公安局有內部監督,還有輿論監督、民眾監督等方式,每年再花8萬元“買監督”,豈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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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調查公司的監督視為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安陸的做法未嘗不可”,那么,聘請調查公司監督民警行為,是否合法呢?在目前中國的法律體系中,調查公司一直身份尷尬。公安部曾於1993年明令禁止成立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但在2002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的範圍,其中新增的允許註冊類別包括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和尋人調查等“安全服務”。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習根教授認為,如果安陸這家公司註冊的是貿易、諮詢服務等,從事偵探性質的調查,就有超範圍經營的嫌疑。安陸市公安局強調,他們選取的是合法、有資質、取得了營業執照的調查公司。

另一個爭議就是,“買監督”是否意味著偵查權“旁落”?武漢大學公共管理系主任陳世香質疑說:“中國法律規定,偵查權只能由公安、國安等國家專門機關行使,社會機構是否有權進行偵查活動?”

但是汪習根教授認為,偵查權屬於公權力,的確不可“旁落”;但行政權力可以通過國家機關授權給社會機構行使,例如大學授予學位的權利,就是教育部門的委託授權。安陸市公安局雇調查公司所做的,不是偵查,而是調查,因為它所取得的證據,並不是用於刑事、民事訴訟的法律證據,而只是作為公安局內部紀律處分的一種依據。而這種調查權是否可以委託?在我國處於“法無禁止”狀態,當然,法律也沒有明確允許這種授權。

“但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我國警察法也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假如把調查公司的監督,視為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方式,那么安陸市公安局的做法未嘗不可。”

不過汪習根強調,調查公司在調查過程中,不得突破兩個底線:一是不能侵犯警察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利;二是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進行取證。“錄音錄像有可能被剪輯修改,公安督察部門對這些證據要謹慎對待。”汪習根說。

對此,安陸市公安局表示:雙方早已在契約上明確,嚴禁侵犯民警隱私權,嚴禁採取設圈套、“釣魚”等方法,引誘民警違法違紀。

爭論焦點

“聘請調查公司的預算來源必須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民眾負擔” ,“公安機關掌握較大的公權力,所做工作又關涉民眾切身利益,無論以何種形式加強監督,對老百姓來說,都是一件好事。”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所長凌新說,“但是,很多人會問,我們有那么多監督機構了,為什麼還要額外去‘買監督’?”

“與其花錢買監督,何不把現有的民眾監督制度做得更好?比如對實名舉報的民眾,如果真正做好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舉報有回音,還需要請調查公司嗎?另外,用於聘請調查公司的預算來源必須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民眾負擔。”

汪習根教授卻認為,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財政拿錢請調查公司進行自我監督。財政花錢買服務,或者花錢聘請其他人員協助公務人員從事一些工作,其實很普遍。比如紀委聘請“黨風政風監督員”,交警聘請交通協管員等;在台灣,出租司機替交警到路口站崗,也由政府支付報酬。

“花錢買監督,應該說符合財政開支的基本原則——納稅人的錢要為納稅人服務。”汪習根說,獲得安全、有序的治安環境,是納稅人需要的基本服務。如果財政花錢有利於規範警風警紀,有利於維護公平、正義和長治久安,那么“這錢就是花在了該花的地方”。他認為,在現有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其他監督形式還存在局限性的情況下,請調查公司監督不失為一種合法的嘗試,但目前尚不宜大規模推廣。

解決方案

應呼籲完善“買監督”機制

僱傭“第三方監督”的做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向社會發出共同監督的信號,邀請更多的人加入到監督的行列中來。所以安陸市公安局的大膽嘗試值得鼓勵。我們與其質疑此舉的可行性與實效性,不如呼籲完善“買監督”機制,比如設法解開安陸市公安局既是監督服務的僱主又是被監督對象的困局;規範和培育第三方監督機構,保證其公正性和獨立性,防止新的權力尋租。有實效的監督即便是花重金買,納稅人也不會心疼。

真正有力的監督何須花錢

調查公司與安陸市公安局表面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實則是僱傭關係,所以花8萬元查出來的自然都是諸如“警車亂停放”之類避重就輕的小問題,徒增財政開支不說,監督力度也難免隔靴搔癢。安陸市公安局若真有“被監督”的誠意和決心,何不在政府網站開個論壇,向網友敞開言路,任其自由“灌水”?或者發布一紙公告,廣招義務“社會監督員”?這樣做非但不會浪費政府一分錢,而且監督效果說不定比調查公司還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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