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違憲

良性違憲

“良性違憲”就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違憲事件 。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現了不少表面上看似違憲、但實際上卻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的事件。

基本信息

內容

這類違憲的主體包括:(1)立法機關。如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經修憲,也未作憲法解釋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1979年至1982年間共制定了11個法律,這都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2)行政機關。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經濟特區突破1982年憲法關於土地不得買賣、出租的規定,決定將土地使用權出租。(3)國家領導人。1982年憲法第15條規定我國“實行計畫經濟”,然自1992年以來我國領導人多次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顯然這是違背當時憲法規定的。這種新提法直到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才有了憲法根據。

上述違憲事件,雖然違背了當時的憲法條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稱之為良性違憲。

環顧西方,良性違憲("Benign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的事件亦不罕見,美國憲法史上就有這樣的例子。

舉例

例如林肯總統平叛釋奴的法令。十九世紀六十年代美國內戰爆發,原美國憲法規定的一套複雜的立法程式不能適應平叛戰爭時期的緊急情勢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寧願由總統在有限的範圍內違反一條法律,也不願因無法鎮壓叛亂而使政府崩潰,以致全部法律均無法執行。

當然,一個行為是不是“良性違憲”,需要時間來證明,要有歷史來檢驗。在現實中,要防止以“良性違憲”為藉口和理由做出違法憲法的行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