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船閘管理
第五條船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領導和監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三)制定年度計畫,審批船閘大修方案;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劃、設計、施工提出意見;參加船閘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船閘的各項業務管理和維修保養工作;
(二)負責編報船閘年度計畫;
(三)負責船閘修理工程的檢查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管理費的徵收、解交工作;
(五)負責按期報送各項統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觀測船閘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七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履行職責,並應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築、閘閥門和機電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閘控制運用的水位、水深、流態等基本情況;
(三)掌握船閘運行操作程式和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熟悉常過船閘的船舶(隊)類型、特性、基本尺度、噸位及航行規律。
船閘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九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有關船閘的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的技術資料和檔案,以及日常水位變化、建築物穩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整理,歸檔備案。
第十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人員,其編制人數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
第十一條船閘主管部門應根據批准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用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劃定船閘管理區域,並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設標定界。有關檔案應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在船閘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採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
(四)設定魚網魚籪,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船閘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定過河電纜或管道。
第三章船閘運用
第十三條船閘應當提高使用效率,縮短船舶過閘時間。凡白天和夜間均有船舶通過的船閘,白天和夜間均應開放;船舶通過量大的船閘,應連續開放;通過量不大的船閘,應做到船舶隨到隨開放;確有困難的,可合理定時開放,但船舶等待過閘的時間一般應不超過兩小時。第十四條船舶過閘,一般應按到閘先後次序安排。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先安排過閘。對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五條過閘船舶必須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規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度指揮,按照先出後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擋超越;
(二)進閘前,應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按規定繳納過閘費用;
(四)進閘後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停靠線,並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系岸情況;
(五)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六)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拋棄砂石泥土;
(七)不準在閘室內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系纜;
(八)嚴禁在閘牆上塗寫或鉤搗閘門;
(九)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通過船閘:
(一)嚴重漏水的;
(二)機器發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三)超載、超寬、超高或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停止開放船閘,並及時報告船閘主管部門: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船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級差大於設計允許範圍的;
(五)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六)船閘發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條在防洪期間,船閘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並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在冰凍期間,應做好防凍、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閘保養與修理
第十九條船閘建築物及其設備的保養修理應當制度化,做到經常養護,及時修理,在保養修理的安排上,應儘量減少對通航的影響。第二十條船閘保養分為例行保養和定期保養。
例行保養:是指對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潤滑工作。
定期保養: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
一級保養:是指在例行保養的基礎上,每月保養一次,著重對建築物、機電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作業。
二級保養:是指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和機電設備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調整、調試、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
第二十一條船閘修理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一般是指對船閘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編報計畫和預算,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船閘大修周期根據各閘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歲修:一般是指對船閘進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編報計畫和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施工。
搶修:一般是指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組織的應急修理。
第二十二條船閘大修時間應儘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個月。同一航道上相鄰的上下幾座船閘,力求做到在同一時間內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條船閘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閘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應提前發出停航公告;船閘搶修,應及時通知航運部門。
第二十四條船閘修理應結合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提高自動化水平,逐步實現運轉件的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和總成互換。
第二十五條省級船閘主管部門,應每隔五年對船閘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檢查船閘的各個部位,做出分項和綜合性技術鑑定,評定閘況技術等級。
第五章安全生產
第二十六條對船閘建築物、閘閥門、機電設備以及助航、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做好防鏽、防蝕、防火等工作,嚴防破壞和盜竊。第二十七條對關係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和保護裝置;對供電、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八條船閘必須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和物資。
第二十九條船閘發生事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還應及時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過閘費
第三十條船舶、排筏應按國家規定繳納過閘費。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免徵過閘費的船閘,不徵收過閘費。船閘除按上述規定徵收過閘費外,不得亂收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部用於船閘的養護管理。其使用範圍包括:船閘的修理、維護保養、檢查測試、革新改造、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閘區綠化、備品備件和機電設備的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機構所需的經費。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船閘主管部門可給予表揚或獎勵:(一)保護船閘設施,防止事故發生的;
(二)檢舉揭發盜竊破壞船閘設備行為的;
(三)認真管理養護船閘,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船閘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一)拒不按規定繳納過閘費,或以瞞報船舶噸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過閘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域內設施隱瞞不報的;
(四)前款(二)、(三)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船閘主管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船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船閘主管部門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故意製造事端,阻撓船閘工作人員正常執行任務或破壞船閘設施,盜竊船閘設備、物料,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過船建築物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七條國境河流上的船閘,按我國與簽約國簽定的協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駐各水系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