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關於福建沙溪口水電廠船閘通航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6〕2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廳關於《福建沙溪口水電廠船閘通航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原《福建沙溪口水電站船閘通航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1997〕227號)停止執行。
請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執行《福建沙溪口水電廠船閘通航管理規定》,同時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沙溪口水電廠船閘實現最大通航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沙溪口水電廠船閘通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建沙溪口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沙溪口水電廠)船閘的運行、養護和通航管理,確保船舶過壩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船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沙溪口水電廠船閘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沙溪口水電廠船閘(以下簡稱:船閘)是指船閘本體,大壩上下游引航道、停泊點及附屬設施。船閘通航管理區範圍是沙溪口水電站上、下游停泊區之間的水域。
第三條 船閘通航管理的相關單位應當遵循為航運服務的原則,做到科學管理、定期保養、計畫維修,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充分發揮船閘的通航能力,為船舶過壩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四條 船閘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五條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職責(一)負責協調沙溪口水電廠發電與航運的有關問題;
(二)負責協調並公布船閘運行方式的調整方案。
第六條 福建省交通廳(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職責
(一)負責船閘通航技術標準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船閘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三)參與協調船閘運行方式的調整。
第七條 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職責
(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電站水資源,確保船閘的正常運行;
(二)參與協調船閘運行方式的調整,並組織福建沙溪口水力發電廠實施。
第八條 沙溪口水電廠職責
(一)設立船閘通航運行機構,具體負責船閘的運行和養護;
(二)組織制定船閘運行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三)負責執行船閘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四)負責船舶過壩的組織管理,包括登記、編組(隊)、調度指揮;
(五)與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調度部門共同編制船閘年度運行方式調整方案,並根據批覆的運行方式負責向省電力有限公司調度部門報送船閘通航運行申請。
(六)負責船閘通航管理區域內的航道、停泊點以及助航標誌、安全標誌的養護和管理;
(七)按時向相關部門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報告;
(八)制定船閘的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和器材;
(九)負責在泄洪前及時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等候過壩船民通告出庫流量。
第三章 過壩管理
第九條 在正常情況下,沙溪口水電廠船閘應確保每天通航時間不少於22小時。當入庫流量小於通航所需的流量,不能滿足通航要求時,沙溪口水電廠根據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編制船閘運行方式的調整方案(日分時段、隔日或隔幾日通航等運行方式)。運行方式的調整方案經省經貿委協調後公布執行。第十條 船舶過壩應當遵循滿閘放行的原則,在過壩船舶少,船舶未能滿閘時,船舶等候過壩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小時。
第十一條 船舶過壩原則按到港先後次序安排。
對客班輪、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海巡航政運政艇、鮮活貨船及重點緊急物資運輸船應當優先安排過閘。
裝載危險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時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經依法批准後在指定區域停泊,並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二條 上、下游碼頭停泊區供過壩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內的引橋可供已編好隊等待過壩的船舶臨時停靠。
工作碼頭供執行任務的海巡航政運政艇和沙溪口水電廠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條 船閘通過的最大船隊為一頂二駁300噸級標準船隊,其最大尺度為87m×9.2m×1.3m(長×寬×吃水深),船閘通航淨空高度為5.5米。
第十四條 船閘上游水庫最高通航水位為88.00米(黃零基準面,下同),最低通航水位為84.5米;下游最大通航流量為300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為63.3米。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過壩
(一)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的大霧;
(二)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船閘安全;
(三)船閘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預計出庫流量超過每秒30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響過船建築安全運行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沙溪口水電廠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向等候過壩的船民通告。
第十六條 在防洪期間,沙溪口水電廠應當做好船閘防洪安全及設備保護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過壩程式
第十七條 上、下游來往的船舶應當先向停泊區值班調度人員發出靠泊信號,經準許後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區停靠。第十八條 過壩的船舶停靠就位後,到停泊區值班調度點,由值班調度排擋編組(隊),按順序等候過壩。
值班調度人員對等候過壩船舶應當根據船型尺寸進行排檔編組。
第十九條 船舶應當按照船閘顯示的信號(紅燈表示禁止航行,綠燈表示允許航行)進出船閘。嚴禁搶進搶出、避免碰撞閘門及閘牆。
第二十條 船舶不得堵塞閘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內滯留和拋錨。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船舶不得過壩(一)船舶無證或不適航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持適任證書技術船員的;
(三)機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響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嚴重漏水的;
(五)超載、超長、超寬、超高、超深或其它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六)裝載危險物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船舶過壩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調度運行管理,按照先出閘後進閘的原則,以安全航速航行,過閘過程中船員應當始終堅守崗位,密切注視閘室水位漲落和系纜情況;船舶應當按導航標標示的範圍內航行,不得駛入禁航區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進入閘室後,不得超過安全停靠線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
(三)嚴禁在引航道和閘室內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拋棄砂石、泥土和其他雜物;
(四)不準在閘室內上、下任何人員或裝卸貨物,不準在閘牆爬梯上系纜和閘室內拋錨;
(五)不得在閘牆上塗寫或鉤搗閘門;
(六)裝載危險品的船舶,應當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三條 不得在船閘通航管理區內採挖和裝卸砂石、泥土、捕魚、炸魚、游泳、設定漁網及其他礙航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權部門依法批准,不得在船閘通航管理區內興建碼頭、橋樑、渡口、棧橋、抽排水站,不得架設電線、鋪設水下電纜、管道。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移動、破壞助航標誌和安全標誌;發現助航和安全標誌移動、損壞、燈光熄滅,應及時報告沙溪口水電廠或航道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船閘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等所需物資。對船閘所有建築物、閘閥門、機電設備、助航及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對關係樞紐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閘運行管理機構要設定明顯標誌和裝置。
第二十六條 船舶在船閘通航管理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沙溪口水電廠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第六章 保養與檢修
第二十七條 沙溪口水電廠應配備專業維修人員,建立健全保養維修制度,對船閘及其設備應當經常進行保養、維修,保持良好的技術工況。第二十八條 船閘應當進行定期保養,定期保養分為一級和二級。一級保養(為期1天):在經常性保養的基礎上,每季度保養一次,著重對機電設備、充泄水系統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工作。
二級保養(為期3天):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每半年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機電設備、充泄水閘閥門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更換易損零部件。在進行二級保養時,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級保養。
第二十九條 船閘應定期進行維修,維修分為歲修、大修和搶修。
(一)歲修:船閘每年一次進行局部區段的檢修。歲修停航期不超過20天。進行歲修時,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級保養和本半年的二級保養。
(二)大修:船閘停航抽水全面進行檢修,周期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過60天。大修年份不再進行歲修。
(三)搶修:沙溪口水電廠對船閘突然發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若造成斷航,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並由地方海事機構發布停航通告。
第三十條 船閘的歲修、大修時間應儘可能安排在運輸淡季或枯水期進行。
沙溪口水電廠對船閘進行歲修或大修,應當事先向省經貿委報告,由省經貿委協調有關單位後執行,並由地方海事機構發布停航通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過壩船舶未遵守本規定,造成船閘損壞的,相應的船公司或船民應對沙溪口水電廠依法給予賠償。沙溪口水電廠未履行本規定職責,造成船閘斷航的,給船公司或船民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