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是處理海事爭議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待扣船有不同的態度,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押船舶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產物,使兩大法系在船舶扣押上的分歧逐漸縮小。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在扣船制度方面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約》的內容,在立法上及司法上我國已基本確立了與國際公約基本一致的扣船制度。隨著通過船舶扣押取得管轄權和取得擔保這兩項基本功能相繼得到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的普遍認可,船舶扣押制度似乎應趨於統一了。而事實則不然,由於兩大法系有關船舶扣押的理論基礎不同,導致在具體程式、特性、操作上各有不同,加之船舶這一客體的主體化、流動性等特點,使涉及船舶扣押的管轄權衝突多於其他領域,有關原因的分析及解決的途徑也成為了海事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熱點問題。

本書第一章對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進行了論述,主要針對的是英美法及大陸法系兩大不同的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英美法國家的船舶扣押制度以對物訴訟為基礎,更強調管轄權的確立,而大陸法系則強調船舶扣押是一種保全手段,扣船法院並不能當然取得對爭議的實體管轄權。1952年《扣船公約》和l999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產物,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扣船法院可以取得對案件的實體管權。筆者認為國際船舶扣押制度在大框架上正趨於統一發展。

第二章主要涉及的是中國船舶扣押制度的構建。中國的船舶扣押制度是在吸收了國際上不同法繫船舶扣押制度的優點,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構建的。在船舶扣押主體法律關係的構造上,《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採納了民事訴訟中的先進理念,更尊重當事人的“自治”,在扣船程式的啟動、扣船方式的選擇、證據的收集等方面均以當事人為主。當然,法院在扣船程式的有序和有效的推進上仍具有主導權。因此,在船舶扣押法律關係中,法院與當事人的縱向關係是一種有序的、協同的訴訟關係。在吸收公約及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船舶扣押制度。該章就我國對英美對物訴訟合理核心的吸收、船舶扣押專門管轄的問題、當事船與姊妹船的扣押等問題進行了論述。本章最後涉及了南非“關聯船”問題。

第三章至第七章涉及在我國船舶扣押制度下具體程式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在結合有關船舶扣押的中外案例、參考中外學者觀點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存在於該領域中的某些問題,用比較論證的方法,通過對扣船程式在不同歷史時期與法域的比較,海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比較,實體權利和程式機制的關係等方面展開論述。該章闡述了扣船程式在啟動上的自主性與法院審查必要性的關係、擔保與反擔保的性質、活扣與死扣、多次扣船與再次扣船、被扣船舶的司法拍賣等問題。闡述了反擔保的法定性、程式性和或然性,以及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的自主性、程式性和替代性。分析了有關錯誤扣船責任的不同的觀點,認為申請人對錯誤扣船責任的承擔不應過分強調其主觀的故意,以免產生某種鼓勵隨意扣船的作用。

第八章探討扣船管轄與實體管轄的關係。在此關係上,國際公約首先肯定了扣船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擁有管轄權,只有在當事方之間存在有效的管轄協定或仲裁協定時,才可排除扣船法院的管轄權。筆者認為扣船管轄向實體管轄的轉化具有相對性,扣船管轄要讓位於當事人的協定管轄和協定仲裁,其轉化也受專屬管轄以及國際公約的制約。海事管轄協定的複雜性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挑戰,該章分別對海運契約效力的外溢問題、租約管轄條款的併入問題、格式條款管轄條款的效力問題、標準契約文本中的不平等因素等問題進行了闡述。筆者經對國際上一些有影響的案例及立法的分析,認為目前對海運契約效力外溢有認可傾向,對格式條款則是通過立法強制干預以矯正不公正。寬容仲裁的傾向給予了提單中的仲裁條款相當大的空間,增加了提單中仲裁條款有效的機率。

第九章主要涉及因船舶扣押而引起的管轄權的衝突問題及其解決。管轄權的衝突與當事人的擇地行訴密切相關,船舶扣押地有利於擇地行訴的特點,文章對擇地訴訟產生的原因及對通過扣船進行擇地行訴的限制進行了論述。在雙方當事人均通過扣船確立管轄權時,就會出現一事多訴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樣的,文章著重分析了法律上的原因,包括立法理念、涉及管轄權的程式法以及海商法上的特殊原因。最後,文章從幾個層面論述了因扣押引起管轄權衝突的解決。在理論層面,筆者認為淡化船舶擬人處理對減少扣船管轄衝突具有一定的作用。在理念層面,筆者認為應當吸收國際禮讓原則。在解決原則與方法上,文章分別對“不方便法院原則”、最先受訴法院原則、中止訴訟的程式、禁訴令(antisuitinjunction)以及承認預期理論等進行了闡述和評價。我國目前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後。在國際海事訴訟上,如何解決海事平行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他國家及國際的立法與實踐對於我國解決相關的問題非常具有借鑑意義。我們應當摒棄對主權原則的僵化理解,在本國法院為不適當的法院時拒絕管轄,也是主權行使的另一種形式。目前這種對管轄權衝突立法的缺失非常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我們應當儘早借鑑他國及相關國際立法和慣例成功的經驗,完善我國解決管轄權衝突的相關制度。

作者簡介

張麗英,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高等學校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兼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等。出版的專著、教材主要包括《海商法學》(獨著)、《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獨著)、《中英海上保險法原理及實務研究》(主編)、《海商法原理·規則·案例》(獨著)等二十三部。發表學術論文包括《論扣船管轄向實體管轄轉化的不穩定性——以海運管轄協定效力的不穩定性為視角》、《反傾銷領域新出口商行政複審制度及問題分析》、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in Bill of Ladin9:A Chinese Perspective、《海上反恐國際合作的新發展及其對海上貨物運輸的影響》等五十餘篇。主持或參加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法務部、教育部、交通部等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十餘項。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船舶扣押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英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英國法中的海事財產扣押(attachment)與船舶扣押(arrestofship)

二、英國船舶扣押與對物訴訟的關係

三、船舶的擬人處理與對物訴訟

四、英國對物訴訟的程式

五、英國的“瑪瑞瓦禁令”與對物訴訟船舶扣押的區別

第二節 美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一、美國的對物訴訟與準對物訴訟

二、美國海事案件涉及的立法及管轄法院

三、美國對物訴訟的程式

第三節 大陸法系的船舶扣押

一、德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二、法國法中的船舶扣押

三、大陸法系國家船舶扣押的特點

四、大陸法系國家扣船制度的局限性及加入公約後的調整

第四節 船舶扣押的國際規制

一、1952年《扣船公約》是兩大法系妥協的結果

二、過渡性的1985年《扣船公約草案》

三、1999年《扣船公約》在船舶扣押制度上的新發展

第二章 船舶扣押法律關係

第一節 船舶扣押概念與性質的界定

一、船舶扣押概念的界定

二、船舶扣押法律性質的界定

第二節 船舶扣押法律關係主體的結構

一、法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係

二、船舶扣押主體的縱向關係

三、對船舶扣押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船舶扣押請求人與“海事請求”

五、船舶扣押的被申請人

第三節 可扣押的船舶

一、當事船舶的扣押

二、姊妹船的扣押

第四節 “關聯船”問題

一、以“控制”界定姊妹船出現的關聯船問題

二、南非有關“關聯船”的規定

三、“關聯船”的理論基礎是“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四、可以扣押“關聯船”的海事請求

五、扣押“關聯船”的途徑

六、法律層面的解決:對國有企業所屬船舶“關聯性”的抗辯

七、巨觀層面的解決:通過外交交涉的途徑

第三章 船舶扣押的程式及相關法律問題

第四章 船舶扣押的擔保與反擔保

第五章 再次扣船與多次扣船

第六章 船舶扣押的錯誤

第七章 被扣船舶的強制拍賣

第八章 船舶扣押與實體管轄權的關係

第九章 船舶扣押與管轄權的衝突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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