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事故損傷

船舶事故損傷 (injury in ship accident) 泛指在水域中的船隻和船上設施對人體造成的損傷。一般是指在水上航行的船舶艦艇因觸礁、碰撞、颱風、翻船、失火、意外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人員墜海等情況引致的損傷或死亡。

概述

船舶事故損傷 (injury in ship accident) 泛指在水域中的船隻和船上設施對人體造成的損傷。一般是指在水上航行的船舶艦艇因觸礁、碰撞、颱風、翻船、失火、意外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人員墜海等情況引致的損傷或死亡。

損傷特點

常見的船舶事故損傷可分為船上人員損傷和船外人員損傷。

船上人員損傷

觸礁、碰撞、颱風、翻船等以撞擊力為主的船舶事故可引起船上人員的鈍器傷。觸礁、碰撞導致行駛中的船突然減速,在強大的慣性作用下,船上人員撞向船上物體會造成顱腦損傷、軟組織挫裂傷、骨折。颱風、翻船導致船上物體毀壞橫飛,船上的人員同樣會造成類似損傷。
失火、意外爆炸、戰爭等船舶事故會造成燒傷、爆炸傷、槍彈傷。船上有毒氣體泄漏會造成人員中毒。現代帶有核動力的艦船一旦發生船舶事故會造成核污染和人員核輻射傷害。船上發生刑事犯罪案件後導致的船舶事故,船上人員一般應有鈍器傷或銳器傷、槍彈傷,或扼、勒等暴力。還可能有電擊傷、雷擊傷等。

船外人員損傷

船舶航行於江河湖海,發生船舶事故後,船上人員往往墜入水中,在水中出現的各種損傷甚至死亡屬於船外人員損傷。
1. 螺鏇槳損傷 (injury caused by propeller) 螺鏇槳是用金屬鑄成的機動船舶推進器槳葉,螺鏇槳工作時的轉速為每分鐘幾百至上千轉。如果人(屍)體漂浮在機動船舶附近,螺鏇槳高速鏇轉所產生的水流吸引力會把人(屍)體吸引到螺鏇槳處,可造成螺鏇槳損傷。螺鏇槳損傷是船舶事故的特有損傷。螺鏇槳損傷最常見的共同特點:在身體上數個創傷有規律地排列; 創傷多呈弧形,創緣和創角有擦痕; 某些裂創或骨折的形態人為很難形成。螺鏇槳常造成下列損傷。
⑴表皮擦傷 一般面積較大,邊緣常伴有條狀和片狀擦傷。
⑵軟組織“切削”創 在身體上多個裂創可有規律地排列出現,其規律為多個裂創間隔大致相等、各裂創可由深至淺排列。創緣、創壁不甚平整,兩端創角不在一條直線上,有時一側或兩側創角有較長的尾狀拖擦痕,可出現創口大於創底,創底多呈弧形。有時為大片狀皮瓣創。在檢驗水中屍體的軟組織裂創時,要注意與刀具等造成的銳器傷相鑑別。另外,還需要鑑別生前傷和死後傷
⑶骨折 在顱骨上可形成條形骨裂、骨板內陷、弧狀骨折、洞狀骨折甚至全顱骨骨折塌陷,條形骨裂的寬度可反映螺鏇槳槳葉厚度。在長骨上的骨折端有時較整齊,有時參差不齊,也可見骨被削去一片,骨折斷面可見被磨平的徵象。
⑷肢體斷碎 屍體上可見肢體缺失,嚴重的可將人攔腰削斷或身首分離,有時肢體骨折斷離僅剩少許皮肉相連。肢體斷端的骨和軟組織一般呈參差不齊狀。在發現水中屍體缺失肢體時,要注意與刀、鋸等造成的人為碎屍相鑑別。
⑸衣服情況 人體上有螺鏇槳損傷時一般伴有衣服破損,衣服破損雖不屬於人體損傷,但對判斷螺鏇槳損傷有重要參考價值。衣服常呈條狀撕裂和破碎缺損,有時屍體上僅殘存褲腰和衣領,或因螺鏇槳絞拉而將衣服撕脫形成裸屍。
螺鏇槳損傷雖然可能是生前損傷,但更多的是水中屍體的死後損傷。
2. 海洋生物致傷 人落水後在水中漂流,可被水中動物(如鯊魚、海蛇、水母、章魚、螃蟹、螯等)咬傷或被其體液傷害。被水中動物咬傷後,可出現相關水中動物的牙咬印痕。
此外,水溫過低時,落水人員因體熱急驟喪失,可很快失去意識,造成凍傷或溺死。偶而船舶事故損傷也能見於在水中游泳或作業的人,所形成的損傷同上述船外人員損傷。

船舶事故損傷的法醫學檢驗與鑑定

現場勘查

船舶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1. 船舶情況 ⑴船舶浮在水面; ⑵船舶半浮在水面; ⑶船舶完全沉入水底。
2. 受傷(死亡)人員情況 ⑴人(屍)在船上; ⑵人(屍)浮在水面; ⑶無論船上受傷(死亡)人員還是船外受傷(死亡)人員都可以沉入水底。
對於上述各種情況,在現場勘查的時候要努力尋找和打撈船舶、傷者和屍體,尤其是完全沉入水底的屍體。通過檢驗傷者、屍體身上的各種損傷和鑑定損傷的性質,結合船舶勘查,協助有關部門弄清楚船舶事故的發生原因。

個人識別

船舶上可以有成百上千的人,一旦發生船舶事故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員損傷和死亡。船舶上的人員一般是船員、旅客,船員可能有不同的國籍和不同的人種,旅客則來自四面八方。當發生人員死亡後,法醫必須要對屍體進行個人識別。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容貌、衣著、身上證件、物品等就能夠很快地辨別出死者; 身份不明者主要根據生殖器、牙齒、骨骼等推斷死者的性別、年齡、身高,結合個人特徵(痣、疣、瘢痕、文身等)以確定死者身份; 有必要時通過指紋、顱像重合、血型、DNA親權鑑定作個體同一認定。一般來說,因屍體通常完整,個人識別無大困難。

死因鑑定

對於因船舶事故死亡的屍體,屍檢時要詳細記錄屍體身上的損傷及溺水屍體現象等,再通過屍體解剖明確死因。
船舶事故死亡屍體的死因最常見的是溺死;其它的死因一般有嚴重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缺氧窒息、燒死、電死、雷擊死、有毒氣體中毒致死、水面油污染致中毒或窒息死、海洋生物咬死等;較少見的死因如核污染造成人員核輻射所致的放射病致死。另外,在無邊無際的大海,即使是已登上救生艇(筏)的人員仍可能因嚴重的缺淡水、缺糧而造成渴死和飢餓死,或因寒冷、酷熱而造成凍死和中暑死。如有潛在的疾病也可誘發猝死。個別的還可因驚慌和恐懼而造成心理障礙、因失去親人悲痛過度而造成精神失常、因悲觀失望等引起自殺死亡。

責任事故

1.1.1船員責任事故:指在作業中違反操作規程,違章作業,使用不當;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協作配合不當;疏於保養,不按規定周期進行檢修,自修質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1.1.2非船員責任事故:
-廠修質量不好:系指違反工藝操作規程,施工修理安裝不當,在規定的廠修項目保養期內發生的機損事故。
-由於材料及燃潤料質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機件設備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應的燃潤料規格品種不符合標準要求,所造成機損事故。
-設計不當:系指新造成或新換的機件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所產生的錯誤,造成的機損事故。
-已發現隱患並上報技術部門,而因工作需要必須堅持工作,造成機損事故。

非責任事故

2.1.1自然損壞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損而造成的機損事故。
2.1.2其它事故:系指不屬於有關部門和人員失職,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機損事故。
2.3事故的分類
事故按其造成損失可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參照局津港機字(1991)第299號檔案,關於印發《天津港機損事故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見表一)。
2.4事故報告
2.4.1船舶發生機損事故後,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駕駛員並採取相應措施。
2.4.2凡船舶發生機損事故後,不論性質和類別,首先應立即報告調度、安技和技術部門,而後48小時內有輪機長或當班輪機員正式提交“船舶機損事故報告書”。如事故原因一時無法填寫可留在以後補報。
2.4.3將事故發生時間、情況記入輪機日誌,並簽名。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技術部門調查。
2.4.4輕微事故也必須寫入輪機日誌和安全活動記錄本內,經口頭報告,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則也要填寫“船舶機電設備損壞事故報告書”。
2.4.5值班輪機員,輪機長應對機損事故如實上報,不得虛報和隱瞞,一旦查清加重處理。
2.5事故的調查,分析
2.5.1技術部在接到“船舶機電設備損壞事故報告書”後,應儘快作出決定,同時應根據事故的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組成調查小組回同船上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2.5.2技術部對發生的機損事故應儘快採取修復和減少損失的措施,並將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數字寫於報告中,也可採取估價的辦法來結算直接損失。
2.5.3對造成機損事故的責任人,公司技術部及船舶都應嚴肅對待,對失職人員進行思想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後果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
2.6事故處理辦法
2.6.1輕微事故: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不超過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0%的經濟賠償。2.6.2一般事故: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處以不超過機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的經濟賠償。
2.6.3大事故: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並給予不超過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的賠償。
2.6.4重大事故: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並給予不超過直徑經濟損失5%的賠償。
2.6.5因機損事故而處以記大過處分者,一年內不得晉級,調升工資,不得評定技術職稱。
2.6.6已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免於起訴或免於刑事處分的,應給予撤消職務、降低工資級別、留廠查看、開除廠籍等處分。
2.6.7因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機損事故的責任者,對其應從重處罰。
2.6.8對那些日常表現好,因工作失誤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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