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籍港管理
船籍港管理是指船舶登記港海事機構對所登記船舶的管轄,對船舶及船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和義務。由於船舶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一些船舶很少在船籍港海事管理轄區內活動,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在航時的實際狀況很難及時跟蹤,使船籍港的管理作用沒有充分體現。隨著海事管理的不斷發展,船籍港管理必將成為水上安全監管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發揮重要的作用。
現狀及問題
我國的船籍港管理剛剛起步,積累了一些具體做法。這些做法主要集中在船籍港信息通報和誠信管理方面。一些較新的規定中規定了船籍港管理信息通報的要求:如《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明確水上交通行業中央企業安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中均有關於船籍港信息通報的要求。
我國船籍港管理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船籍港管理的內涵不全面。參照國際的船旗國管理要求可知船籍港管理應包括船員管理、海事管理、船舶監督管理、船舶檢驗管理等各項海事管理業務工作,但現在我國的船籍港管理主要集中在船舶監督管理中。
(2)沒有統一的船籍港管理機制。現在,我國沒有船籍港管理的統一做法和具體規定,沒有建立完整的工作機制;各海事管理機構協作性不強。
(3)安全誠信船舶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船籍港管理所依據的數據來源不足;覆蓋面不大;獎懲力度不夠;時效性不強,不能及時反應船舶的情況。
(4)信息通報工作沒有有效開展。各信息系統各自分散,導致船籍港獲得的信息不全面;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利用信息通報的要求;也沒有對信息進行綜合管理、綜合利用的做法。
(5)缺少船籍港管理的有效手段。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工作平台,各項船籍港管理工作的綜合性不夠,各業務工作聯繫不緊密;一些船籍港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系統和機制還沒有建立,缺少科學的評估和選船機制。
管理機制建立
(1)要明確船籍港管理六大內容中的重點工作並制定具體措施。
(2)要明確船籍港管理有關各方職責,建立協調合作機制。一是明確船籍港管理有關各方職責分工,特別是港口監督檢查機構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明確船舶對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責任;三是建立有效的船籍港管理協調合作機制,要建立統一船籍港管理的程式、標準和尺度。
(3)要建立船籍港信息管理機制:
1)完善信息通報制度。船籍港信息是船籍港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要統一各項信息通報工作的具體做法,建立完善的工作程式;要確保所有信息均應得到通報,如將有關船舶事故、違法行為、安全檢查等安全信息通報給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要對信息進行妥善管理。
2)實現對信息綜合利用。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要對涉及到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各種狀況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價,如定期對船舶安檢數據進行分析,對船舶進行分級評分,建立科學選船資料庫。應重點分析以下有關數據:一是船舶滅失和事故比率,以便判定在一定期間內的趨向;二是被滯留船舶數與公司規模的關係;三是船員證持有情況,包括持有者不適任或行為錯誤的案件數;四是對安檢缺陷報告或干預的反應;五是非常嚴重和嚴重事故的調查,並從中吸取的教訓;六是船舶的檢驗和對檢驗監督的情況;七是船舶登記證書、船員證書、安全管理體系證書的吊銷情況。
(4)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信息化系統,創新船籍港管理手段,提高船籍港管理水平要完善現有船舶資料庫。如剛剛實施的船舶動態管理系統2.0版,應能對所有船舶監督管理、船舶協查、船員證書、重點跟蹤船舶名單等情況進行查詢。同時整合其他一些業務系統,加強信息資源的互通共享,在統一信息平台的基礎上,完善船籍港船舶誠信管理制度,建立本地重點跟蹤船舶管理機制。同時,建成選船機制、特殊船舶管理機制、船公司分級管理機制等。
(5)建立船籍港管理工作考核機制借鑑IMO組織自願審核機制的做法,對海事機構的船籍港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從而促使其將船籍港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審核的目標是要確定各港口所在的海事管理機構實施和執行所適用的船籍港管理檔案的程度。考核的內容應包括:一是對“船籍港管理檔案”的遵守情況;二是能否明確具體的措施和程式及人員分工;三是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行政管理和執行情況;四是對船舶檢驗機構和船員培訓機構的管理情況;五是對船舶登記、體系管理、船員發證過程的管理、監督和反饋機制;六是開展船籍港管理評估和審議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