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寫簡析
1、BAF 燃油附加費,大多數航線都有,但標準不一。
2、SPS 上海港口附加費(船掛上港九區、十區)
3、FAF 燃油價調整附加費(日本航線專用)
4、YAS 日元升值附加費(日本航線專用)
5、GRI 綜合費率上漲附加費,一般是南美航線、美國航線使用
6、DDC、IAC 直航附加費,美加航線使用
7、IFA 臨時燃油附加費,某些航線臨時使用
9、ORC 本地出口附加費,和SPS類似,一般在華南地區使用
10、EBS、EBA 部分航線燃油附加費的表示方式,EBS一般是澳洲航線使用,EBA一般 是非洲航線、中南美航線使用
11、PCS 港口擁擠附加費,一般是以色列、印度某些港口及中南美航線使用
12、PSS 旺季附加費,大多數航線在運輸旺季時可能臨時使用
費用計算
一、聲明價值費(Valuation Charges)
與海運或鐵路運輸的承運人相似,航空承運人也要求將自己對貨方的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以限制經營風險。
《華沙公約》中對由於承運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規定了最高賠償責任限額,這一金額一般被理解為每公斤20美元或每磅9.07英鎊或其他等值貨幣。如果貨物的價值超過了上述值,即增加了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要收取聲明價值費。否則即使出現更多的損失,承運人對超出的部分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貨物的聲明價值是針對整件貨物而言,不允許對貨物的某部份聲明價值。聲明價值費的收取依據貨物的實際毛重,計算公式為:
聲明價值費=(貨物價值-貨物毛重×20美元/公斤)×聲明價值費費率
聲明價值費的費率通常為0.5%。大多數的航空公司在規定聲明價值費率的同時還要規定聲明價值費的最低收費標準。如果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聲明價值費低於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則託運人要按照航空公司的最低標準繳納聲明價值費。
二、其他附加費
其他附加費包括制單費、貨到付款附加費、提貨費等等,一般只有在承運人或航空貨運代理人或集中託運人提供服務時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