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地震局

興安盟地震局

興安盟地震局是一個預測地震已達到防震減災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盟地震局是盟行政公署主管防震減災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地震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

有關規定;制定興安盟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頒發有關的技術規範,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根據內蒙古地震局和盟行政公署的部署,編制興安盟地震工作發展規劃與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並承擔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興安盟行政公署抗震救災指揮機關辦事機構的職責。負責提出地震趨勢預報意見和所轄區域及全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政府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綜合防禦措施,檢查監督其落實。負責震情速報和地震災害速報;管理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四)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管理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地震次生災害的防災工作。
(五)管理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審定盟級以下重點項目建設場地的抗震設防標準;指導和監督重大工程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
(六)因地制宜地實施地震監測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地震通訊系統的合理布局、建設與運行管理;建立民眾性的地震巨觀前兆信息測報網點;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地震監測資料。
(七)承擔全盟震情分析預報和科研任務。在中長期預報的基礎上,進行地震短臨預報分析;按有關規定上報、傳遞地震預報信息;推進地震科技現代化,組織管理地震科學技術研究與攻關、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
(九)指導旗縣市區防震減災工作。
(十)承擔盟行政公署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地震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檔案起草和機關文秘、信息、財務、勞動人事、保密、保衛、機關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
(二)監測預報科
負責全盟地震監測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和地震預報管理;負責全盟地震趨勢預測研究,組織召開年度、季度及月震情會商會,為上級決策部門提供震情趨勢判斷意見,編寫地震趨勢研究報告,發布震情信息;制定重點監視區短臨跟蹤監測預報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全盟防震減災攻關項目和地震監測預報科技攻關重點項目,管理科技成果及推廣套用工作;負責震情速報和災情速報;負責大震現場及震情跟蹤考察的組織、協調工作;管理地震次生災害、水庫地震和其它人工誘發地震的監測及防災工作。
(三)震害防禦科
負責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地震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興安盟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頒發有關的技術規範,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管理全盟地震烈度區劃工作,組織盟級重點項目建設地區的地震烈度覆核工作,指導和監督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大中型企業、重要城鎮的抗震設防工作,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全盟震害綜合預測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參與擬定全盟地震應急預案,參與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制定;管理防震減災宣傳工作;承擔興安盟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各旗縣市區的防震減災工作。
(四)設立“興安盟地震觀測站”
本著簡政放權,理順關係的原則,同意設立“興安盟地震觀測站”為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 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觀測員、儀器維修員1名。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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