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相

相互。《史記·孝武本紀》:“於是上使先驗小方,斗旗,旗自相觸擊。”《後漢書·黨錮傳·范滂》:“君為人臣,不惟忠國,而造部黨,自相褒舉,評論朝廷,虛構無端,諸所謀結,並欲何為?”《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兩承差自相商議了一回道:‘除非如此如此。’”《東周列國志》第一百零八回:“李斯議曰:‘周封國數百,同姓為多,其後子孫,自相爭殺無已。今陛下混一海內,皆為郡縣,雖有功臣,厚其祿俸,無尺土一民之擅,絕兵革之原,豈非久安長治之術哉?’”明 徐弘祖 《徐霞客遊記·游黃山日記》:“諸峯自相掩蔽,不能一目盡也。”

基本信息

相互。《後漢書·黨錮傳·范滂》:“君為人臣,不惟忠國,而造部黨,自相褒舉,評論朝廷,虛構無端,諸所謀結,並欲何為?”《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兩承差自相商議了一回道:‘除非如此如此。’” 《東周列國志》第一百零八回:“李斯議曰:‘周封國數百,同姓為多,其後子孫,自相爭殺無已。今陛下混一海內,皆為郡縣,雖有功臣,厚其祿俸,無尺土一民之擅,絕兵革之原,豈非久安長治之術哉?’”明 徐弘祖 《徐霞客遊記·游黃山日記》:“諸峯自相掩蔽,不能一目盡也。”
1.親自察看。《三國志·吳志·薛綜傳》:“自臣昔客始至之時,珠崖除州縣嫁聚,皆須八月引戶,人民集會之時,男女自相可適,乃為夫妻,父母不能止。”
2.佛教語。指事物各自外現的形象特徵。與“共相”相對。 章炳麟 《國故論衡·明見》:“﹝物﹞無畢同,故有自相;無畢異,故有共相。” 章炳麟 《國故論衡·明見》:“浮屠之言曰:從一青計之,以是青為自相,以凡青為共相,青同也。以凡青為自相,以赤、白、黃、紫為共相,顯色同也。以顯色為自相,以聲、香、味、觸為共相,色聚同也。”參見“共相”。
佛學術語,有三義解,(一)梵語sva-laks!an!a 或svabha^va。為‘共相’之對稱。又作自性。指自體個別之體相。亦即不與他相共通,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質者,稱為自相;此系唯識宗所說。據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載,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是為自相;而諸法之體性,為假智所緣,且可藉語言詮解者,是為共相。由此可知,自相系現量之所得,非以分別之假智慧型得知,而必須依證真之智慧方能證知。然若依假智,而對共相加以層層之探討分析,則解析至終極時,亦可辨知諸法之自相。如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等,即詳細闡述此一例證。
關於自相與自性之關係,若就二者皆指諸法各自之本體(包含體相與體性)而言,則二者可視為一。然若細分之,則二者可分為二,如十八空中,諸法各自之相狀之空,稱為自相空,而體性之空,則稱為自性空。[雜阿毗曇心論卷一、佛地經論卷六、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參閱‘共相’2195、‘自性’2524)
(二)因明用語。於因明中,以自相為現量(透過感官之直接反映,尚未加入概念之思惟分別活動)之對象。陳那之集量論謂現量即離分別,而將能認識共相之分別知(比量)與無分別之現量截然區別之。萬事萬物皆具有自相與共相二性,例如青色,於其個別事體稱為自相之青色;又如花之青、果之青、衣之青等之青色乃是通於自他之性,故稱共相。再如火之自相,於現時刻雖具備燃燒之能力;然共相之火則於現實上無燃燒之作用。故知自相所具之能力為剎那滅,且為不與他物共通而獨自之相。因此可謂自相系被斥於一切物,亦不隨時空而變化者。此外,於因明論式中,因明家多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稱為自相或自性,而將宗之後陳(述詞)稱為差別。[瑜伽師地論卷十五、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六、正理滴論、釋量論、攝真實論、攝真實論蓮華戒釋、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本]
(三)為第八阿賴耶識所具三相之一。即指阿賴耶識的自體之相。(參閱‘賴耶三相’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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