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相相違過

因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法’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過誤。 能立之因與宗義互相矛盾,卻成異品,故稱相違。 今‘所作性’之因正與此條件相反,故不僅無法證明‘聲常’之宗,反可證明與其相違之‘聲是無常’之宗。

佛學術語,因明用語。又作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a -svaru^pa-viruddha-hetu )。為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四相違過之第一。因與宗(命題)之後陳(述詞)‘法’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過誤。法,指宗之後陳;自相,此處指宗之前陳(主詞),於因明中,其意義屬於‘言陳’(透過語言表白出來)而非‘意許’(意中所許);相違,相互矛盾之意。能立之因與宗義互相矛盾,卻成異品,故稱相違。敵者(問難者)取立者(立論者)之因,能成與立者相違之宗,此乃因立者自己提出相違自宗之因而成敵者藉以反擊自己之宗。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論式,‘常’為所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同品,不具常住性之事物皆為宗異品。正確之因須具備同品定有及異品遍無之條件。今‘所作性’之因正與此條件相反,故不僅無法證明‘聲常’之宗,反可證明與其相違之‘聲是無常’之宗。此過相當於九句因之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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