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自相相違過

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的四相違過之第三項。 有法,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自相,指宗前陳所陳述之事件;相違,互相矛盾、違反之意。 亦即以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前陳時,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之過失。

佛學術語,因明用語。又稱有法自相相違因(梵dharmi -svaru^pa-viruddha )。因明三十三過中,因(理由)的四相違過之第三項。有法,指宗(命題)之前陳(主詞);自相,指宗前陳所陳述之事件;相違,互相矛盾、違反之意。於因明對論中,立者(立論者)所設之因與自己所立的宗有法所陳述者相衝突,不能使前陳所陳述之因成立,反而成為打消其成立之理由,敵者(問難者)遂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此稱為有法自相相違過。亦即以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前陳時,缺乏因三相中後二相之過失。[因明入正理論、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末、因明入正理論疏瑞源記卷四、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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