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卸式底開車

建在礦區的發電廠,其廠外運輸方式可採用帶式輸送機或自卸式底開車運煤。 自卸式底開車卸煤裝置的長度應根據卸煤裝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統的緩衝容量和調車方式等條件確定。 當採用縫式煤槽分組停卸時,卸煤槽的有效長度可根據第7.2.1條確定。

自卸式底開車

正文

建在礦區的發電廠,其廠外運輸方式可採用帶式輸送機或自卸式底開車運煤。
自卸式底開車卸煤裝置的長度應根據卸煤裝置的形式、卸煤方式、系統的緩衝容量和調車方式等條件確定。當條件適合時,可按短卸煤溝設計,其輸出能力應與卸車出力相配合。當採用縫式煤槽分組停卸時,卸煤槽的有效長度可根據第7.2.1條確定。底開車的備用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不宜小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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