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築規範
前言
本規範根據建設部建標函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畫(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範是主要依據現行相關標準,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參照已開發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準。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覆討論、協調和修改,並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為、童悅仲、林建平、塗英時、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林海燕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趙文凱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範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範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牴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建築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定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綠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復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台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公共綠地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階或坡道與建築入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築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線於建築結構的建築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採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採取防止外窗玻璃、外牆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式核准。
3.2.3 未經技術鑑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係
4.1.1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
建築氣候區劃 | Ⅰ、Ⅱ、Ⅲ、Ⅶ氣候區 | Ⅳ氣候區 | Ⅴ、Ⅵ 氣候區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標準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時數(小時)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 | 8~16 | 9~15 | |||
計算起點 | 底 層 窗 台 面 | ||||
| | | | | |
註:1 底層窗台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 | <6m | 6-9m | >9m | ||
住宅面向道路 | 無出入口 | 高層 | 2 | 3 | 5 |
多層 | 2 | 3 | 3 | ||
有出入口 | 2.5 | 5 | - | ||
住宅山牆面向道路 | 高層 | 1.5 | 2 | 4 | |
多層 | 1.5 | 2 | 2 |
註:1 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 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於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定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並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於120m時,應在盡端設定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衝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50 | 1.00 | 0.75 |
坡度 | ≤1:20 | ≤1:16 | ≤1:12 |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於1:20,坡寬應大於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定居民腳踏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境
4.4.1 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於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範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範圍內,水深不應大於0.5m。
4.4.4 受噪聲影響的住宅周邊應採取防噪措施。
4.5 豎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套用護坡或擋土牆連線,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於0.5;
3 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建築
5.1 套內空間
5.1.1 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5.1.2 廚房應設定爐灶、洗滌池、案台、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
5.1.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餐廳的上層。衛生間地面和局部牆面應有防水構造。
5.1.4 衛生間應設定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設施或預留位置;布置便器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5.1.5 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10m。陽台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O.11m。
5.1.6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局部淨高的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1.7 陽台地面構造應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2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OOm。
5.2.2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欄桿應防止攀登,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
5.2.3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OO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樓梯井淨寬大於O.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層以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定電梯。
5.2.6 住宅建築中設有管理人員室時,應設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
5.3 無障礙要求
5.3.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5 無障礙住房。
5.3.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3 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0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0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O.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15mm,並應以斜坡過渡。
5.3.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2.OOm。
5.3.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5.4 地 下 室
5.4.1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採取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措施。
5.4.2 住宅地下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腳踏車道兼作雙車道。
2 庫內不應設定修理車位,並不應設定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
3 庫內車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車位淨高不應低於2.OOm。
4 庫內直通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應設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進行自然通風。
5.4.3 住宅地下腳踏車庫淨高不應低於2.OOm。
5.4.4 住宅地下室應採取有效防水措施。
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丙類。
6.1.3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檔案。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採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築。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 材 料
6.2.1 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並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 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於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
6.2.4 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 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10;
2 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MU7.5;
3 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2.5,對不低於五層的住宅不應低於M5;
4 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於Mb5。
6.2.6 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於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於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 地基基礎
6.3.1 住宅應根據岩土工程勘察檔案,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 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 樁基礎和經處理後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 上部結構
6.4.1 住宅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 抗震沒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並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採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採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 住宅的砌體結構,應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托牆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並應設定剪力牆。
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 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線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 住宅木結構構件應採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 依附於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採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線或錨固措施,並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室內環境
7.1 噪聲和隔聲
7.1. 1 住宅應在平面布置和建築構造上採取防噪聲措施。臥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噪聲級為50dB(A聲級),夜間允許噪聲級為40dB(A聲級)。
7.1.2 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於75dB。
應採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7.1.3 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樓板不應小於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於55dB),分戶牆不應小於40dB,外窗不應小於30dB,戶門不應小於25dB。
應採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牆、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1.4 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牆體時,孔洞周邊應採取密封隔聲措施。
7.1.5 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採取減振措施。
7.2 日照、採光、照明和自然通風
7.2.1 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2.2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定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7。
7.2.3 套內空間應能提供與其使用功能相適應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門廳、電梯前廳、走廊、樓梯的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 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
7.3 防 潮
7.3.1 住宅的屋面、外牆、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3.2 住宅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4 空氣污染
7.4.1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表7.4.1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序號 | 項目 | 限值 |
1 | 氡 | ≤200 Bq/m |
2 | 游離甲醛 | ≤0.08 mg/m |
3 | 苯 | ≤0.09 mg/m |
4 | 氨 | ≤0.2 mg/m |
5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 ≤0.5 mg/m |
設備
8.1 一般規定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住宅的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採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電氣、電信幹線(管),不應布置在套內。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錶、電能表、熱量表和燃氣表的設定應便於管理。
8.2 給水排水
8.2.1 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8.2.3 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定,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
8.2.4 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於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5 採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配水點的水溫不應低於45℃。
8.2.6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採用節水型產品,不得使用一次沖水量大於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8 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定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線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於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線。
8.2.10 適合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的住宅,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8.2.11 設有中水系統的住宅,必須採取確保使用、維修和防止誤飲誤用的安全措施。
8.3 採暖、通風與空調
8.3.1 集中採暖系統應採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並應設定分戶(單元)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 設定集中採暖系統的住宅,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2的規定:
表8.3.2 採暖計算溫度
空間類別 | 採暖計算溫度 |
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 | 18℃ |
廚房 | 15℃ |
設採暖的樓梯間和走廊 | 14℃ |
8.3.3 集中採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 採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並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採用直接電熱採暖。
8.3.6 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 當採用豎向通風道時,應採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 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8.4 燃 氣
8.4.1 住宅應使用符合城鎮燃氣質量標準的可燃氣體。
8.4.2 住宅內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
8.4.3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設備的允許壓力波動範圍內。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定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台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定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定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定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淨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台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採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8.5 電 氣
8.5.1 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並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電應採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 當應急照明在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採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應設定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並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 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築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防火與疏散
9.1 一般規定
9.1.1 住宅建築的周圍環境應為滅火救援提供外部條件。
9.1.2 住宅建築中相鄰套房之間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定。
經營、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住宅建築中。
9.1.4 住宅建築的耐火性能、疏散條件和消防設施的設定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築設備的設定和管線敷設應滿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築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築層數、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
註:1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
2 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餘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或等於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
9.2 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
9.2.1 住宅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劃分為一、二、三、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9.2.1的規定。
表9.2.1 住宅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名 稱 | 耐火等級(h) | ||||
構 件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牆 | 防火牆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外牆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非承重外牆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
樓梯間的牆、電梯井的牆、住宅單元之間的牆、住宅分戶牆、住戶內承重牆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難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難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50 | |
樓 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50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難燃性 0.25 | 難燃性 0.25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難燃性 0.25 |
註:表中的外牆指除外保溫層外的主題結構。
9.2.2 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最多允許建造層數為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最多允許建造層數為9層,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築最多允許建造層數為18層。
9.3防火間距
9.3.1 住宅建築與相鄰建築、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築的耐火等級、外牆的防火構造、滅火救援條件及設施的性質等因素確定。
9.3.2 住宅建築與相鄰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9.3.2的要求。當建築相鄰外牆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後,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或貼鄰。
表9.3.2 住宅建築與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建築類別 | 10層及10層以上住宅、高層民用建築 | 9層及9層以下住宅、非高層民用建築 | |||||
高層建築 | 裙 房 | 耐 火 等 級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9層及9層以下住宅 | 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9 | 6 | 6 | 7 | 9 |
三級 | 11 | 7 | 7 | 8 | 10 | ||
四級 | 14 | 9 | 9 | 10 | 12 | ||
10層及10層以上住宅 | 13 | 9 | 9 | 11 | 14 |
9.4 防火構造
9.4.1 住宅建築上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間應設定高度不低於0.8m的窗檻牆或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實體挑檐,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O.5m,長度不應小於開口寬度。
9.4.2 樓梯間視窗與套房視窗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間距不應小於1.0m。
9.4.3 住宅建築中豎井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梯井應獨立設定,井內嚴禁敷設燃氣管道,並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上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定,其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性構件。
3 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電纜井和管道井設定在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時, 其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9.4.4 當住宅建築中的樓梯、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樓梯、電梯在汽車庫出入口部位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9.5 安全疏散
9.5.1 住宅建築應根據建築的耐火等級、建築層數、建築面積、疏散距離等因素設定安全出口,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2 10層及10層以上但不超過18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O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3 19層及19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
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安裝有門禁系統的住宅,應保證住宅直通室外的門在任何時候能從內部徒手開啟。
9.5.2 每層有2個及2個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單元,套房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根據建築的耐火等級、樓梯間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確定。
9.5.3 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形式應根據建築形式、建築層數、建築面積以及套房戶門的耐火等級等因素確定。在樓梯間的首層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出口,或將對外出口設定在距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9.5.4 住宅建築樓梯間頂棚、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不燃性材料。
9.6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
9.6.1 8層及8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應設定室內消防給水設施。
9.6.2 35層及35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7 消防電氣
9.7.1 10層及10層以上住宅建築的消防供電不應低於二級負荷要求。
9.7.2 35層及35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7.3 10層及10層以上住宅建築的樓梯間、電梯間及其前室應設定應急照明。
9.8 消防救援
9.8.1 10層及1O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或至少沿建築的一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
9.8.2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定消防車道,並滿足消防車的取水要求。
9.8.3 12層及12層以上的住宅應設定消防電梯。
節能
10.1 一般規定
10.1.1 住宅應通過合理選擇建築的體形、朝向和窗牆面積比,增強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採暖和空氣調節設備和系統,採取室溫調控和熱量計量措施來降低採暖、空氣調節能耗。
10.1.2 節能設計應採用規定性指標,或採用直接計算採暖、空氣調節能耗的性能化方法。
10.1.3 住宅圍護結構的構造應防止圍護結構內部保溫材料受潮。
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應採用高效光源、高效燈具和節能控制措施。
10.1.5 住宅內使用的電梯、水泵、風機等設備應採取節電措施。
10.1.6 住宅的設計與建造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10.2 規定性指標
10.2.1 住宅節能設計的規定性指標主要包括:建築物體形係數、窗牆面積比、各部分圍護結構的傳熱係數、外窗遮陽係數等。各建築熱工設計分區的具體規定性指標應根據節能目標分別確定。
10.2.2 當採用冷水機組和單元式空氣調節機作為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的冷源設備時,其性能係數、能效比不應低於表10.2.2-1和表10.2.2-2的規定值。
表10.2.2-1冷水(熱泵)機組製冷性能係數
類 型 | 額定製冷量 CC(kW) | 性能係數 COP(W/W) | |
風冷或蒸發冷卻 | 活塞式/漩渦式 | ≤ 50 | 2.40 |
< 50 | 2.60 | ||
螺桿式 | ≤ 50 | 2.60 | |
< 50 | 2.80 | ||
水冷式 | 活塞式/漩渦式 | ≤ 528 | 3.80 |
528 ~1163 | 4.00 | ||
> 1163 | 4.20 | ||
螺桿式 | ≤ 528 | 4.10 | |
528 ~1163 | 4.30 | ||
> 1163 | 4.60 | ||
離心式 | ≤ 528 | 4.40 | |
528 ~1163 | 4.70 | ||
> 1163 | 5.10 |
表10.2.2-2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比
類 型 | 能效比 EER (W/W) | |
風冷式 | 不接風管 | 2.60 |
接風管 | 2.30 | |
水冷式 | 不接風管 | 3.00 |
接風管 | 2.70 |
10.3 性能化設計
10.3.1 性能化設計應以採暖、空調能耗指標作為節能控制目標。
10.3.2 各建築熱工設計分區的控制目標限值應根據節能目標分別確定。
10.3.3 性能化設計的控制目標和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寒、寒冷地區的住宅應以建築物耗熱量指標為控制目標。
建築物耗熱量指標的計算應包含圍護結構的傳熱耗熱量、空氣滲透耗熱量和建築物內部得熱量三個部分,計算所得的建築物耗熱量指標不應超過表10.3.3-1的規定。
表10.3.3-1 建築物耗熱量指標(W/m2)
地名 | 耗熱量 指 標 | 地名 | 耗熱量 指 標 | 地名 | 耗熱量 指 標 | 地名 | 耗熱量 指 標 | 地名 | 耗熱量指 標 |
北京市 | 20.6 | 博克圖 | 22.2 | 齊齊哈爾 | 21.9 | 新鄉 | 20.1 | 西寧 | 20.9 |
天津市 | 20.5 | 二連浩特 | 21.9 | 富錦 | 22.0 | 洛陽 | 20.0 | 瑪多 | 21.5 |
河北省 | ------- | 多倫 | 21.8 | 牡丹江 | 21.8 | 商丘 | 20.1 | 大柴旦 | 21.4 |
石家莊 | 20.3 | 白雲鄂博 | 21.6 | 呼瑪 | 22.7 | 開封 | 20.1 | 共和 | 21.1 |
張家口 | 21.1 | 遼寧省 | ------- | 佳木斯 | 21.9 | 四川省 | ------- | 格爾木 | 21.1 |
秦皇島 | 20.8 | 瀋陽 | 21.2 | 安達 | 22.0 | 阿壩 | 20.8 | 玉樹 | 20.8 |
保定 | 20.5 | 丹東 | 20.9 | 伊春 | 22.4 | 甘孜 | 20.5 | 寧夏 | ------- |
邯鄲 | 20.3 | 大連 | 20.6 | 克山 | 22.3 | 康定 | 20.3 | 銀川 | 21.0 |
唐山 | 20.8 | 阜新 | 21.3 | 江蘇省 | ------- | 西藏 | ------- | 中寧 | 20.8 |
承德 | 21.0 | 撫順 | 21.4 | 徐州 | 20.0 | 拉薩 | 20.2 | 固原 | 20.9 |
豐寧 | 21.2 | 朝陽 | 21.1 | 連雲港 | 20.0 | 葛爾 | 21.2 | 石嘴山 | 21.0 |
山西省 | | 本溪 | 21.2 | 宿遷 | 20.0 | 日喀則 | 20.4 | 新疆 | ------- |
太原 | 20.8 | 錦州 | 21.0 | 淮陰 | 20.0 | 陝西省 | ------- | 烏魯木齊 | 21.8 |
大同 | 21.1 | 鞍山 | 21.1 | 鹽城 | 20.0 | 西安 | 20.2 | 塔城 | 21.4 |
長治 | 20.8 | 錦西 | 21.0 | 山東省 | ------- | 榆林 | 21.0 | 哈密 | 21.3 |
陽泉 | 20.5 | 吉林省 | ------- | 濟南 | 20.2 | 延安 | 20.7 | 伊寧 | 21.1 |
臨汾 | 20.4 | 長春 | 21.7 | 青島 | 20.2 | 寶雞 | 20.1 | 喀什 | 20.7 |
晉城 | 20.4 | 吉林 | 21.8 | 煙臺 | 20.2 | 甘肅省 | ------- | 富蘊 | 22.4 |
運城 | 20.3 | 延吉 | 21.5 | 德州 | 20.5 | 蘭州 | 20.8 | 克拉瑪依 | 21.8 |
內蒙古 | ------- | 通化 | 21.6 | 淄博 | 20.4 | 酒泉 | 21.0 | 吐魯番 | 21.1 |
呼和浩特 | 21.3 | 雙遼 | 21.6 | 兗州 | 20.4 | 敦煌 | 21.0 | 庫車 | 20.9 |
錫林浩特 | 22.0 | 四平 | 21.5 | 濰坊 | 20.4 | 張掖 | 21.0 | 和田 | 20.7 |
海拉爾 | 22.6 | 白城 | 21.8 | 河南省 | ------- | 山丹 | 21.1 | | |
通遼 | 21.6 | 黑龍江 | ------- | 鄭州 | 20.0 | 平涼 | 20.6 | | |
赤峰 | 21.3 | 哈爾濱 | 21.9 | 安陽 | 20.3 | 天水 | 20.3 | | |
滿洲里 | 22.4 | 嫩江 | 22.5 | 濮陽 | 20.3 | 青海省 | ------- | | |
2 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應以建築物採暖和空氣調節年耗電量之和為控制目標。
建築物採暖和空氣調節年耗電量應採用動態逐時模擬方法在確定的條件下計算。計算條件應包括:
1)居室室內冬、夏季的計算溫度;
2)典型氣象年室外氣象參數;
3)採暖和空氣調節的換氣次數;
4)採暖、空氣調節設備的能效比;
5)室內得熱強度。
計算所得的採暖和空氣調節年耗電量之和,不應超過表10.3.3-2按採暖度日數HDD18列出的採暖年耗電量和按空氣調節度日數CDD26列出的空氣調節年耗電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築物採暖年耗電量和空氣調節年耗電量的限值
HDD18(℃.d) | 採暖年耗電量Eh (kWh/m) | CDD26(℃.d) | 空氣調節年耗電量 Ec (kWh/m) |
800 | 10.1 | 25 | 13.7 |
900 | 13.4 | 50 | 15.6 |
1000 | 15.6 | 75 | 17.4 |
1100 | 17.8 | 100 | 19.3 |
1200 | 20.1 | 125 | 21.2 |
1300 | 22.3 | 150 | 23.0 |
1400 | 24.5 | 175 | 24.9 |
1500 | 26.7 | 200 | 26.8 |
1600 | 29.0 | 225 | 28.6 |
1700 | 31.2 | 250 | 30.5 |
1800 | 33.4 | 275 | 32.4 |
1900 | 35.7 | 300 | 34.2 |
2000 | 37.9 | | |
2100 | 40.1 | | |
2200 | 42.4 | | |
2300 | 44.6 | | |
2400 | 46.8 | | |
2500 | 49.0 | | |
3 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應以參照建築的空氣調節和採暖年耗電量為控制目標。
參照建築和所設計住宅的空氣調節和採暖年耗電量應採用動態逐時模擬方法在確定的條件下計算。計算條件應包括:
1)居室室內冬、夏季的計算溫度;
2)典型氣象年室外氣象參數;
3)採暖和空氣調節的換氣次數;
4)採暖、空氣調節設備的能效比。
參照建築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參照建築的建築形狀、大小和朝向均應與所設計住宅完全相同;
2)參照建築的開窗面積應與所設計住宅相同,但當所設計住宅的窗面積超過規定性指標時,參照建築的窗面積應減小到符合規定性指標;
3)參照建築的外牆、屋頂和窗戶的各項熱工性能參數應符合規定性指標。
使用與維護
11.0.1 住宅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2 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11.0.2 住宅應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模式。建設單位應在住宅交付使用時,將完整的物業檔案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內容包括: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和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以及相關的其他竣工驗收資料;
2 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 工程質量保修檔案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4 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在服務契約終止時,應將物業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11.0.3 建設單位應在住宅交付用戶使用時提供給用戶《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做出說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住宅使用說明書》應附有《住宅品質狀況表》,其中應註明是否已進行住宅性能認定,並應包括住宅的外部環境、建築空間、建築結構、室內環境、建築設備、建築防火和節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達標情況。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住宅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和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覆和處理的時限等。
11.0.4 用戶應正確使用住宅內電氣、燃氣、給水排水等設施,不得在樓面上堆放影響樓蓋安全的重物,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築外觀,不得拆改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
11.0.5 對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牆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戶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
11.0.6 住宅和居住區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11.0.7 物業管理企業應對住宅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保養、維修和管理;對各種共用設備和設施,應進行日常維護、按計畫檢修,並及時更新,保證正常運行。
11.0.8 必須保持消防設施完好和消防通道暢通。
其他資料
實施手冊
《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主要根據《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一-2005編寫,全書共分11章,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等。基本編寫體例為:“條文內容與理解說明”、“規劃、建築、結構設計規定”、“建築構造、施工與驗收規定”、“評定技術與標準”,編寫內容依次包括規範條文內容、條文理解說明、規劃設計要求、建築設計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要求、結構設計要求、建築抗震設計、建築材料與構造、施工與驗收規定、評定技術與標準等。除“條文內容與理解說明”部分外,其他部分為與《住宅建築規範》規定內容相關的設計、施工、驗收、評定標準規範條文摘錄,使讀者在學習《住宅建築規範》的同時,對其他標準規範有系統的熟悉和了解。此外,《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第3章“基本規定”中,還對國家住宅與居住環境工程中心主編《健康住宅建設技術要點》(2004年版)中有關居住環境的條文進行了摘錄,更豐富了《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的內容,增加了《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的指導性和實用性。
《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作為《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貫徹實施輔導資料,可供住宅建設、管理、維護使用各方主體使用;其中住宅建設主體包括住宅建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人員,住宅管理主體包括各級建委、建設局、房地產公司等,住宅維護使用主體包括各物業管理企業、住戶、房屋買賣單位和個人等;此外,《住宅建築規範及配套規範實施手冊》還可供房屋鑑定、評估機構人員工作時使用和參考。
實施指南
為配合《住宅建築規範》宣傳、培訓、實施以及監督工作的開展,全面系統地介紹該標準的編制情況和技術要點,幫助工程建設管理和技術人員準確理解和深入把握標準的有關內容,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組織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等標準編制單位的有關專家,編制完成了本書。本書第一篇介紹了《規範》編制的概況,第二篇為條文釋義,分"要點說明"和"實施與檢查"兩部分對條文進行詳細解釋。第三篇為11題論述,對一些受關注的問題進行專門論述。附錄為相關法規和政策檔案。
本書是全國開展《住宅建築規範》培訓工作的惟一制定輔導材料,也可作為住宅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住宅管理者和住宅使用者理解、掌握《住宅建築規範》的參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