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論

自利論是戰國末韓非認為自為自利是人的本性,以自為自利來解釋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思想。春秋後期到戰國初期,除楊朱貴己論外,各家尚未公開宣揚自利。戰國中期以後,自利成為法家談論經濟問題的共同出發點。商鞅將好名好利視作人類的本性,認為“民之所欲萬”(《商君書·說民》),所有的人都“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商君書·算地》),主張用“利出一孔”的辦法來統一人們的行為。韓非繼承商鞅的法治思想,將自利觀念予以誇大,形成了較有系統的自利論。韓非認為人都有“自為心”或“計算之心”(《韓非子·六反》)。這種觀點還導源於慎到。《慎子·國循》 中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意即為自己打算是人的本性,統治者若要求人民不自為而為統治者服役,則人民即不願被奴役; 但若利用人民的自為而表面上不是直接為統治者服役,則人民即可能被利用和奴役。慎到主張利用人的自為自利之心,認為這是順乎天道,不必加以限制。韓非則認為若不加以限制,勢必引起爭亂,因此主張以封建國家的政治法權來防範爭亂。韓非以自為自利來解釋經濟活動和非經濟的一切社會活動。

君與民,君與臣,父母與子女,以及人與人的一般關係,都以雙方的自為自利之心為基礎。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僱傭關係也不例外。人們的自為自利具體表現為“計算之心”,即為自己打算的心理。從計算之心出發,韓非將人類一切社會關係均解釋為交換關係。認為交換關係支配著一切社會關係。國君掌握賞賜爵祿的大權,即可以使人臣為其效命,人臣所以願為國君效命,為的是換取最高的爵祿; 地主願出更多的工錢和美好的飲食以換取農民更好地耕種土地,農民努力耕種地主的土地也為的是換取更多的工資與美好的飲食。戰國末封建私有,特別是個體私有的較充分發展是韓非提出自利論的客觀基礎。其自利論思想的實質是以新興地主階級的觀點看待一切人類行為的動機,客觀上則是對舊的倫理道德規範的否定和對新的剝削制度的肯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