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0年10月,因強拆導致自焚的江西“宜黃事件”轟動一時。2011年11月,被免職的宜黃前縣委書記邱建國和前縣長蘇建國悄然平級復出。此事引起網路一片“聲討”,網友稱為其是“腐出”不是“復出”。
許多被問責官員的復出,都曾引起民意譁然。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後復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再如甕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在悄悄復出之後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還有黑磚窯事件中被處分的山西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進京抓記者被撤職的遼寧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等。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官員復出的條件和程式,導致現實中官員復出受到社會的廣泛質疑,呼籲完善相關程式的聲音由來已久。經過多年探討和爭論,許多意見也基本達成一致,只待立法予以吸納。
問責制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巋做過一個統計,目前關於官員問責復出的規則,尚無法律法規,散見於若干規範性檔案中,包括2004年《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2008年《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2009年中辦和國辦聯合發布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10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通過對上述檔案中零散的問責復出規則進行梳理,沈巋發現,問責官員復出問題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統的應對,既有規則不僅短缺,相互之間還存在衝突,而且,這些規則絲毫沒有體現對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尊重。
對官員復出規定的模糊與籠統,一直以來也屢受詬病。被引述得最多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除了官員復出的時限要求是一個硬性規定之外,其他條件都非常模糊。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直指,上述規定未就“說明復出理由”有任何精細規定,而“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給人留下較大的想像空間。
當更多的“復出官員”踩著這種制度為其建立的“踏板”華麗轉身,而問責制度的制定實則沒有任何意義,只能是一個敷衍公眾的虛設框架。
相關評價
一個堂堂正正行做端正的國家幹部,應當是敢作敢當的,應當是具備高度責任心、責任感、榮辱感的幹部。一旦這樣的官員因工作失誤造成了民意的損傷、公共利益的損失,他會自覺接受法律法規的懲處,而不是推卸自己的責任,“偷偷摸摸”的復出。這種“偷偷摸摸”復出的做法,絕不是一個高風亮節者所為,而至少是一種政治投機、官帽投機行為。
靠跑官買官而換得了一頂官帽,是腐敗行為。官帽一旦到手,打死他也不會放棄。那么,這種人一旦丟失了自己的官帽,則仍然一定要動用“跑官網路”來取回自己的既得利益,那就是“腐出”重登江湖。
你可以把問題歸結為“難以追溯到一把手”,也可以歸結為“問責沒有釐清問題和責任的所在”,還可以歸結為“民意無力對官員是否復出進行制約”。但根本的問題是:官員要腐出,誰也擋不住,只有舉起懲治腐敗的“上方寶劍”,才可能讓“被問責”的官員責有所問,罰有所處,罪有所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