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權

表達權

表達權是指公民有權依照法律表達自己對於國家公共生活的看法。

理論基礎

A.表達權是民主政治的本質

我國民主政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本質上是人民有權表達自己的獨立意志

B表達權是監督國家權力的需要

公民通過表達自己的意志來反映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約束,國家尊重公民的表達權就是自覺接受相應的監督

C表達權是形成科學決策的需要

科學決策建立在廣泛吸納民意,聽取人民意見的基礎上,只有尊重和維護人民的表達權才能夠有效地形成科學的決策。

制度體現

表達權主要在憲法上體現為議論自由與出版自由,表達主要是透過評議的方式來公開陳述和表明自己的觀點,遊行,集會,示威等權利也可看做是憲法上的表達權體現

保障與完善

1.更新觀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該更新觀念,不應將公民行使正常的表達權看做是故意刁難或拆台,應該更加理性與認真的對待公民的表達自由與空間

2.拓寬表達的範圍與當道

目前,公民表達權的範圍與當道還需要進上步拓展與擴大,需要有更多的制度來明確和落實公民的表達空間

3.完善表達權的救濟當道

對於以言論自由為核心的表達權,還需要完善尤其是以訴訟為核心的救濟內容,確保權利能夠得到實在的保障

正確行使:

表達的形式與手段要合法;

表達的內容不能違背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基本要求

表達的程式要合法

表達權實施

正如學會游泳只能在游泳的過程中,學會正確行使表達權也只能在行使表達權的過程中。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複雜的歷史原因,我國各級政府在尊重表達權方面、人民民眾在行使表達權方面都處在“新手上路”的摸索階段。各級政府要學會保障人民的表達權,先要允許老百姓“在游泳之中學會游泳”。期待人民正確使用表達權的前提是允許人民使用表達權,並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指導和規範。

政府崇尚說真話是表達權正確實施的前提。在中國的語言習慣中有“好話”、“壞話”之分,其實是不科學的。“好話”、“壞話”之分的非科學性在於評判標準的主觀化,基本上是把順耳的話當作“好話”,把逆耳的話當作“壞話”。不爭的歷史和嚴峻的現實都毋庸置疑地證明:說“好話”的不一定懷有好意,不一定是好人;說“壞話”的不一定懷有惡意,也不一定是壞人。“讓人說話”所指的“話”是沒有好壞之分的,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好話”和“壞話”都可以說。法律意義上的表達權的高明在於,撇開了好話與壞話、逆耳與順耳、相同意見與不同意見的糾纏,明確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所以明確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是因為人的思想是不能被強制的。

其實,包括領導幹部在內的每一個人都存在“自己說話”與“聽別人說話”的角色變換,其在“自己說話”的角色扮演過程中一定企盼能夠有暢所欲言的氛圍,一定會因為說了真話遭受打擊而感到鬱悶。那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其轉換角色“聽別人說話”時,一定要尊重他人的表達權。從某種意義上說,尊重他人的表達權就是尊重自己的表達權。自由表達權的前提是思想自由,即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自主地決定自己的思考及以何種方式展示自己的思想。著名的啟蒙運動領袖伏爾泰對表達權作了精彩的闡述: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觀點的權利。表達權不是“報喜不報憂”,如果權勢者強制、脅迫他人“報喜不報憂”就是從根本上褻瀆了表達權。

表達權並不是絕對的權利,對表達予以適度限制也是必要的,關鍵是依照什麼樣的標準限制表達。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就是對表達權的法定限制。不以長官的意志、個人的好惡、贊同者的多寡、一時輿論的傾向干預表達權的行使十分重要。捍衛他人特別是與自己意見相左者的表達權是造就民主社會的基本功。這是因為:只有在人人尊重他人的表達權,而又不濫用自身表達權的社會集體中,表達權的正確行使才能得到保障。

其實,保障人民表達權的工作要從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項工作和對待每一個人做起。只有明確保障人民表達權是政府的義務,建立和不斷完善保障自由表達的制度體系,說真話、辦實事的人才會越來越多。如果說真話的人長期處於受排擠的狀態,則可能會出現“改正歸邪”或者刻意“把事情搞大”的情形。“改正歸邪”是指說真話的人迫於壓力“歸順”於說假話的行列,久而久之,一定是說真話的人越來越少。

鑒於刻意“把事情搞大”的主觀動機,其行為必然出格,對社會穩定的破壞作用也是明顯的。政權執掌者的明智之舉應當是以自己渴望他人尊重的同樣心態尊重他人的表達權。這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是受到社會環境影響的,同時又在影響社會環境。維護人民的表達權是提高執政能力的著力點之一,鞏固執政基礎的關鍵是提高公眾對執政行為的認同度。

期待人民正確使用表達權的前提是允許人民使用表達權。媒體的採訪權是公眾知情權的延伸,媒體必須對公眾的知情權負責,必須代表社會成為一種監督公權力的力量。一方面,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媒體必須對所報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另一方面,也不能用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的要求苛求新聞報導。只要媒體窮盡了自身的調查手段,履行了自身的客觀報導責任,就有義務把自己知道的真相報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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