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在處理業務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那就是“可轉讓信用證”的原證和轉開的新證是同一個信用證,即保證付款的是原開證行。而“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是兩個信用證,由新證的開證行向實際供應商保證付款,原開證行向原受益人(中間商)保證付款。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都是中間商為了防止實際供需兩方直接接觸而撇開中間商,從而損害中間商利益所採取的技術手段。而且中間商通過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可以將其中間利潤直接留下來,而不受實際買賣雙方的挾制。同時包括實際採購商的詳細資訊和中間商的利潤這些商業秘密得以被保留。因為有的供應商或採購商在完成交貨收匯後,不履行對中間商的佣金支付義務,說白了就是耍賴,致使中間商的利益遭受損害,甚至實際供應商方直接與實際採購商接觸而撇開中間商。這其實也是不遵守“遊戲”規則和耍小聰明的表現。因為凡“遊戲”必定都有規則,否則必定擾亂秩序,致使“遊戲”無法進行。
在貿易活動中既然有中間商(外貿公司就是中間商)這個行業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為中間商在貿易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橋樑作用,同時也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得應有的報酬(包括佣金或差價)理所當然,而且受法律所保護。再者,實際供需雙方都接受包含中間商利潤在內的價格,那么就沒有必要再做損害中間商利益的事情,那樣做其實也是有損自己信譽的。
定義
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一個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這個信用證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以這個受益人為申請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證。也稱轉開信用證。
其中的原始信用證又稱為主要信用證,而背對背信用證是第二信用證
用途:主要用於中間商的貿易活動。
特點
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並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
2.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則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同時並存。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獲得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只能得到背對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一經開立,該行就要承擔開證行責任。
相關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由原受益人變更。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並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