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響:
播放一套口述或音樂錄音帶╱信號,或直接透過擴音系統,通知員工及其它人士發生緊急事故及所需採取的行動。
在特別樓宇如醫院、戲院內,可廣播擬定的聲響信號,預先警告員工發生緊急事故,而員工可應需要或毋須實時採取行動。聲響系統的電力,應由必要電源電路供應。
視象:
一套有顏色及閃動燈號,可配合第 5.10 節所述要求的出口指示牌及方向指示牌,加上由低位置方向指示牌輔助,作出下列指示:
( a ) 閃動該層╱該數層的燈號,顯示須撤離那一層╱那數層。
( b ) 低位置方向指示牌顯示撤離火場的路線。
低位置方向指示牌必須是自身發光類型並且要符合英國標準 5499 :第 2 部分的規定,或屬於發光圖片類型而符合德國標準 67510 :第 4 部分,或其它相等標準。
根據現時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的規定,除聲響警報系統外,應增設視覺火警訊號,作為火警警報系統的一部份。視覺火警訊號應為紅色的閃燈,標明「FIRE ALARM 火警」 ( 中、英文字型的高度分別不得少於 15 毫米及 10毫米,可以寫在固定在視覺火警訊號附近的指示牌上或刻在燈罩上 ) 。視覺火警訊號的設計須符合美國國家防火協會標準 72 國家火警警報守則第6-4 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