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修正案生效

直至1961年的歷屆聯大會議上,關於修改憲章以增加安理會和經社理事會席位的建議,屢次被亞非拉國家提出,但遭到大國的反對。 修正案於1965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1965年8月31日 聯合國憲章修正案生效
聯合國成立以後,隨著亞非拉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一系列新獨立的國家相繼出現,聯合國會員國日益增多,修改憲章已提到自1956年曆屆聯大的議程上來。1956年至1957年第11屆聯大會議收到阿根廷等拉美國家和西班牙的建議,要求修改憲章有關條款,以便擴大安全理事會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員,增加安理會作出決定所需要的票數。直至1961年的歷屆聯大會議上,關於修改憲章以增加安理會和經社理事會席位的建議,屢次被亞非拉國家提出,但遭到大國的反對。1963年第18屆聯大終於首次通過對憲章第23、27、61條的修正。修正案於1965年8月31日正式生效。根據修正案,安理會理事國的席位總額從11個增加到15個;安理會關於程式事項及其他一切事項的決議所需要的票數以7票增至9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席位從18個增加到27個,經社理事會每年選舉的理事國也相應地從6個增至9個,任期3年不變。決議還規定關於增選的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席位地域上公勻分配的原則。上述修正案反映了亞非拉國家要求擴大它們在聯合國主要機構的席位的願望,使第三世界國家在聯合國和國際舞台上的地位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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