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儀

基本信息

聖儀 SACRAMENTAL

(一)概念說明:

聖儀sacramental按照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禮儀》憲章的話:「就是模仿聖事而設立的一些記號,用以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靈性的效果,並以教會的轉禱而獲得」(SC 60)。此定義與《聖教法典》(1166-1172號)的大致相同,用「記號」一詞有效的排除了太物質化的觀念。在聖儀之下,《聖教法典》列舉了祝聖(consecration and dedication)和祝福(blessing),此外還包括驅魔。按照《禮儀》憲章的看法,聖儀應該與聖事,更具體地說,應該與逾越奧跡有關。此說法特彆強調聖儀與聖事的關係,如祝聖聖水與聖洗聖事的關係,聖灰禮儀與悔罪聖事的關係。聖儀由教會所設立(SC 60)。《禮儀》憲章還考慮修訂舊式聖儀,增添新式聖儀,以符合現代的需要(SC 79),而這端賴地方教會的主動性,並且須得到宗座的認可(SC 63)。
《聖教法典》規定施行聖儀時應使用適當的禮節和經文(1167號),聖物應該受到尊重(1171號)。《禮儀》憲章則強調使用本地語言施行聖儀,及信友主動參與的重要性。
《禮儀》憲章(SC 79)及《教會法典》(1168號)指出聖儀的執行者一般來說須是聖職人員,一些聖儀在主教的允許下,有適當資格的教友,亦可施行聖儀。至於領受聖儀的人,《聖教法典》(1170號)則指出可以是天主教徒、慕道者、以及(在某些限制下)非天主教徒。

(二)簡史:

聖儀的歷史比起它在神學上明顯的討論要古老的多。有部份聖儀,如祝福,在聖經中已有很明顯的基礎。此外,教父們對禮儀象徵的看法,以及他們對聖事(mysterium,或sacramentum)的見解,也很值得注意。
十二世紀聖事神學的解釋有助於聖儀關念的發展。有人提出「主要聖事」的看法,此舉已暗示:還有其他有聖事因素的記號。聖維克多的許果(Hugo of St. Victor, 1096-1141)把聖事分成三類:其中有些為救恩是必須的,有些是要增加救恩,也有些是準備救恩的。此分法後來也影響了一些教律專家。 至於第一個把 「聖儀」此辭彙用在神學上的則是彼得隆巴(P. Lombard, 約1095-1160),由於他的影響,這名詞不久便確立了。
到了中世紀末,聖儀得到更有系統的處理,如蘇亞雷(Fr. Suérez, 1548-1619)便在他的《論聖事》中特別討論聖儀。到了十九、二十世紀,更發展成專論;多位神學家都著有《論聖儀》。其中討論的一些問題,如它的制定(可能有些來自基督?),它的原因(事效ex opere operato,或人效ex opere operantis),它的後果(現恩,小罪的赦免,罪罰的免除,保衛抵抗惡魔的影響)等等。禮儀運動的結果對聖儀的詮釋更深刻了。今天的問題也許是:世俗化的步伐對聖儀的理論和實施到底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三)聖儀的施行

在牧靈上,聖儀的施行,可能因人而異,亦可能因地方教會的個別需要而有所不同。改革必須努力取消一些無意義的符號,要注意程式之簡化、創造性的更新、真正有力的象徵的取用等等。至於實際如何執行,則必須視個別教會的需要而定。

古文中的內容

帝王的威儀。亦用為天子的代稱。《文選·顏延之》:“金駕揔駟,聖儀載佇。” 呂向 註:“聖儀,天子也。”《舊唐書·音樂志四》:“送文迎武遞參差,一始一終光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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