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異別勘制度

宋代司法名詞,翻異別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重審的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是宋朝統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現。

簡介

宋代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別勘分為別推(換法官審理)和別移(換司法機關審理),翻異別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重審的制度

歷史

宋代,當犯人不服判決臨刑稱冤或家屬代為申冤時,則改由另一個司法機關重審或監司另派官員複審。按照法律規定,翻異可三至五次。妄行翻異叫冤者,別推時加重處罰。這種制度就其實質來說,是司法機關自動複審,雖有時會因多次翻異而影響司法機關的審判效率,但從總體上來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是宋朝統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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