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村綜合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縣鄉財稅結構發生的深刻變化。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在總結上一輪體制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財政管理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推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著力增強鄉鎮財政的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調動鄉鎮加快發展、培植財源、自主理財的積極性,壯大鄉鎮財政實力,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第三條 鄉鎮財政管理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保證鄉鎮工資發放和基本運轉;堅持讓利於鄉鎮、兼顧公平的原則,妥善處理縣對鄉鎮財政分配關係,充分調動鄉鎮加快發展、增收節支積極性;按照統籌兼顧、共同發展的要求,縣對邊遠、貧困、純農業鄉鎮在財力安排上適當傾斜。
第四條 縣對鄉鎮實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為主要內容的統收統支加激勵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新體制一定四年。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條 收入組織和管理。鄉鎮的財政收入一律上劃,實行縣級統一管理,集中上繳縣金庫。國、地稅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國有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稅、建安營業稅、教育附加六個稅種,2007年底止產值或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以及地稅直屬分局和稽查分局徵收管理的稅源和稅收,由國、地稅直接徵收,不進入鄉鎮任務考核。其余稅收,縣人民政府參照2007年鄉鎮財政收入任務完成基數,按照鄉鎮類別確定增長目標,逐年核定財政收入任務。縣對鄉鎮實行稅源管理,國、地稅和財政部門按屬地徵收,縣級入庫,實行年度考核獎懲。
(一)國稅收入。縣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預算,根據國稅部門提供的稅源分布情況,分鄉鎮下達國稅收入任務,由國稅部門負責組織徵收,鄉鎮協助,年度實行雙向考核。
(二)地稅收入。縣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預算,根據地稅部門提供的稅源分解情況,分鄉鎮下達地稅收入任務,由地稅部門負責組織徵收。沒有地稅延伸機構的鄉鎮可以與稅務部門協商,由稅務部門委託鄉鎮財政所代征,各鄉鎮要積極協助配合地稅部門完成收入任務,實行雙向考核。
(三)財政部門組織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縣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預算,分鄉鎮下達財政收入任務,由各鄉鎮組織徵收,實行年終考核。
第六條 鄉鎮支出核定。縣對鄉鎮財政支出實行統一核定,鄉鎮要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順序合理安排支出。對鄉鎮核定支出後,鄉鎮超支自補、結餘留用。
(一)人員經費支出按實有在冊人員預算
1、工資及津貼、補貼補助:包括公務員及參公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生活補助(撫恤)等。
2、按人員或工資計算的經費:包括工會費、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當年人員變動的由縣財政據實調整。
(二)政策性支出:鄉鎮新增減人員(經縣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安置、調進調出人員淨增減等)的經費,正常增資、浮動工資、當年職工死亡安葬費、一次性撫恤、知補、艱苦邊遠地區補助、農村五保戶經費等由縣級財政專項追加追減指標。
(三)公用經費支出分類定標預算
按照縣財力狀況,根據鄉鎮人口數、國土面積、在冊職工、距縣城距離等因素核定公用經費的預算標準。
1、基本公用經費支出:主要指維持鄉鎮機構基本運轉的支出費用。具體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報刊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租賃費、勞務費、培訓費等。計算公用經費支出按財政部門發放工資的實有在冊職工人數。計算標準為2000元/人,另根據鄉鎮政府距縣城的距離,按在冊人數每人增加10元/公里。
2、車輛經費:按照習水縣委辦、政府辦《關於習水縣黨政機關車輛配置計畫的通知》(習委辦字[2006]47號)檔案規定,每輛小車基本經費核定為2萬元;另根據鄉鎮政府距縣城距離和鄉鎮國土面積計算增加經費。計算方法為:距縣城距離每公里增加100元,鄉鎮國土面積每平方公里增加20元。
3、會議費和培訓費:每鄉鎮核定為2萬元,另按鄉鎮人口數計算1元/人增加經費。
4、接待費:每鄉鎮核定為4萬元,另按在冊職工人數每年100元/人增加。
5、社會事務、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為加大鄉鎮對農業生產、教育、計畫生育、公共衛生、救災救濟、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整髒治亂、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新農村建設等社會發展、經濟建設投入以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消化債務等支出,按鄉鎮人口數每年5元/人計算安排。邊遠貧困、純農業鄉鎮,縣人民政府根據財力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傾斜補助。
(四)村級運轉經費按現行政策補助鄉鎮。在體制執行中,若縣委、政府出台新政策,則按新政策調整。
第三章 獎勵補助
第七條 完成當年財政收入任務、確保支出兌現的鄉鎮,參與縣人民政府財源建設綜合評獎。沒有完成當年財政收入任務的鄉鎮,除不能參與縣人民政府財源建設綜合評獎外,次年預算按所欠任務的20%扣減公用經費。
第八條 超額完成稅收的獎勵:對當年超額完成財稅收入的鄉鎮,超額部分按縣實得財力給予一類鄉鎮20%、二類鄉鎮30%、三類鄉鎮40%、四類鄉鎮50%比例分別進行獎補。
第四章相關規定
第九條 國、地稅在組織收入過程中,應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應收盡收,及時足額上劃入庫。不得在鄉鎮之間調劑稅種、稅目,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第十條 縣國稅局和地稅局按月向縣財政局提供各鄉鎮收入完成分稅種明細表。財政局按各鄉鎮分稅種明細表結合稅收台賬核算鄉鎮的獎補財力。
第十一條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綜合預算編制的要求,將各項規費收入、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認真做好自求平衡。
第十二條 實行本輪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後,有關問題處理:
(一)各鄉鎮的財力結餘鄉鎮繼續留用,用於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等;
(二)滾存赤字鄉鎮由鄉鎮逐年自行消化;
(三)鄉鎮當年獎補資金主要用於補充公用經費和經濟社會發展、財源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化解鄉鎮村級債務和消化赤字等。
第十三條 當年獎補鄉鎮的財力在30萬元以內的,次年安排使用。超過30萬元的部分次年按30%安排使用。結餘部分逐年預算安排。
第十四條 在本輪體制中,所涉及的數據依據為:
(一)鄉鎮在冊人員以人事編制部門提供的報表為依據;
(二)鄉鎮國土面積以縣國土部門提供的數據為依據;
(三)鄉鎮距縣城距離以縣交通局提供的數據為依據;
(四)鄉鎮人口數以縣統計局提供的2007年年報人數為依據;
第十五條 鄉鎮分類暫按現狀劃分,縣人民政府根據鄉鎮發展情況作適時調整。一類:東皇鎮、馬臨工業經濟開發區、民化鄉;二類:習酒鎮、隆興鎮、溫水鎮、良村鎮、仙源鎮;三類:雙龍鄉、土城鎮、同民鎮、回龍鎮、桑木鎮、二郎鄉;四類:官店鎮、桃林鄉、永安鎮、寨壩鎮、二里鄉、大坡鄉、坭壩鄉、三岔河鄉、程寨鄉、醒民鎮。
第十六條 財稅部門當年完成地方財政收入目標任務,縣人民政府按目標考核辦法進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習水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執行,2004年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習水縣2004-2007年鄉鎮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試行辦法》 (習府發〔2004〕15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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