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財源建設激勵暫行辦法

1、完成當年國稅收入任務20分。 2、完成當年地稅收入任務40分。 3、完成當年財政收支任務40分(罰沒收入不列入考核)。

為加快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圍繞實施“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縣”戰略,進一步調動工作積極性,推進財源建設,促進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壯大地方財政實力。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源建設工作的意見》、《習水縣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鄉鎮(區)財政收入增長目標考核
(一)目標考核實行百分制
1、完成當年國稅收入任務20分。
2、完成當年地稅收入任務40分。
3、完成當年財政收支任務40分(罰沒收入不列入考核)。
超額完成以上三項收入任務,高於當年全縣平均增長1個百分點,增加0.1分,加分最高為1分。低於當年平均增長幅度一個百分點,扣減0.1分。未完成任務,按完成任務的比例計分。
(二)考核辦法
平時督查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
1、年度考核由縣政府組織國稅、地稅、財政三家聯合於次年1-2月進行,2月底結束。
2、考核依據:收入完成以年度國稅、地稅、財政實際入庫數。其他按平時檢查、督導的基礎資料為依據。
3、財政收支平衡以年度決算為依據,新增債務以2007年清理鎖定債務餘額為基準。
4、沒有國稅任務的鄉鎮,國稅考核分值合併進入地稅任務考核。
(三)獎懲
1、年度綜合考核80分以上的鄉鎮參與評獎。95分以上為一等獎,90-95分為二等獎,85-90分為三等獎,80-85分為考核獎。
2、獎勵標準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5萬元,三等獎2.5萬元,考核獎1萬元。
3、綜合考核得分計入縣委、政府對鄉鎮年度綜合考核財稅工作分值。
二、煤炭稅費考核獎勵
產煤鄉鎮(區)煤炭稅費考核獎勵以每年12月31日止的稅費入庫數量進行考核。完成上年基數內的部分,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1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00萬元增加獎勵5000元。超上年煤炭稅費收入基數的部分,按實際超收部分的3%進行獎勵。
三、新建財源建設項目實行以獎代補
1、凡自籌或引資興建非煤企業,建成投產後,鄉鎮在確保完成當年財政收入任務的情況下,除按體制計算超收分成外,另按興辦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縣級實得收入部分,按比例對鄉鎮實行以獎代補。具體標準為四類鄉鎮按60%、三類鄉鎮按50%、二類鄉鎮按40%、一類鄉鎮按30%計算。
2、投資新建企業,當年上繳稅收達50萬元以上的,按上繳稅收中縣級實得財力的10%一次性計算獎勵投資人。
3、鄉鎮境內承辦縣定大型項目(包含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當年實現稅收1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工作經費2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工作經費3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補工作經費50萬元。
4、小集鎮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留縣部分除有專項指定用途的以外,其餘全額返還鄉鎮,用於鄉鎮建設投入。
四、全縣範圍內納稅1000萬元以上的稅收大戶、當年上繳稅收實績在上年基礎上有增長的,經縣財源建設領導小組核定,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適當獎勵。
五、全縣完成市下達當年財政收入增長目標,對作出貢獻的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領導成員給予一定獎勵。
六、對協稅護稅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財稅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七、獎勵資金來源:從市對縣的財源建設獎勵經費和縣級財政收入當年增長部分中安排。
八、獎勵資金用途:主要用於財源建設和對財源建設有突出貢獻的財源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獎勵。其中:鄉鎮(區)黨(工)委書記、鄉鎮(區)鄉鎮長(主任)按得獎額的20%計獎,個人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元。
九、年度考核獎勵由財源建設領導小組組織考核,並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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