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收分成
正文
考核年度財政收入完成情況的指標有兩種:①中央財政按年度核定的地方預算收入指標;②中央財政核定的地方財政收入包乾基數(一般幾年不變)。計算超收數額的辦法,是將年度財政收入實際完成數與年度預算指標或財政收入包乾基數進行比較,超額部分即為超收數額。超收分成比例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根據不同時期經濟和財政的要求及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這種收入分配辦法與地方財政收入執行情況、考核任務數聯繫在一起,體現了責任、利益的結合,對於鼓勵地方財政積極組織財政收入有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經濟情況經常變化,收入指標或收入包乾基數難以做到完全合乎客觀實際。1979年以前曾對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採用過這種形式;1980~1985年在一部分地區仍繼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