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人員

參公人員

參公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簡稱。 一般代表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編制一般屬於事業編身份的人員,有些黨群團體本身是參公單位,但是編制是行政編制。

基本信息

概述

定義

參公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簡稱。一般代表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編制屬於事業編身份的人員。

基本特徵

1、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約束;
2、參公人員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本身不是“公務員”身份(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
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全是參公人員。
必須是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經人事部門批准的人員,才是參公人員
那些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人員,不是參公人員,他們依然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工勤人員

範圍和對象

範圍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

資格條件

符合列入參照管理範圍條件,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尚未審批為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管理後,其工作人員應具有的資格條件為:
1系核定的單位編制限額內的正式工作人員;
2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3省、市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截止單位批准參照管理之日,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6單位批准為參照管理之日,原為工勤人員後轉入管理崗位滿3年以上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轉聘在專業技術崗位滿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可列入參照管理對象。

性質

在社會上有一些部分承擔國家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這些人的編制應該屬於事業編制。但國家有規定,這些單位可列為參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這類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前,一般名為事業單位,卻行使行政職能,代表國家進行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屬於應列為行政單位及落實行政待遇,未落實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在這些單位內正常工作的人,也就是參公人員了。

相關區別

區別

參公人員參公人員
參公人員不是正式行政編制,在某種程度上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在人事任用上現在相關政策尚不明朗,因此“轉任”的時候會比行政編制的公務員遇到更多的阻力(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除外),其它方面和公務員沒有任何差別(包括管理、工資待遇,以及退休後的待遇等)。
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的主要區別:可以參加公務員交流、有非領導職務、和公務員一樣僅扣兩金。可見,參公身份是介於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之間的一種特殊事業編制身份。
1、從機構序列上講,我國的機構分為:黨的機關(即是通常所說的黨委部門,包括黨委辦、組紀宣等幾大部門)、政府機關(即為政府工作部門如政府辦、人社局等)、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檢兩院、民主黨派和工商聯。這通常被稱為“七類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列為行政機關,其人員身份為公務員,這是中國的特色。這七類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也即是通常所稱的機關,其使用編制類型為行政編制和工勤編制(部分單位還有軍轉安置編制),所對應的人員為公務員或機關工人(通常為駕駛員)。
2、事業單位,一般指的是承擔和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其典型代表為醫院、學校等,都使用事業編制,其人員稱為事業人員。某些單位將承擔公共管理職能和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衛生執法大隊、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等等)批准其參照公務員管理,其人員就是通常所說的參公管理人員
參公人員其本質還是事業人員,其事業編制類型仍然是事業編制,只不過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公務員必須要實行公務員登記,參公人員也要進行參公登記;公務員實行年度考核,參公人員也參照公務員實行年度考核;公務員實行陽光工資,參公人員也如此。並且參照公務員相應定為科員、副主任科員等公務員才能有的職位,在工資待遇上跟同級別的公務員一致。

與工勤人員的區別

參照公務員管理後和工勤人員相比待遇上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個差距在不同的單位也不一樣,看你們那裡怎么操作的。編制上也有不同,主要體現在進入上不同,參公人員進入要市級以上人事主管部門批,而工勤人員縣級部門就可以審批,單位可以自行決定聘用,在晉升上不同,參公人員一般走的是幹部晉升路線,而工勤人員一般走工人晉升路線。三是出口不同。參公人員管理是按照公務員進行的,而工勤人員一般是聘用的。經費來源不同,參公人員的人頭費什麼的是由財政保障的,工勤人員的是沒有人頭費的,人員待遇由使用單位自行解決。

問題

一、人社部沒有出台全國統一的參公改革相關政策檔案和配套措施,各省各自為政,政策五花八門,一片混亂現象。
二、普遍存在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轉變身份後的身份、工資待遇大幅降低問題。違背“就高不就低”原則,且無處問津。
三、人員交流問題。雖然都是在執行一套《公務員法》,但沒有制定參公人員與公務員互相交流的改革辦法。
四、工勤人員確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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