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787年憲法

美國1787年憲法

美國1787年憲法,是美國1787年制定並於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憲法,此有利於鞏固北美獨立戰爭的成果,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美國1787年憲法

正文

1787年制定並於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它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制定後多年來附有26條修正案,迄今繼續生效。
憲法制定過程 1777年大陸會議制定的並於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聯條例》規定,由當時13個獨立州組成邦聯制國家。邦聯政府的許可權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國家職權。鑒此,邦聯國會於1787年 2月邀請各州代表到費城修改《邦聯條例》。5月召開會議,出席的有12個州(羅得島州除外)的55名代表,G.華盛頓任主席。主張廢除《邦聯條例》、重新制定新憲法的代表占優勢,使這次會議成了全國制憲會議。出席會議的大都是資產階級和種植園奴隸主的代表,由於利益不同,大州與小州之間又存在著矛盾。經過長時間的秘密討論,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過新的憲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全國圍繞新憲法的批准問題展開廣泛的激烈討論。1789年3月4日召開的美國第1屆聯邦國會宣布《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正式生效。
憲法內容 1787年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採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這部憲法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第1條包括10節,規定美國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第 2條包括4節,規定總統的職權和產生辦法。第3條包括3節,規定美國聯邦法院的組成及其職權。第4條包括4節,主要內容是規定各州的權利。第 5條主要是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式。第6條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須遵守。第7條規定憲法經9個州批准後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擁有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以代替過去鬆散的邦聯。雖然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但新憲法使聯邦政府的權力大為加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有利於鞏固北美獨立戰爭的成果,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26條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憲法沒有把獨立宣言和當時許多州憲法中所列舉的民主權利包括在內,沒有提及言論、出版、信仰及其他公民自由。因此遭到廣大人民民眾的普遍反對。麻薩諸塞州、維吉尼亞和紐約等 5個州在批准憲法時就曾強調必須修正。以後在廣大人民民眾和一部分資產階級民主派的強烈要求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下,經J.麥迪遜等人的倡導,提出12條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國會通過10條修正案,交由各州批准。從1791年12月15日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起,開始生效。這10條修正案通稱“人權法案”。主要內容是宣布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和宗教信仰等自由,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捕人、搜查及沒收財產以及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有權要求迅速公審和律師辯護等等。在當時的情況下,附有“人權法案”的10條修正案的1787年美國憲法,確認了民主共和、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它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響。
這部憲法以後陸續附有其他16條修正案。其中較重要的有:1865年生效的關於廢除奴隸制的第13條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關於美國婦女享有選舉權的第19條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關於選舉時取消人頭稅限制的第24條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關於降低公民選舉年齡為18歲的第26條修正案,迄今這26條修正案均已成為1787年憲法的一部分正式生效。1972年國會通過的關於男女權利平等的第27條憲法修正案,在得到 3/4的多數州議會批准後,也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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