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聯邦憲法
美國憲法,也是近代西方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9月17日費城制憲會議上通過。憲法以三權分立為基本原則。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為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實行總統制。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任期4年,有權任命部長、締結條約,但須經國會同意,國會對總統、部長的瀆職行為有權彈劾;國會是立法機關,由參、眾兩院組成,負責批准條約,制訂稅率立法。但總統對國會立法有否決權。司法權屬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任命,須經國會批准,任取終身,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以上三條旨在將立法、行政、司法之權分立,互相制約。憲法同時也帶有明顯的種族壓迫條款,沒有觸動奴隸制。後增加了10項關於人權的補充條款,規定言論、出版、集會等權利。憲法對加強聯邦政府權力,鞏固資產階級統治有很大作用,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