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合併

縱向合併

縱向合併,是指處於生產經營不同階段,但具有前後聯繫的兩個企業以上的合併。例如,汽車製造公司合併零配件企業、橡膠輪胎企業,鋼鐵冶煉企業合併煤炭、礦石開採企業以及運輸企業等,均屬於這種合併。縱向合併推行不同生產經營階段縱向一體化的原因很多,諸如節約再加工成本、運輸成本。減少磋商價格、簽訂契約、收取貨款、發布廣告等成本,促進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供、產、銷的良性循環等。當然,縱向合併也可能會使一體化企業在經營的某個階段擁有壟斷力量,從而對那些獨立的企業提高投入要素的價格,並對最終產品市場實行掠奪性定價以壓榨獨立的企業。這種反競爭的效應,在一些國家也得到了重視。

簡介

示例

例如,汽車製造公司合併橡膠輪胎企業或汽車零配件廠,可保證汽車零配件的供應。又如1995年美國迪斯尼公司收購大都會——美國廣播公司,可以使前者製作的娛樂節目通過後者傳播給公眾,而後者則可提高收視率。

優缺點

這類合併的結果,往往形成一個新的供產銷一條龍或集娛樂製作和傳播於一身的企業集團,增強企業實力。

不過,大而全的企業集團的形成,可能會因管理能力不足而喪失原有的靈活性和效率,這是合併前所必需考慮的。

理論分析

縱向合併的初衷在於將市場行為內部化,即通過縱向併購將不同企業的交易化為同一企業內部或同一企業集團內部的交易,從而減少價格資料收集、簽約、收取貨款、廣告等方面的支出並降低生產協調成本。

從交易費用經濟學的角度看,縱向併購的關鍵問題是資產的特定性。資產特定性越高,市場交易的潛在費用越大,縱向併購的可能性就越大。當資產特定性達到一定高度,市場交易的潛在費用就會阻止企業繼續依賴市場,這時縱向兼併就會出現。

合併簡介

橫向合併

合併的結果將直接減少甚至完全消滅市場中的其他競爭者,從而導致市場上競爭者數目過少,集中度過高,最終形成獨占,從而使市場的有效競爭受到威脅。

縱向合併

其壟斷性表現在合併發生後,沒有參與合併的企業減少了交易的機會,而合併企業增加了對其他競爭者的不公平競爭優勢.

混合合併

一些大企業可能通過實施低價傾銷的市場策略,將競爭對手逐出市場,同時使潛在的競爭者不敢進入市場參與競爭.根據世界各國規制壟斷行為的立法。

相關法規

對企業合併做出詳細規定的是1968年出台的《合併準則》,對橫向、縱向和混合合併進行規制,後來又於1984年對其修訂。1992年推出新的《橫向合併準則》,新準則在判斷有無橫向合併時,要求分析如下因素:合併是否明顯導致市場集中;是否產生潛在的反競爭效果;是否影響充分的市場進入;能否獲得合理的效益,而且該效益是當事人能通過合併獲得的;是否為可免使當事人破產或被擠出市場的唯一途徑。 縱向合併主要考慮生產商的市場份額,銷售商的市場份額,當前進入市場的條件等因素。混合合併主要考慮被兼併企業所占的市場份額,及該企業是否為同類市場中最大的廠商之一等因素。美國法院判例法理論主要考察潛在的競爭、構築防禦措施、互惠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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