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併、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契約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併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構成條件
1、從主觀上要求一個或幾個企業有控制其他企業的意思。2、從行為上要求控制企業能夠對被結合的企業施加控制性影響,控制其主要經營活動。
3、從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為是有計畫的長期行為。
情形
1、經營者合併。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併,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吸收其他經營者,被吸收的經營者主體資格消滅,即吸收合併,如美國波音飛機製造公司兼併美國麥道飛機製造公司;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後成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合併各方主體資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銀行與東京銀行合併,成立東京三菱銀行,成為當時最大的銀行。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進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這是藉助了股東的地位,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結合是通過訂立經營契約的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彼此之間形成了人力、業務、技術等的相互配合,通過經營權的制約形成了事實上的集中形態。
類型
按照當事人是否處於相同的生產階段,可以將經營者集中分為橫向經營者集中、縱向經營者集中和混合經營者集中。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在相關市場的同一生產經營階段,從事同樣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換言之,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處於相同市場層次上的或者說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的集中。例如在同一地理區域內相互競爭的兩個皮鞋製造商之間的集中。此種類型的經營者集中最易形成壟斷。
縱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從事同一產業、處於不同市場層次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即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階段而實際上相互間有買賣關係的各個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例如某種產品的生產商與該產品的銷售商或使用者之間的集中。此種經營者集中對競爭影響稍小。
混合經營者集中,是指橫向經營者集中和縱向經營者集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集中方式,是處於不同市場上的企業之間的集中,即參與集中的企業既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存在商品買賣關係。例如某汽車生產企業與某糖果生產企業之間的集中。此種經營者集中對競爭影響稍小。但是企業做大後可能產生組卻市場的影響。
申報制度
經營者集中一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契約自由行為,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的競爭能力。但由於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導致排除和限制競爭,所以各國政府都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政府管制。我國採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集中協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審查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情形
國務院2008年8月頒布了《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和領域的實際情況。
影響
經營者集中的後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根據我國將於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申報豁免: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審查程式
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式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檔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並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3.最終決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
實體標準
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抗辯制度
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